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例宋庄房产案庭外调解
2008-04-25 13:54:21 胡芳
各方对调解结果说法不一 艺术家仍可居住至拆迁
倍受关注的北京宋庄房产纠纷又有新进展,两例房产案的原告和被告达成协议,同意庭外调解。4月15日,宋庄法庭根据双方的协议内容,下达了调解书,判定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允许被告王庆松、杨大味在村民宅基地房中居住至房屋拆迁之日。调解方案就双方将来的拆迁补偿进行了分割。具体的拆迁补偿分割方案为:地上物补偿款、拆迁费用、区位补偿款归艺术家所有,土地补偿款归村民所有。 这个调解方案让涉案艺术家王庆松、杨大味、原告村民乃至宋庄镇政府都松了口气,当事人都表示调解结果让人欣慰。但这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仍然受到争议,调解新闻一出,便有律师在《新京报》上发表言论,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禁止随意买卖和转让,这是国家现行土地管理“强行法”的要求。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而导致协议无效的案件是不允许调解、和解的,原协议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变通解决,以免协议双方串谋损害公共利益。还有人担心这种“小产权房”的解决方式一旦被推广,禁止农村宅基地或其他农地流转的强行性法律会有被架空的危险。 记者就此案征询了北京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岩的观点,张岩则对此案的调解结果表示支持:“我认为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这是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案,因为该案的根源在于我国农村土地和房屋法律规定比较滞后,存在不少漏洞,严重阻碍了农村土地和房屋的正常流转。宋庄法庭的调解协议在已经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了各方的利益,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不失为一种合理的解决方式,我认为是值得借鉴的。” 张岩表示,法律的作用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法律规定并不总是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的。这种滞后性不难解释,因为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总是在事实上先有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突破,在相关条文发展成熟以后国家将其规定为法律。最典型的事件就是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将土地承包到户。严格地说,宋庄两例房产案调解协议的内容并不完全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但该协议的第一条就首先确认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维护了现行法律的权威性。原被告双方在地上物补偿、搬迁费用和区位补偿款等方面达成的协议并未损害到任何人的利益。 “就本案来说,我认为农民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完全有权利去处分将来房屋拆迁时可获得的款项,这些款项作为农民有违诚信而给予画家的补偿,是合理合法的。当然,该协议的关键问题是画家可以居住到该房屋拆迁时为止。从个案角度说,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处理方式。这一处理方式的法律风险在于可能会影响其他人以该种方式规避法律,而这也是法律的困境所在。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国家在土地法律方面作出进一步探索。”张岩说。 宋庄艺术促进会法律顾问饶云峰亲历了宋庄多起房产纠纷案件,他认为这两个案例的调解结果不仅保障了艺术家的权益,也充分考虑到原告农民的权益。“如果不进行庭外和解,画家将得到区位补偿款的70%,农民只能得到30%,而调解后的土地补偿款可以全部归农民所有,权衡之后,有些农民更愿意接受后者。”饶云峰表示,进入评估程序的王立则房产案也许也会依照这种模式进行庭外和解,方力钧房产案也具备进行和解的可能。 但另有知情人士透露,方力钧房产案的涉案农民周淑芹并不愿意接受调解。虽然宋庄相关机构极力斡旋,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不支持庭外调解这种方式,坚持要通过诉讼程序收回房屋,宋庄房产案的走势仍未明朗。记者了解到,画家李玉兰的房产案由于房屋评估结果已出,不再适用于调解,其评估价格约为26.9万元,正在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文章标签
(责任编辑:苏涛)
注:本站上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不代表雅昌艺术网的立场,也不代表雅昌艺术网的价值判断。
全部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