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美术馆评估办法和标准开始征求意见
2008-09-29 11:58:45 欣文
9月19日,文化部艺术司在西安召开座谈会,研究讨论了全国美术馆评估工作的相关问题,并就评估办法及评估标准等相关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征求意见,来自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及陕西等地美术馆的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全国美术馆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设施”与“管理和服务”两大部分。其中“基础设施”部分包括美术馆建筑从外观到内部的功能设计,从展厅到库房的专业设备,从公共服务到安全保障等设施的具体要求;“管理和服务”则将对美术馆的宗旨与特色、目标和任务、人力资源和管理制度、经费状况、藏品和展览的质量与数量以及公共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等项目进行详细考察。
与会的各美术馆负责人对全国美术馆评估工作及相关文件展开热烈的讨论,并提出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他们一致表示,美术馆评估对于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美术馆事业而言,是非常必要的;评估工作要着重加强对美术馆内部建设和实际业绩的考察,特别是要进一步重视美术馆对于藏品的陈列、研究与利用,最大限度发挥藏品的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对于各种类型的美术馆予以全面考虑,特别是对于蓬勃发展的民营美术馆,可以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方式将其纳入到评估范围中来,破除体制局限,推动行业整体的规范和建设。
近年来,全国各地美术馆事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局面,在数量和规模上都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但是相比硬件建设速度,我国美术馆的整体管理水平还相对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促进美术馆的建设,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益文化服务作用,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文化部在2007年全国美术馆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开展全国美术馆评估的设想,并就《全国美术馆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专题讨论。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文化部艺术司开展了对全国美术馆基本情况的广泛调研,并根据当前全国美术馆建设、管理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起草并反复修订了《全国美术馆评估办法》、《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等相关文件。
(责任编辑: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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