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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拍场上违约现象,各出高招

2008-03-31 15:31:24 吴国才

  从去年秋拍开始,频繁发生的买受人拒绝付款的违约事件给艺术品市场敲响了警钟,买家的这种不诚信行为给市场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针对这种情况,一些拍卖行、委托人又是不了了之,使买家的违约成本几乎为零。对这种行为的放纵,无疑会毒害整个艺术品市场的氛围,在全社会信用体系下又增加了不信用的成分。在现阶段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针对这些不守信用的买家采取特定的措施进行防范、制裁。     买受人违约现象频繁发生引关注  据了解,以去年秋拍为例,就有近百件拍品成交以后买家拒绝付款的事情发生,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都发生在国内一流的拍卖公司。近期,一位买受人在荣宝拍卖公司竞买成功,而后又违约拒绝付款,荣宝方面态度坚决地提起诉讼,后经友好协商,终于在开庭前一天达成一致,得以圆满解决。匡时拍卖公司也在去年起诉了一位在春拍佛像专场中竞投成功而又拒不付款的买家,并且在去年年底胜诉。但是,该买家至今未执行法院判决,匡时公司现已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另外,还有一家拍卖公司因一位买家在2007年秋拍中竞买成功,价款达1000多万元,但至今未履行合约付款,该公司也正在准备诉诸法律的相关事宜。  拍卖场上的这种恶意违约的现象俨然成了拍卖公司最为头痛的一件事情。然而解决之法各公司都打着自己的“小算盘”,有的不了了之,有的让步处理如免去佣金,也有的立场坚决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除了买受人违约的情况,在平常的艺术品拍卖中的纠纷还有很多种,这些都需要拍卖场上每个当事人认识上的提高,行业还有待规范。中国拍卖协会副秘书长王凤海谈到在其多年的工作中所遇到的情况说,“现在遇到的拍卖纠纷主要有五种:因拍卖公司印制拍品图录招商而引起委托人状告拍卖人的版权问题;委托人不转交标的引起的纠纷;委托人在拍卖场上将拍品举到自己手中而引起的纠纷;拍卖人对拍品的保管不善而引起的纠纷;买受人不付款而导致的纠纷。其中因买受人违约形成的纠纷最多、情况最严重。”    场上签字,场下违约,为何表里不一?  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甘学军认为:“一种是主观上本身就是不良商人;另一种就是在举牌竞买的时候,对自己的支付能力估计不足,比如说有些不可抗拒的力量;第三,是一些人不了解拍卖,误解为艺术品这个投资对象是可以随时变现、平和交易的东西。所以一旦花重金买了以后,下一次再变现或者再把它作为运作的载体时,资金运作是很困难的,就会导致付不了款。”  当下的艺术品市场更多的是一种投资行为,进入市场的很多投资者利用自己的主体资金而非剩余资金来进行艺术品的倒卖,始终没有走出这个误区。另一方面,拍卖师的叫价和拍卖场上的气氛一定程度上麻痹了竞买者的瞬间思维。  北京匡时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国强的看法是,“一种情况是由于冲动,在拍卖气氛的感染下丧失理智,没有考虑资金的情况;第二种是买了以后觉得贵了,但又无法对作品本身提出异议;还有一种情况是买了以后听了各方面的意见觉得拍品的真实性有问题,不愿付款。其实,最后一种情况是最能理解的,毕竟拍卖公司不是鉴定机构,发生这样的情况,委托方、拍卖公司和买家一般协商解决。但前面两种情况的发生我觉得买家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好多公司已采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据我所知,有好几家拍卖公司在去年秋拍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也正在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买家不诚信,后果很严重  在拍卖场上并不是一件拍品只有一个买家的竞投。“这种违约的现象对其他买家也不公平。”北京荣宝拍卖公司副总经理刘尚勇认为,“有些客户也许是真心想买,又有能力支付。这肯定是对市场杀伤力最大的一件事了。直接影响卖家、拍卖公司的切身利益,对买家自己的信誉也非常不利。”  据了解,现在在国际上中国买家的形象很不好,就是因为屡屡出现买受人不付款的情况,使得一些国际性的拍卖行对中国藏家给予了特有的“待遇”。甘学军就说道:“有一个很令人尴尬的现象,像苏富比、佳士得,以前他们在买家登记时是凭身份证明的,而现在因为有越来越多大陆人士的参与,同时也因为越来越多大陆违约行为的发生,他们现在对新买家的登记,特别是来自大陆的买家,审查是相当严格的,会调查你的银行户头,需要银行出具证明,还会询问你买哪些东西,严格来讲这是一种歧视性做法,但是他们也没办法。所以对于我们大陆的买家和拍卖行的参与者来讲,是一个不光彩的事情。”    拍卖公司:违约了,我该怎么做?  买家的违约直接将难题交到了拍卖公司的手中,有的拍卖公司可能基于以后继续合作的考虑,往往采取让步的态度,甚至不敢得罪买家。但华辰董事长甘学军就明确了他们的程序,“通常我们的做法是先对延迟付款的买家用律师函的形式来催款,发律师函是进入司法的前奏,对一些很讲究信用或者比较注重自己商业形象的人是一个提醒,实在不行就告诉他已被列入本公司的黑名单,今后将不为你提供任何服务。牵涉到比较大的利益问题,就直接和他们打官司。尽量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正当的权益,抗击这种随意恶性违约的行为。”  同时甘学军也认为一些公司不愿打官司是觉得中国的法律是谁主张谁取证,非常麻烦。卖家会想把东西拿回去就可以了,以后还可以再卖,拍卖行也在想以后还需要合作,所以导致拍卖行和卖家不选择法律的武器。  而北京匡时总经理董国强对此立场非常坚定:“我个人认为,发生买家对拍品本身不能提出异议,而又违约不付款的情况,是不能儿戏的,即便我花上很多的精力和时间也要严肃处理。”  作为法律顾问的刘建华建议:“拍卖公司遇到这样的情况要迅速地进入法律程序。如果还依照以前那种所谓行规、潜规则来解决,它带来的负面效果会更大。艺术品拍卖市场的技能和规则更有力的还是法律规范的调整,要比潜规则好得多。这种不诚信的情况如果发生在拍卖行为有效的前提下,只要确认是买受人的真实签字,登记竞牌是买受人的真实登记,那么这种官司胜诉的可能性在90%——95%。”    防患于未然,用哪招?  中国拍卖行业副秘书长王凤海说,“从根本上来讲,我个人认为杜绝买受人违约的现象是不可能的。但拍卖人可以采取一些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比如提高曾经有过不良记录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针对那些不懂、盲目跟风的竞买人,拍卖人适当加以注意,善意地引导他们科学消费,包括拍卖师在拍卖场上的不断提醒,提醒他们冷静的思考。另外,针对当前竞买人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的现状,希望我们的司法机关及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加以注意,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这些不守信用的人员加以制裁或处罚。目前,有些地方对拍卖人有一种不正常的看法,只要发生问题,就认为是拍卖人的过错,就往假拍上拉。有的买受人违约不按约定期间付款,拍卖人起诉违约买受人后,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反而以委托人不追究拍卖人无权追究的理由判拍卖人败诉,这种不顾法律法规规定,自己想怎么裁量就怎么裁量的结果是助长了违约行为的发生。我曾经在一篇文章中谈到,目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完善是影响我国拍卖业、及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国家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监管部门,更重要的是国家司法部门应该重视起来。”  “现在很多人认为每一位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都一样才公平,这是一种不正确的看法。对于有过违约行为的竞买人,拍卖企业可以多收他的保证金,如果一个人信用情况非常好,拍卖企业完全可以不收他的保证金。拍卖企业可以根据买受人的信用情况来设置相应的保证金,而不是大家都一样多。”王凤海讲道。   那么提高保证金能在多大程度上制约买受人呢?北京荣宝斋副总经理刘尚勇认为,“提高保证金的额度,是拍卖行的应对方式,其实也是对买家的提醒,但不是根本的解决方法,现在国外主要是金融融资和借资,比如说你暂时付不起,你可以先付30%不等,剩下的由拍卖公司去融资付给卖家,买家就等于是跟金融机构借资了,借资以后再还利息,等还清了再提货,这是国外想出的一种比较积极的运作方式。”  另外一个防范的措施就是“黑名单制度”。华辰拍卖董事长甘学军多年前就在行业内倡导黑名单制度。他讲到,“在国外,个人不良记录会影响你将来的创业、信贷、合约履行资格的审定等等,但是在中国没有这些。”但拍卖行在提倡打击买家违约的同时,自身也要做到规范经营,提高专业技能,完善规范服务,这样才能更加理直气壮去反对违约。  匡时总经理董国强也谈到:“同行们在业务、服务方面的竞争可以促进行业的进步,但是,在面对不诚信买家的问题上,大家必须团结一致。这样才能使市场公平、公正。让那些拍场上的‘老赖’继续在各大拍卖场上横行,有些甚至还在享受着VIP的礼遇,这是整个行业的耻辱。”  在提出黑名单制度的同时,有些专家提到了侵权的问题。对此,北京市泰泽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何欣荣介绍说,“黑名单制度从法律来讲没有规范式的表述,但是有这样的习惯做法,它并不触犯法律。”同时,对于呼吁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何律师又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黑名单也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它本身有漏洞,比如说不诚信的购买者并不是他本人来购买,他可以安排别人来竞买,无法认定他是黑名单里的人,需要很大的调查成本,难于操作。”  匡时法律顾问刘建华律师具有多年处理艺术品拍卖纠纷的实战经验,在他处理的几件拍卖纠纷中就有这样的情况:现在有的买家并不是实际举牌人,他和实际举牌人是采用互相分工的办法。这就使背后真实要买的人、有能力付款的人而规避法律,钻法律空子。拍卖规则上还应包括代表关系和合伙关系,有证据证明是代表关系和合伙关系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应该承当拍卖成交以后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不给幕后真实的买受人有机可趁。”    律师说法,解析其中复杂“关系网”  记者:拍卖合同和一般的合同有什么不同吗?  刘建华:拍卖法律关系有四个当事人: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区别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在具体操作过程当中,它又形成了多个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拍卖人面向不特定的竞买人的拍卖服务合同,当竞买人的最高竞价得到拍卖师的落槌后,又变成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又指向了买受人。在这四个拍卖法律关系当中,起了最关键作用的是拍卖人。    记者:出现这种违约的情况,委托人和拍卖人怎样更好的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刘建华:当买受人违约,有很多人会认为,东西还在,追究违约责任就行了,怎么还要追究赔偿损失,包括佣金。我认为拍卖公司在买受人违约不付款的情况下,态度不应该暧昧,不应该再用潜规则维持他们希冀的原有市场。  由于拍卖合同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复杂,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最终的买受人建立合同关系。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又要与委托人共同享有并承担。因此当买受人违约不付款时,委托人和拍卖人需共同向买受违约人主张权利。现在具体操作上一些公司在拍卖规则中规定不代表拍卖人本人替委托人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委托人要想起诉买受人支付价款就须授权拍卖人并书面同意与拍卖人一起承担诉讼风险。因为价款相较于佣金是大头,诉讼成本会有较大增加。如果委托人不同意诉讼,取回了委托拍卖的物品,这时拍卖人便可单独向买受违约人主张双份佣金损失。此外委托人和拍卖人也可依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二次拍卖并视二次拍卖的情况主张相应的权利。    记者:拍卖公司打这类官司的成本和风险都体现在哪儿?  刘建华:主要成本是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风险是赢了官司,法院在执行阶段拿不回钱来。买受人可能是蓄意捣乱的人,可能举两千万的牌,而资产只有二十万。现在有的公司认为打官司麻烦,其实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如果我们在诉讼之前,选择诉讼对象比较恰当,或者在拍卖的时候做得工作比较扎实,一般来讲,拍卖公司的损失通过诉讼能得到最大补偿的。有的拍卖公司把他心里的潜规则也当作他的成本,比如说担心失去客户、丢了市场、交易气氛受到冷落等。这里有一个误区 ,拍卖公司对买受人拒绝付款所造成的真实损失认识不足,其实,通过诉讼不仅对那些不守诚信的人给予惩戒以昭示自己对善意买家的公正。还可达到净化市场环境、提高拍卖交易质量的目的。所以,即使承担些风险也是值得的。    记者: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会遇到哪些困难?  刘建华:第一,要了解买受人有没有财产,对财产我们怎么才能运用法律的武器得以变现,这是相当难的。第二,参与竞拍的买受人往往是流动的人群,对他们行踪调查也是很难、成本很高。第三,最后官司赢了,执行阶段,律师的主动权就小了,更多是依赖于法院。第四,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到庭指证,律师让一些利害关系人参与举证非常困难。第五,和委托人处理一些关系也比较困难。    记者:您觉得拍卖法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  刘建华:拍卖法规定:拍卖竞买人的主体资格是要领取号牌或者有委托人的委托成为代理关系以后,有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才有这样的共通连带责任。至于合伙竞买、代表竞买,这些拍卖法都没有进行规范。还有一条“拍卖公司不承当拍品瑕疵担保责任”,就意味着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当中风险很小,拍卖公司收取双份佣金,就应该承担责任。我觉得拍卖法应该规定:拍卖人对拍品的描述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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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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