
宅基地下埋文物 出土归属起风波
2012-02-04 10:58:47 未知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然而,原告汪氏六兄妹却认为,在宅基地下埋藏的古钱币是祖传文物,依法应归自己所有。一起因拆迁掘出5.5万枚古钱币的诉争在江苏淮安法院进入审判程序
原告说: “古钱币是在我们家老宅下发现的,由我祖父当年埋下,理应属于我们家。”
被告辩称:“地下文物属于国家,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难道曹操的后人能去要"曹操墓"的文物,慈禧太后的后代能去要故宫的文物吗?”
最近,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江苏省首例私人向博物馆追讨地下文物一案,地下文物所有权归属成为本案焦点。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然而,原告汪氏六兄妹却认为,地下埋藏的古钱币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过历时一年多的审理,日前终于给出答案。
拾荒老汉偶然“捡漏” 工地埋有大量古钱币
2009年10月12日中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越河小区“水韵天成”建设工地上沉寂了下来,工友们陆续放下手头活计回去就餐。此时,一位身背挎包的拾荒老汉来到工地,在这个已被拆迁的废墟上四处闲逛。拾荒汉随意扒拉工地上已被挖开的一个小泥坑时,发现坑底散落着许多古钱币,于是他使劲扒开泥层,见坑内堆放着密密麻麻的一堆圆形古钱币。
“啊,我要发大财了!发大财了!”拾荒老汉激动得大叫起来。谁知,他这么一叫立即吸引来了工地附近的居民,他们围拢过来,有的往身上装,有的往手包里装,工地顿时乱成一团。
“这些钱是国家文物,不能动!”看守工地的建筑工人立即上前制止,然而无济于事。见此,一些人赶忙拨打110报警电话。
警方赶到后一面维持秩序,一面联系淮安市博物馆的考古人员到现场察看,并在现场拉起了警戒线。警方告知考古人员,坑内的一小部分钱币已经被居民哄抢。
考古人员通过考古发掘后认为,现场还应该有埋着古币的地方。因为,依照考古发现的惯例,当年埋藏钱币时不可能将钱币全部集中一处,而是分开埋藏,即使某埋藏之处被人发现,也不至于“一锅端”。于是,考古人员以浅坑为中心,向四处继续挖掘。果不其然在附近考古队共发现13袋铜钱共5.5万枚,被哄抢的铜钱估计在1万枚左右。
经鉴定,这批被挖掘出来的钱币为机制铜元,为清代晚期至民国期间钱币,属一般可移动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博物馆依照文物管理规定,准备将这批钱币收藏、保管起来时,突然来了几个人,自称是这批钱币的主人,要求收缴方归还。
来人是汪秉诚、汪秉正、汪秉仁、汪卫东、汪卫国、汪秉惠兄妹六人。他们祖辈住在淮安市区原东长街306号房,系经营酒坊的商家。2007年4月,该地块被列入拆迁范围后,兄妹们就向拆迁项目部及当地居委会反映,其宅基地下有祖父埋藏的古钱币若干。
2009年9月27日晚,汪氏兄妹与拆迁部门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祖宅被相关单位拆除。
汪氏兄妹认为,发现古钱币的“水韵天成”建设工地正是自己的祖宅地,该工地地下发现的钱币是自己祖辈当年埋藏起来的财富。
汪家的要求遭到淮安市博物馆的拒绝,而且淮安市文物局会同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还就此联合发布公告:“该批钱币属于可移动文物,依法进行追缴;敦促哄抢者上交,对提供办案线索的,经查实后将给予奖励;对拒不上缴文物或到案的,一经查获将依法从严处理……”
地下文物归谁所有 观点各异当庭激辩
之后,汪氏兄妹将淮安市博物馆诉至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祖上埋藏的钱币。
2010年4月19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原告汪氏兄妹述说,抗战期间,日军占领淮阴城时,他们的祖父带领全家避居乡村,并吩咐雇员将家中数量可观、不便携带的铜钱埋藏于宅中。当原告祖父重返淮阴城时,雇员已下落不明,铜钱埋藏在哪里也就成了一个谜。
淮安市博物馆辩称,根据《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这批钱币归国家所有,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淮安市博物馆质疑:如果钱币为汪家所有,汪家兄妹的祖父及其亲戚(即埋藏人)分别于1977年、1985年去世,那么他们在世时也都进行过挖掘,为什么没有挖到?汪家房子被拆除后近半个月,汪家兄弟也没有进行挖掘,而且古钱币的发现者及报警者也并非汪姓家人。
博物馆还认为,出土钱币的位置属清代清江造币厂所在地,出土的钱币中也发现了清江造币厂制造的铜钱,因此,钱币有可能是造币厂埋藏起来的。
原告表示,之所以祖父在世时没挖铜钱,是因为当时家庭生活条件还可以,不需要靠这批钱币维持生计。另外,祖父过世后,院子里还有部分房产局改造房,房内住着一些房客,不便于挖掘。当房屋被有关单位拆除后,宅基地成了工地,工地上堆积着大量建筑垃圾,增加了原告寻找遗留财产的难度。从出土的铜钱来看,钱币制造的时间、数量与他们当时向拆迁单位和居委会的反映吻合。
按照常规,当年的清江造币厂应该只制造一种钱币,而目前发现的这批古钱币有40余种版别,分别产自湘、鄂、粤、苏、皖、赣等地。这些古钱币一方面反映出当时时局的动荡和币制的混乱,另一方面也证明了这些钱币并非清江造币厂所遗留,应该是当年开酒坊的祖父做生意时收下的四方客商的钱币。这些古钱币对研究中国近代货币制度及淮安运河文化有一定价值,原告愿意赠送其中少部分给被告,供其研究。
六兄妹还请来汪家两位邻居到庭,证明汪家世代居住在酒坊老宅中,证实涉案钱币出自汪家房屋地面之下。拆迁单位和居委会也出具书面材料,证明早在2007年拆迁启动时,汪家就曾反映,老宅下有祖父埋藏的古钱币。清淮路社区居委会还证明,六原告的祖父以前做过酿酒生意,且家境殷实。
此次,被告淮安市博物馆认为,即使在原告六兄妹的祖宅范围内发现了古钱币,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钱币就是汪家所埋。除了汪氏兄妹的口头陈述,没有遗嘱等文字材料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发掘前,六原告不能说明铜钱的数量、年代、特征和埋藏位置等基本事实,如何能证明这批铜钱是祖上所埋,这批文物的发现和出土过程说明,钱币早已不被任何人占有、控制,属于地下遗存文物,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无论当初是否系原告祖父所埋,原告都已经失去所有权。博物馆是依法设立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涉案的全部钱币有职责依法收藏、研究和展陈。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32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博物馆是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依法履行文物考古调查、挖掘、研究、陈列等职责,所以对涉案的全部古钱币有职责依法收藏。淮安市博物馆负责人还打比方说,难道曹操的后人能去要曹操墓的文物,慈禧太后的后代能去要故宫的文物吗?
原告主张,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同时规定,祖传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出台了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归其所有,应当予以保护的规定。该批钱币在他家祖宅下,是其祖父让人所埋,所有权就应归汪家所有。
文物“遗物”如何区分 业内人士见解不同
此案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很大反响,许多考古界、法学界人士发表不同观点。
淮安市一位考古人士认为,该案涉及的是文物权属的根本问题,这批钱币应该属于国家。如果谁家地下发现了文物就归谁,那么博物馆里无数文物就要被私人搬走。
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陈志刚律师认为,证明祖传文物不能靠口口相传,而是要有直接的证据,现在原告的证据还不够充分。原告说“祖传文物传到地下找不着了”,这在逻辑上没有说服力。《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地下文物属国家,出土文物归国家,这与这批古钱币归国家所有恰恰都是符合的。
《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祖传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如果能证明这一点,这批铜钱应该返还。如果能从房产部门查到当年的房契、地契,证据会更有力。
江苏省文物局法规处处长张农表示,此案的意义不仅在于这批铜钱的归属,更重要的是,地下文物归国家所有的原则。“地下文物有没有可能不归国家所有?从这个角度来看,此案对推动文物保护法治进程很有价值,对全国的同类案例都具有示范意义。同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文物争端,这对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都有帮助。”
法院判决兄妹胜诉 祖传文物归后人所有
2012年1月4日,笔者从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获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淮安市博物馆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汪秉诚、汪秉正、汪秉仁、汪卫东、汪卫国、汪秉惠古钱币。
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黄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谈了此案判决的依据。
黄波说,这起案件在江苏省内没有先例,在审理时相当慎重。法院之所以支持了六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基于如下原因。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法官确信,该批古钱币应当为汪家祖辈所遗留。从位置上判断,该批古钱币系从汪家宅基附近挖出,而汪家祖辈即居住在该处,排除了其他人居住在此予以埋藏的可能;其次,汪氏兄妹曾数次向有关单位反映其宅基下埋有古钱币的事实;最后,现场出土古钱币后,只有汪家出面主张权利,附近居民或其他人没有出面主张权利。
“这起案件,需要结合主观和客观多方面的证据,不能片面理解"一切文物都归国家"。”黄波说,虽然《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但有个前提,文物必须是无主文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本案中所涉的古钱币属汪家祖父所埋,属有主文物,汪家后人可以合法占有。
那么,此案的判决是否会对文物保护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呢?黄波认为,此案判决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有人主张文物归其个人所有,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此案中,原告汪氏兄妹所举的证据处于优势,而且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使法官确信文物属于汪家。不过,这种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法律业内人士季秀平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很好地体现了法律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公权力不得任意侵犯私人权利。汪氏六兄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这批古钱币为其祖上所埋,一审判决的说理、裁判依据很清楚。作为当时流通货币的铜钱允许私人持有,即使成为文物以后,也属于可以私人持有的文物,并非无主文物或私人不能持有的文物。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批古钱币并不属于汪氏六兄妹继承的遗产,而是汪家后人的共有财产,这是有区别的。
一审判决后,博物馆提起上诉。日前,淮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陈名)
注:本站上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不代表雅昌艺术网的立场,也不代表雅昌艺术网的价值判断。
全部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