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8期:北京开始征收3%个人艺术交易所得税了!
2006-08-16 10:55:40 杜卡
自去年三月以来,中国政府对个人艺术品拍卖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直成为市场关注话题。然而,这个话题到了今年春季拍卖将不再是话题,成了一个真正事实。北京开始征收3%个人艺术交易所得税了! 今年六月初,北京市地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双重介入,从政策细则到执行环节都明确化。中拍协对此召开紧急会议,北京地区拍卖公司开始执行代扣缴卖方3%个税。《CANS艺术新闻》对此事一直高度关注,去年五月曾制作专题予以报导,今年六月此税法执行后,本刊再次访问多家拍卖公司、行家和藏家,听取不同角色人士的看法,企图呈现此税法在北京地区的先行实施后对整个中国内地艺术市场所带来的各方影响。 回顾 1997年9月23日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就此问题最早发出文件通知。 2005年3月09日 中国艺术品市场异常火爆之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终于做出响应,并正式发出通知要北京市拍卖公司执行。 法条大意是:按北京市税务局施行细则规定,个人通过拍卖成交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拍卖品原值凭证,将以全部拍品收入按3%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虽然是全国法令,但从北京开始试行。当时拍卖界对此迅速表达了担心,并提出诸多宏观问题和微观困难,使得当局不得不重新考量。 2006年6月07日 原本不了了之的个税问题突然浮出水面。导火线是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向北京市地税局发函询问个人转账支付拍卖款缴税问题。北京地税局明确表态后,中国人民银行立即发函,对此转账流程加以严格把控。于是,北京地税局的书面政策加上中国人民银行的转账流程,迫使个人艺术品拍卖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提出10年后于北京开始落实。 本刊采访中得知,北京永乐拍卖已于2005年11月8日率先征收3%,为全国执行最早的拍卖公司。今夏中国嘉德、北京翰海、北京华辰、东方博物等春拍稍迟的拍卖公司也已经在今年春拍执行了代扣缴。待到今年秋拍,北京地区所有拍卖公司将统一实行。 执行 拍卖公司代扣缴 银行不看到税票不结款 “银行不看到税票,不给卖家结款。”北京华辰总经理甘学军明显表示出无奈,“既然政府说要收,而且银行又把流程卡死了,我们没有办法不执行。”此次六月的春拍,华辰已开始代扣缴卖家个税。他介绍,税务局考虑到此税法涉及每一件拍品,每一位委托人,运算量庞大,所以采取一次性预售若干税票给拍卖公司的办法。拍卖公司拿到税票后,由财务部门每月批量整理好税款信息,集中到地税局报一次税。银行看到有效税票后,方可给卖家转账。需要明晰的两点是:其一、现在银行结款,帐户一定要与拍卖合同上的委托方是同一人。以前的委托付款现在行不通了。也就是说,对个人收取艺术交易税是记名收税。这有可能引发卖方财产曝光的问题。其二、此税法只是针对卖家为个人的情况。若卖方是公司,则可直接银行转账,与此前没有任何变化。公司交税是日常经营的一部分,那是走另一套既定的规范程序了。 海外卖家 一视同仁 征收3% 北京华辰和东方博物的春拍结款已接近尾声,问及对海外藏家是否同样征收3%。对方的回答都是:一视同仁。 匡时国际的总经理董国强讲,新税法是依据交易的地点来划分,而不会看卖家的户籍身份属于哪个地区。否则,大家都把东西请海外人士送拍卖行,都可以不交税,这个漏洞就太大了。台湾寒舍的王定干对此有自己的看法。海外卖家,没有享受到国民的税收待遇,也还要缴税,那么是否可以在其它方面有所调整?他特别提到海外卖家若单独运输艺术品(并非随身携带),入关时必须按照类别的不同缴纳相应关税。那么日后海外卖家在中国境内交易,即要缴纳关税,又要交3%个税,还不享受国民税收待遇。这不合理。他建议在个税改革同时,若能相应调整关税等配套制度,此涨彼消,才会间接促进海外回流,让整个市场趋于规范和活泼。 到底谁来承担这3% 虽然政策上明文规定3%的征收是针对卖家个人,拍卖公司仅为代扣缴,但实情恐怕并非如此简约。 首先,卖家极有可能把3%的压力通过佣金还价变相转移给拍卖行,增加拍卖行运营成本。中贸圣佳的总经理易苏昊和匡时国际的总经理董国强均表示,拍卖公司有自主权调整佣金的收取比率。为了争取好的货源,拍卖公司对好东西会愿意进一步降低佣金的。即,拍卖行将被迫增加运营成本。西泠印社的总经理陆镜清表示虽然浙江还未正式实施,但这税款将是压在拍卖公司和卖方两边的经济负担。现在是要扶植这个市场,此税种不合理。而东方博物的总经理原立民义正词严:拍卖公司没有义务为卖家承担税款。拍卖公司只有佣金的收入。卖家付给拍卖公司10%的佣金,然后上缴给国家3%的税款,这是两件事。而且,卖家交了3%,拍卖公司代扣缴,对双方都有好处。卖家的收入安全干净,拍卖公司的运营也规范踏实,为双赢之举。其次,如果卖家是行家,不是真正的货主,谁来承担税款?原则上一定是扣拍卖合同上签字人的税款,即行家支付。但行家与货主之间再怎么交割,则因人而异,为内部协调事宜。 影响 既往不咎 洗钱合法化 新税法让洗钱合法化,这已成为共识。北京某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行家对于此政策的落实拍手叫好,第一句话便是:等待十年了。艺术品市场要走上规范,这是强行针。艺术品价值的张力很大,膨胀率很大,远大于3%的税金。比如一幅张晓刚的油画,去年可能20、30万元,今年就是几百万。这个增值,如果不交税,藏家心里总会觉得缺点什么吧。现在有了3%的政策,个人缴完税,所有收入就合理化,没有后顾之忧了。即,政府认可差价收入是正常收入。 上海行家颜明也说到:一切交易都变成合法的了。以前,比如个人10万人民币买了一件东西,若干年后卖了100万人民币,这90万人民币差价,他缴税了吗?如果没有,这在法律上就是个隐患。因为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在任何一笔交易后,都需要缴税。现在明确规定了,要么提供完整、准确的拍卖品原值凭证,按差价收入征税。然而,中国艺术品拍卖发展只有十余年,大部分交付拍卖公司的拍品以前都没有合法交易记录,无法界定;要么以全部拍品收入按3%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干干净净、清清楚楚。而且3%也并不高。匡时的董国强补充讲,政府的态度很明晰,从现在开始,按照规定纳税就好。以前的交易收入,现在也无从算起。既往不咎,当下执行。 眼前雪上加霜 长远看未尝不是好事 市场从去年年底到今春一直处于调整期,政府在现阶段责令实施新税法,给本来就相对低靡的市场雪上加霜。华辰的甘学军说,大部分卖家虽能理解,不过心理上的波动还是很大。这对眼前的收款和征集工作,一定都有影响。尤其是拍卖公司与卖家在春拍前签订的拍卖合同上,并未标明此次春拍将有3%个税由拍卖公司代扣缴。卖家毫无心理准备。可以想象,拍卖公司在此税法执行过程中对客户的解释需要克服多么繁杂的阻力,日常征集工作的展开也是更多困难摆在眼前。 不过,匡时的董国强通过分析卖家构成说明市场长远影响并不大。个人卖家主要分三类: 一、真正的货主。东西为家传之宝。3%对于他们一点不高,若要按遗产税来征收,可就不是这个比率了。 二、藏家拿东西出来拍。真正的藏家不会计较这3%,拍卖公司的服务是藏家考虑的主要因素。 三、行家,做生意的。有没有收税,都得照样做生意。如果拍卖行的招商能力强,东西在这儿能卖好价钱,行家还是愿意公开拍卖。 台湾寒舍的王定干认为短期来看,此税法对卖家心理层面的影响大于实质层面。毕竟3%并不是很高,实际上是需要一个心理接受的过程。但长远来说,新税法是对艺术品市场正面的宏观调控。北京行家马未都点破行家都在依附拍卖公司做生意,对此收税很正常。他比照西方情况,大拍卖行一年只有两次拍卖,并不是常年对收藏家提供服务。所以,西方真正的藏家很少直接和拍卖行打交道,而是通过行家(dealer)的日常贴身服务来间接建构自己的收藏。现在中国的情况也逐渐演变为大部分都是行家直接参与拍卖行的买卖,把买来的东西卖给自己的收藏家,把希望出手的东西提供给拍卖公司。于是,行家在通过拍卖行做生意呢。对此收税,实在正常。不过,马未都和南京行家徐宏都提到,虽然支持,但目前缴税的计算方法还是过于简单化。但就目前中国的复杂情况,似乎也没有更便于操作的计税方法。 北京艺术交易中心地位 会动摇吗? 甘学军最大的担心是北京以外地区目前没有此政策,而且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有。全国不统一,这是个大问题。卖方可选择其它免税地区进行交易,进而影响到北京做为中国艺术品交易中心的战略。中贸圣佳的易苏昊虽支持新税法,但也对此税种是否符合北京市政府在年初提出的要帮助文化创意产业 “扶上马,送一程”的宏观政策,表示担忧。 然而,当问及此税法北京执行上海免税是否对上海是利好消息,上海行家彦明很谨慎说“不见得”。因为上海的拍卖公司本身比较弱,对北京拍卖界造不成太大影响。真正大的藏家,真正好的东西,想送北京的还是会送北京的,不会因为这3%而改变。所以,北京和上海现在的这个格局不一定会有调整。但北方行家却认为,北京作为文化中心的地位是无法动摇的。尤其是市场平静调整期,北京更凸现优势:北方参与拍卖的人,心理承受能力更强。从今春的情况看,无论是人气、成交额还是成交价的高低,北京都明显比南方强很多。提到香港的门户地位和免税政策,董国强也有自己看法。毕竟香港佳士得和苏富比能消化的艺术品数量极其有限,不可能都送那儿去。 私下交易难免增多 以前,卖方交拍卖会交易,成本只不过10%(常常更少),但日后卖方成本势必增加。在成本考量下,卖方或许将不再依恋拍卖公司,有些货源将移往私下交易。但是,此情况下就更要看拍卖公司的服务和实力。硬碰硬。如果拍卖公司能力强,东西就是在拍场上比在私下卖得好,这样的公司才能在大浪淘沙后具备真正竞争力。 税收 3%个税 可为北京政府带来多少税收 以2004年中国全国艺术品拍卖总成交金额50亿人民币计算,北京大约占到40亿。则北京市税务局可征得约9,000万人民币的个人艺术品拍卖交易税(得先扣除拍卖公司20%买卖方交易佣金)。但是,知情人都知道这里头有水份甚多。以渗有一半水份来估算,北京市可征收的个人艺术品交易所得税约4,500万人民币。再来看2005年的情况。据北京市文物局的统计,自2005年1月1日至12月25日,全市文物艺术品拍卖总成交额约为91.6亿元人民币,按3%计算,应该可以从艺术品拍卖收得约2.2亿元人民币税收(得先扣除拍卖公司20%买卖方交易佣金)。再次以渗了一半水分来看,北京可征收的个人艺术品交易所得税约有1.1亿元人民币。 这个数额,对于政府全年的综合税收来说,并不是大的来源。但是若能以此多少规避市场诸多假成交、哄抬价格等混乱现象,解决个人艺术品拍卖交易收入合法化问题,则不失为新税法的正面效应。但更为主要的是,现在中国的艺术品市场还弱,每年的拍卖成交总额不及股市里几分钟的交易量。政府现在突然实行,是否与国际上免税的惯例背离,是否与鼓励和培养艺术市场为主导的方向背离,的确需要重新反省。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 银管支付〔2006〕47号 关于对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向个人转移拍卖款有关情况汇报的回复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会计管理部: 你部《关于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向个人转账支付拍卖款的情况汇报》(信银营会字〔200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方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从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116号)的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包括古玩,字画等收藏品)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据此,当拍卖单位通过其在你行开立的基本结算帐户向个人结算帐户支付拍卖款时,必须提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你部现行的拍卖款业务处理方法不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应予以改正。对存款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的:除不得为其办理业务外,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 此外,你部应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对金额较大,次数频繁的对公帐户向个人银行结算帐户转账的业务进行监测并及时上报我营管部。 特此函复。 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 支付结算 转账支付 个人 回复 抄 送: 各政策性银行总行营业部会计处、农发行北京分行会计处,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会计处,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会计部,北京银行财会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财务会计部,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各外资银行北京分行会计处、北京邮政储汇局会计处。(共印22份)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公室 2006年6月7日印发
(责任编辑:雅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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