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艺术品拍卖标准化报告之二】116项评价指标的背后
2012-09-20 08:24:45 郑晓芬
导语:2012年8月,历经一年时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根据《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评价指标(2011)》的116项标准,评选出44家达标企业。这116项标准源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立足行业经验和现状,从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上考虑,制定86个标准项和30个示范项,从企业管理制度及硬件指标、业务流程指标、行业认可指标三个方面对申请报名企业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指导企业整改。116项标准意在普及标准化拍卖业务流程,教拍卖公司如何运营和管理。这116项标准包含哪些方面,下面为您一一解读。
指标基础:《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自92年第一场拍卖会至今已经走过20个年头,可以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自1997年《拍卖法》颁布以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道路,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也相继出台,规定了文物拍卖的重要程序以及框架,为艺术品拍卖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毕竟都是一些粗线条的框架性规定,在执行过程当中,需要有对企业更具操作性的,程序化的指导。虽然部分拍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根据自我情况也制定了一些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但由于仅属于企业层面,缺乏共识和中立性,不能被行业和社会广泛认可并接受。
为了规范艺术品拍卖行为,维护良好的拍卖交易秩序,商务部自2007年开始指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起草制订《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行业标准。标准内容征求文化部、工商局、文物局、中国消费协会等单位的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与2009年9月25日发布,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对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拍卖图录、委托竞投等重要术语做出了界定,规定了拍卖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标准最重要的内容,是结合文物艺术品拍卖实践,对拍卖程序中的拍卖标的征集、鉴定与审核、保管,拍卖委托、拍卖图录的制作,拍卖会的实施,拍卖结算,争议解决途径,拍卖档案的管理等主要环节做出详细规定,以便于拍卖企业直接依据标准开展经营活动,便于拍卖各当事方积极参与拍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标准还以附录形式,提供了公司委托拍卖合同、公司竞买协议、委托竞投授权书、公司成交确认书等四项重要的法律文书范本,为相关当事人实施标准提供了最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的依据。
立足行业经验强调实用性
拍卖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在于外部诚信和企业规范发展的健康度,是一个持续建设的过程。很多新的拍卖企业学习优秀企业的经营模式,表面上看到的很容易达到,但是企业内部如何良好地运转,却需要长期经营和积累。一旦企业内部有了行之有效的运转机制和制度规范后,才有可能在经营困难的时候,体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因而,此次评定秉承“只评程序,不论规模”的理念,引导拍卖企业关注“综合素质”和“健康指标”,同时也希望引起社会关注,选择一家好的拍卖企业,不仅仅是关注成交额和成交率,还更关注企业经营的规范和健康诚信度。
根据《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设计的《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评价指标(2011)》分三个部分,分别是企业管理制度及硬件指标、业务流程指标、行业认可指标,共计116项考核内容,其中又分为86个标准项和30个示范项。
中拍协艺委会常务副主任刘幼铮告诉雅昌艺术网:“这次重点考核的内容是86个标准项,在制订标准的过程中,考虑比较多的是实用性,对照标准,让外行能一眼看出对错,对现状完全没有争议,这是条款的特性。重点考虑的是如何把服务性企业的质量变成可以量化的标准,变成可操作和可考核的东西。”
整个评价指标体系突出了“拍品征集和委托程序”、“拍品保管”以及“拍卖现场管理”三大评价重点。考评过程包括资料审核、营业场所以及拍卖会现场核查三方面内容,涉及拍品征集、接受委托、拍品审鉴、拍卖会申报与备案、拍卖会预展、竞买登记、委托竞投、拍卖主持、拍品结算与提货等一系列流程。
刘幼铮称: “评选出的达标企业不论大小,规范就行。这对公众是个参考,有助于业外人士进一步了解拍卖不仅仅是天价和真假,还更应该关注拍卖企业的发展健康度。”
86项标准项解决的问题
“行业标准是一个最起码的诚信交代,并不能解决市场中所有的问题。但是通过规范企业业务流程做到对买家、卖家和企业自身负责,这是我们评定的终极目的。”刘幼铮表示。
首先企业要对卖家负责。卖家往往都把委托的东西视为家传珍宝,我们设身处地地想,卖家把东西交给拍卖公司,他最担心的是怕丢、怕损。因此,在库房管理方面,《评价指标》提出了防火、防盗、防燥、防尘、防水、包装运输等具体的库房基本设施和标的物存放的技术要求;要求建立盘点、进出库等安全管理制度(第12-29条),确保拍品的安全。
对买家负责。为了保证买家利益,即便拍卖公司不能完全保证拍品品质,还是应做到基本的鉴定。《评价指标》规定,在拍品征集过程中,应安排相应的专业鉴定人员,需对拍品来源及瑕疵进行考证,同时遵守国家相关文物进出境管理规定,保证买家顺利交易。
当然,为了规范买家和卖家的拍卖行为,《评价指标》用24项指标对拍卖活动重点环节拍卖会的流程做了详细要求。其中,为减少“假拍”出现的可能,一方面,《评价指标》要求竞买登记时,竞买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核实后复印留存(第81条);拍卖企业在与其签署竞买协议(第82条)后方可发放竞买号牌;另一方面,在委托竞投时,竞买人应采用委托竞投授权书的形式提出委托竞投的请求(第84条)。
对拍卖企业负责。“《规程》等于企业科学、规范管理的大培训,此次达标评定则是告诉企业应该怎么做,帮助企业规范运营,整改欠缺环节。”刘幼铮表示。
重点指标解读
拍卖合约的规范性
《委托拍卖合同》、《竞买协议》、《委托竞投授权书》、《成交确认书》是拍卖活动中最主要的四个合约文本,也是最容易损害买卖双方甚至是拍卖公司利益的环节。《评定指标》中对合同管理有明确规定,合同内容严格按照《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签订,不能按照各自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进行。
案例:
赵女士为参加拍卖会,接受某拍卖公司发放的拍卖图录,并在作为定金收据的《竞买登记表》上签名。拍卖结束,赵女士未能按时付款完成交易,拍卖公司遂将她诉至法院。
赵女士辩称,自己与拍卖公司之间的拍卖合同是成立的,但双方就《规则》内容没有达成一致。她在《竞买登记表》上签字,是为以此作为公司收取定金的收据。赵女士称自己没有注意到《登记表》中印制好的格式条款,拍卖公司也未做提醒,因此对此不予认可。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拍卖公司与赵女士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当通过签订正规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确约定。而拍卖公司却将《规则》印制在《拍卖图录》背后,且未作明确告知,这显然有模糊赵女士对违约条款充分注意之嫌。图录背面的《规则》系拍卖公司单方面制定的规则,并非与赵女士签订的合同,对于赵女士不具法律约束力。拍卖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上述案件表明:在《竞买协议》方面,有的企业仅凭《竞买登记表》或《保证金交款单》办理竞买的手续,忽视了通过签定《竞买协议》,形成拍卖企业、竞买人双方自愿、平等达成竞买规则的形式。有的企业的《竞买协议》并未与竞买人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仅概以“竞买人已认真阅读本公司拍卖规则并同意遵守在拍卖中的一切条款”,使得“双方协议”形同虚设,影响协议效力。
拍品征集和拍品瑕疵
《评价指标》的重点考核项目事实上在于程序性指标。首先是拍品征集,针对目前市场中一些非拍卖企业或不具备相应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借用文物拍卖资质征集拍品、拍前收取图录费牟利的情况,《评价指标(2011)》要求拍卖企业独立开展征集活动(第36条),直接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第45条),每件拍卖标的均具备本公司与委托人直接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第56条),从流程上严格防范拍卖企业出租出借文物拍卖资质等违规情况。
拍品瑕疵问题对艺术品拍卖至关重要,评价指标要求企业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必须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该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或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有明确条款要求委托人对拍品的合法性进行承诺,并明确相关责任),同时要求委托人说明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47条)”这一点在家传或收藏机构等属于共有财产的委托中要特别注意,如果在这一环节上没有取得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或声明,出现问题拍卖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拍品瑕疵和真伪目前是不可能完全解决的问题,为最大化保证竞买人的利益,《评价指标》严格遵循了《拍卖法》第十八条和《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制定相对严格的拍品审鉴定程序。首先,“《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前,拍卖人对征集的拍卖标的进行初步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43条)”。其次,“鉴定时应制作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内容至少包括鉴定时间、地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和结论。(第44条)”。再次,接受委托后,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做进一步鉴定的,要依法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应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57条)”(这种权利也是《拍卖法》所赋予的)。
拍品保管
库房是拍卖公司内部管理的关键,库房管理也是保证拍品安全的重要因素。《评定指标》中有15个规范项是针对库房管理的,库房应具备恒温、恒湿设备,安全报警装置、消防设备以及库房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库房设备定期检查记录、库房拍品盘点制度、拍品进出库管理制度以及库房人员移交制度等等。“曾有拍卖公司因在库房进行拍品摄影,因电路问题引起火灾,导致上千万拍品付之一炬。”中拍协相关负责人告诉雅昌艺术网,可见库房的乱堆乱放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拍卖公司是中介机构,要同时对买家和卖家负责,其中的核心就是拍品,因此拍卖公司对于拍品的保管至关重要,这不仅仅体现在库房管理一个环节,还体现在拍卖公司在拍卖会之前的预展环节的现场保安。在拍品出库展示方面,《评价指标》要求,(1)选择专业机构负责展区设计、展场布置工作(第77条);(2)预展场地符合国家有关文物艺术品展示场地的要求,展板、展架、灯具等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第78条);(3)展场布置要具备足够的影像采集系统(第79条)。
“2012年6月11日,杭州某饭店在举行2012年字画拍卖预展过程中,失窃一副吴冠中的山水画,价值估计20余万元。拍卖公司随即报警,警方根据现场监控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监控显示嫌疑人为一中等身材,当天上穿格子衬衣、下穿牛仔裤的年轻男子。”评定小组相关负责人向雅昌艺术网讲述“但是在我们的考核过程中,部分拍卖公司现场的监控摄像头不能覆盖所有的角落,拍卖预展现场人多嘈杂,这就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拍卖现场管理
拍卖现场决定了一场拍卖会的成败,拍卖会现场除拍卖师控制全场外,现场还有记录人以及买受人签字确认。文物艺术品拍卖一般标的很多,拍卖速度较快,拍卖笔录的操作也存在困难,但是现场的拍卖笔录至关重要,为此,《评定指标》规定:1)拍卖现场影像采集范围须覆盖整个会场,采集角度需清楚记录竞买人的竞买过程。(2)拍卖笔录至少记录成交价(竞价过程可由录像代替)并随同成交确认书由拍卖师、记录人和买受人三方签字确认。
案例:
南京孟女士在一次艺术品拍卖会上举牌竞得中国画《天是我家乡》,拍卖师落槌后,孟女士在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后,支付欠款,取走画作。次日上午,拍卖公司惊然发现,该幅作品的实际落槌价是4.6万元,因工作人员疏忽,在确认单、提货单上少写了一个“0”,实际只向孟女士收取了4600元现金。拍卖公司当即派工作人员与孟女士交涉,请求补交差额,或互相返还钱款与画作,孟女士拒绝支付,无奈之下,拍卖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拍卖人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且应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并且这些完整账簿至少要保存五年,拍卖公司未能提上述材料,故要求孟女士补足价款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拍卖公司的诉讼请求。
就因为拍卖公司的不规范操作,导致拍卖公司利益受损。如果拍卖公司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依法规范拍卖行为,完善拍卖师、记录人和买受人签字的现场拍卖记录,不难否定成交确认单记载的数额,从而轻而易举实现诉讼目的;但拍卖公司没有依法制作拍卖笔录,仅以拍卖师和其他竞买人的证词等间接证据,无法否定成交确认单这一直接证据,而且又不能提供拍卖现场的录音、录像以证明其主张落槌价,因此,拍卖公司应为自己不规范的拍卖行为埋单。
其次拍卖现场的登记管理工作也很重要,一是竞买登记,一是委托竞投。很多拍卖公司为了争取大的藏家和买家到场,而且又明知这些买家的信誉很高,就不好意思再向这些竞买人索要身份证登记办理号牌,但是一旦出现问题,拍卖公司将承担很大的经营风险。因此竞买登记方面,《评价指标》首先对于按竞买人的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人)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有效身份证明,核实后复印留存(第81条);然后与其签署竞买协议(第82条),方可发放竞买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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