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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兰房产案调解未果

2008-07-18 10:58:55 美周

   宋庄艺术家李玉兰诉农民马海涛赔偿48万元房屋补偿款一案,日前在通州区人民法院接受调解,但因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当场达成调解,李玉兰继续索赔48万元。

  被告马海涛没有出席调解现场,由其妻董秀梅代理。李玉兰的调解方案提出,希望维持与马海涛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李玉兰继续居住至房屋拆迁,并提出拆迁时除了支付给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相关补偿,地上物补偿款、搬迁费用、区位补偿款等相关款项都归李玉兰。董秀梅的两套调解方案是,李玉兰腾出房子,赔偿金额应减少;李玉兰继续居住那套房屋,但前提是董秀梅的婆婆要住进该房的厢房内。

  2002年,李玉兰与马海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马海涛以4.5万元的价格将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北房5间、西厢房3间及院落出售给李玉兰。2006年年底,马海涛将李玉兰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当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007年7月,通州人民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限李玉兰在90天之内退还农民房屋。几经周折后,2008年1月3日,李玉兰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向房主马海涛提出反诉,索赔48万元人民币。

  据悉,此案的最终审判结果将于10月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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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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