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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著作权?

2013-10-31 09:11:50 王金坪

  新世纪以来,美术界的著作权侵权案频发,书画、油、版、雕、设计等领域无一幸免。国画家刘旦宅作品被铁通公司和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私自印制在电话卡上,花鸟画家喻继高作品被印上包装盒,书法家杨啸远作品被印制在笔记本封面上,艺术家莫建成的6幅作品被改名换姓制成镶金挂历在全国销售。2005年中国移动也因为印制挂历遭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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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雕塑家何鄂的作品《黄河母亲》屡被盗版,她曾先后起诉陕西省合阳、山东滨州和山西大宁的当地政府部门。对比图:1-1:何鄂雕塑《黄河母亲》,1-2:山东滨州盗版《黄河母亲》的雕塑《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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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租院》的版权之争非常复杂,至今无果。对比图:3-1:刘文彩庄园内的泥塑群雕《收租院》局部,3-2:蔡国强版的泥塑群雕《收租院》局部

  “山寨”,在雕塑界几乎已经成为常态,最著名的要算雕塑家何鄂的《黄河母亲》侵权案,当然还有涉及到著作权归属纠纷的典型——至今择不清楚的《收租院》著作权案和广州《五羊雕塑》案。《收租院》著作权争战10年,至今无果。《黄河母亲》屡被盗版,何鄂先后起诉陕西省合阳、山东滨州和山西大宁的当地政府部门。《五羊雕塑》因著作权到底属于“公”还是“私”而备受瞩目。

  油画界常见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私自复制、改编和抄袭。2002年董希文的《开国大典》被中国革命博物馆私自复制、发行、销售金箔画。油画家刘令华的油画《贵妃醉酒》被作为底稿制作成绣品销售。最典型的抄袭案例是摄影家薛华克起诉燕娅娅的油画抄袭其摄影作品,此案被列入2012年北京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而版画界也不甘寂寞,版画家李以泰创作的鲁迅肖像被绍兴市旅游局修改后用做鲁迅故里的广告宣传。设计界最新出炉的扬州旅游局推出的“韦小宝娃娃”抄袭了故宫商店的“大兵娃娃”手机座。

  当然,以上仅仅是海量侵权案例的冰山一角,面对肆无忌惮的侵权行为,以前,艺术家们实在懒得管,也管不了,现在总说版权版权,加之同行高调维权,艺术家是不是仍然忍气吞声呢?即使不维权,至少要了解下自己怎样避免去侵权吧?有时侵权真不是故意的。

  不愿维权的艺术家们

  一旦摊上著作权被侵犯的事,艺术家们虽然沮丧,却往往不愿维权。据桥舍画廊的总经理邹伟明讲,8月份,他发现代理艺术家王岱山的油画作品《微光》被某合作机构私自复制销售,多次交涉无果后,在画廊官网上发表了法律声明,而王岱山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后,却不愿意声张,宁愿息事宁人。对此,邹伟明表示理解:“在艺术家看来,一旦打官司,自己的正常生活就被打乱了,举证维权过程又非常琐碎复杂,常人遇到这些鸡毛蒜皮的杂事的时候尚且会烦,何况是艺术家,他们避之唯恐不及。”

  北京大器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刘玥代理知识产权案多年,结交了不少画家朋友,也发现他们中的很多人不愿意维权。首先,美术作品侵权单次数量不大,一般较少看到成百上千幅作品的侵权事件发生,绝大多数都是个别侵权行为,如做少量的拷贝、印刷等等,他们往往觉得影响不大。其次,侵权取证难度大,尤其网络侵权,发布主体的匿名性、侵权手段技术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侵权范围的广覆盖性和活动性,很难固定侵权人和侵权行为发生地,导致取证困难重重。第三,权利人和侵权人的法律意识都很淡薄,权利人维权不积极,侵权人侵权无顾忌。客观来说,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在中国还不够深入,绝大多数人还是免费午餐的积极拥趸,拿来主义在国内还较为盛行。这导致我国侵权人普遍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肆意侵权,且毫无敬畏之心。而权利人因为取证难度大,赔偿数额低等原因,一般也无维权积极性,坐视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扩散。

  不过,有些侵权案证据确凿,艺术家也“折腾”得起。2008年12月,李象群发现自己的作品《堆云·堆雪》被某公司复制成油画后置于经营场所内,并作为盈利性广告宣传图片出现在杂志和互联网上,他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名誉权受到损害,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我就是要证明著作权是可以保护的,侵犯著作权是要付出代价的。”

  这场官司前后只耗了2个月时间,由于把案子全权丢给给律师和助手去做,所以,在这2个月期间,李象群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其实当初发现对方侵权的时候,李象群曾主动与对方交涉,但是对方当时想抵赖,否则也就没有后面的对簿公堂了。由于证据确凿,法院的判决很快就做出了,对方愿意道歉,并赔偿了几万元钱,这件事就结了。

  不过,李象群身边朋友们就没那么幸运了,要么因为案件复杂,证据不足,要么因为侵权方有背景,担心司法不公,最终就放弃了。还有位朋友因为考虑到侵权人所在地域离北京太远,要起诉的话必须去侵权人所在地,而且交涉的时候,对方不理他,无奈之下,他嫌麻烦就放弃了。在这方面,雕塑家何鄂不畏地方保护主义,转战山东省滨州市和山西省大宁县,起诉当地政府的维权行动,不得不让人佩服。

  给复制作品领个“身份证”

  随着艺术的普及,价格亲民的限量版复制品受到广大收藏爱好者的喜爱,而电子商务平台这种线上销售模式的崛起,使得限量版复制品极容易被山寨,而且危害性剧增,那么怎样预防被盗版呢?尤伦斯艺术商店在这方面的经验可资借鉴,他们除了销售的每件作品都有数量限制、编号和艺术家的亲笔签名外,还随之附有限量版艺术品的认证证书,这个证书相当于是复制品的“身份证”,而艺术家的授权则是“户口”。

  复制销售限量版复制品的做法是有讲究的。桥舍画廊的总经理邹伟明最近才开始做艺术家限量复制品,他向记者透露了大致的流程。首先取得艺术家书面授权;然后制作过程让艺术家全程参与,挑选工作室、材料,参与校色,检查清样的每一个局部,确认没问题后,再与艺术家协商复制的数量;最终艺术家在合格的复制品上签名,并标明总数、版数、名称和复制时间。

  实际上艺术家是非常重视复制品的质量的,所以,有些艺术家为了保证复制品质量,选择自己制作限量版艺术品或者衍生品,然后委托机构销售,李象群就是其中之一,“因为没有我亲自去调整和参与制作加工的话,厂商做不到那么精,我的模具是用卡尺精确到零点几毫米的,要特别准确。”

  给作品办个“出生证”

  青年雕塑家卢征远的家人有学法律的,所以对著作权思考比较多,在提到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时候,他举了个例子:“比如说A艺术家去B艺术家工作室溜跶了一圈,发现B艺术家的某件作品不错,回家就画了,而且画得比B快,画完就拿去展览了,这样的行为确实侵权了吧?可是法律很难界定著作权归属。”

  刘玥对这个问题的分析是这样的:第一,B需要有证据支持其创作的作品比A更早,而且A在此过程中有接触B创作的可能;第二,A创作的作品与B作品有实质性的相似;第三,如果A仅仅只是“拷贝”了 B创作的“思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观念”,那么思想本身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最后,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也不可能还原事实的绝对真相,因此对于权利的保护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法律保护来实现,尤其是自身无法举证的情形下。

  除了第一点的证明自己作品比对方早外,另外两点都不是B艺术家可以掌控的,所以艺术家可以未雨绸缪,适时主动留下一些证据。从法律法规来说,只要作品创作完成,都会享有版权保护,当然经济条件允许的话,还是鼓励登记。因为在将来可能发生纠纷的时候,就可以取得第一手的证据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这可以省去很多麻烦。而且现在登记的手段和方式更为便捷,如网上预约等。但刘玥提醒道:“著作权登记并非就是确认作者拥有登记作品著作权的当然有效证据,因为著作权登记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著作权登记只是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作为权属方面的一个参考证据而已,现实生活中被推翻的比比皆是。”

  其实作品完成时间的固定可以是个人方式的,如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记录作品完成时间,等等。但这种方式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不够规范的平台上完成的邮件往来。此外,还有第三方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或者公证处进行的公证,等等。这种作品完成时间的确认方式当然比个人方式更具有说服力。

  谁拥有著作权?

  现在的艺术家再也不是以前那种自己拿着画笔,事必躬亲的纯手工劳动者,助手已经成为艺术产业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职业角色,但是有了助手,就有了一个问题——著作权归谁呢?艺术家卢征远在采访中,对于著作权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很多疑问,鉴于这些疑问的代表共性,为此,我们也特地请律师刘玥一一回答。

  卢征远:某艺术家在做一个创意很好的作品,需要去拍摄一个全画幅的城市全貌,但是苦于没有机器设备,技术也不成熟,于是请了一位摄影师,拍完后摄影师说:“没有我对光的把握,你根本无法达到你的预想,所以我必须要署名。”那么这张照片属于谁?如果跟摄影师没有形成合同关系,那怎么办呢?

  刘玥:照片的著作权属于摄影师,因为这属于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艺术家委托摄影师拍照,进行摄影作品的创作,但是没有合同约定权属归属问题,因此著作权属于摄影师。

  卢征远:某著名艺术家要画一组大型壁画,找来一些助手帮忙一起画,但是构图、色彩、画面的布局是由他来控制。那么这件作品署名归谁呢?如果除了工资以外,助手要求署名,而艺术家不同意,这个时候怎么处理?

  刘玥:这要看助手所起到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如果仅仅只是很轻微的辅助性的、次要的工作,那么可以不给予助手署名。如果助手的工作已经实质性的或者在很大程度上帮助艺术家完成了工作,则应当享有署名权。这个个案中,美术作品的构图、色彩、布局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这些方面都是由艺术家自己独立完成,那么艺术家可以拒绝助手的署名要求。

  卢征远:艺术家要做一个10米大的雕塑,必须要有工人帮忙去上泥,搭整个框架,如果工人说:“我也要署名,因为这个作品的架子是我搭的,我给你搭了这么好的架子,你才能够把这个雕塑做得这么好看,否则这个雕塑就倒掉。”

  刘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本身的表达形式,如雕塑本身所表达的思想,而不是雕塑的上泥焊工的架子。因为上泥和架子并没有独创性,也不是思想表达形式的一部分,因此上泥的工人和焊工当然不能享有任何著作权,因此也谈不上署名权。

  卢征远:以上几个案例中,委托人会想:“没有我的点子,这个作品是不可能出现的,被雇佣者是可以替换的,摄影师是张三还是李四,都不重要,都可以拍出来。但是没有了我,这个作品是不可能出现的。”但摄影师会想:“只有我才能把夕阳拍得这么美,你只有这个点子,作品永远也无法出现,你必须通过我的手才能把它实施出来。”

  刘玥:上面的例子,摄影师的作用和泥工、焊工、油漆工的作用是完全不一样,不可混淆,更不可能等同。摄影有光线、角度、时机等等创作要素需要考虑,每个摄影作品实际上都是一个与众不同的创作过程。不是泥工、焊工、油漆工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量,虽然这里面也需要泥工、焊工、油漆工的专业技能,但是这个专业技能并不体现作品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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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尚的创作是基于达·芬奇《蒙娜丽莎的微笑》,虽然有独创性和颠覆性,但是如果达·芬奇在世的话,杜尚仍然侵犯了达·芬奇的作品改编权。对比图:2-1:达·芬奇名作《蒙娜丽莎的微笑》,2-2:杜尚《L.H.O.O.Q》

  小心,创作也会侵权的!

  记者:杜尚在达·芬奇的《蒙娜丽莎》上画了两撇胡子,虽然只动了两笔,但是这两笔是颠覆性的,是不容置疑的另外一件作品。但因为画面的99%的部分都是达·芬奇的画面,假设达芬·奇活着,他告杜尚侵犯版权,法官如何界定?

  刘玥: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最核心的要求就是要有“独创性”。如果杜尚在《蒙娜丽莎》上所画的两撇胡子,颠覆性地改变了人们的认知,显著地区分开了原作品与新作品,那么对于这个留着胡子的蒙娜丽莎,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因为他的创作是基于原来的蒙娜丽莎而产生,他仍然侵犯了《蒙娜丽莎》的原作者达·芬奇的作品改编权,只是他的侵权作品也构成了一个新作品,同样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过杜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向达·芬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记者:曾梵志油画《风雪之豹》是否算抄袭国家地理杂志图片?

  刘玥:是的,我们可以对比照片和绘画作品之间的相似度,以及哪个作品在先创作完成?而后创作的作品(油画)又有机会接触、看到在先作品(照片)?毫无疑问,曾梵志的油画作品某种程度上抄袭或引用了国家地理杂志摄影作者斯蒂夫·温特(Steve Winter)的摄影作品《风雪之豹》,侵犯了其作品改编权。其次,前面说过,从摄影作品到绘画作品,这也是一种复制形式——从平面到平面,区别只是材质不同而已。不过,虽然油画作品侵犯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但创作完成后的油画本身构成新作品,且是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也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国外对著作权保护的创作有个很形象的比喻:额头上的汗水。因为作者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无论是否侵犯了其它作品的权利,本案例中,因为曾梵志在照片的基础上重新进行了创作,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所以他拥有油画作品的著作权,只不过他的作品是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从法律上讲,他需要赔偿摄影作品作者被侵犯的权益,但是他也享有他创作的油画作品的著作权。

  记者:现在的艺术作品很多都是观念先行,作品的观念可能比形式更重要。

  刘玥:从艺术创作的角度来说,这个话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艺术作品和著作权保护能直接划等号么?艺术品一般都是能给观者带来审美快感,但并非所有的艺术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有些行为艺术通过一系列或连贯的行为或动作表达一定观点,这个观点某种程度上就是这个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权利保护角度来说,这个观点主要是思想层面上的一种诉求,如果这个表达形式没有独创性及可复制性,那么这个行为艺术就不可能形成著作权法上被保护的作品。当然,如果这个行为通过影像技术或绘画技术进行了固化,则固化这种行为艺术的载体,如视频、照片、绘画等等,均可构成被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观念肯定是构成艺术作品的重要部分,但未必所有的艺术作品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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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龚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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