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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艺术的社会方式与文化反思

2008-12-30 12:04:15 翁剑青

  鉴于近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上对于艺术的社会化建设的历程,我们认识到公共艺术是一种在政府的文化政策和财政支持下所实现的社会艺术,或进一步说,公共艺术的文化旨意及价值核心是为了使更多公民能够接近和享有艺术,并且凭借艺术的共享和传播而造福社会公众、化育公民的心性和文化精神。显然,公共艺术的基本功能和文化特性有别于纯粹私人性质的艺术,它的直接服务对象及其文化的价值核心在于使艺术以特定的方式和范畴回归于公众社会。然而,这在艺术观念、艺术的社会机制及运作方式上应妥善解决好几个基本的问题。

  其一,是个体艺术与群体社会艺术之间的关系问题。一如我们所知,社会从来就是由个体的组合和支撑所形成的。没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的集成和相互认同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在艺术方面也是这样,没有个体在艺术上的相对独立和个性化的创造,就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艺术。这就是说公共艺术的实施与发展并非与个体的生活经验、精神诉求及个体的艺术语言的实验相对立或疏远,而公共艺术的建立和发展恰恰与艺术家个体的生存经验及生命精神是相通融的。

  从历史上看,在艺术的现代性和当代性涵义中,艺术家个体精神和个体经验的显现与张扬,成为其显在而重要的部分。可以说,自西方15世纪文艺复兴启始,由于摆脱了神学中心主义在思想和精神生活上对于芸芸众生的束缚,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信念得以抬头和光大。随之,在艺术作品中逐渐从表现神及超经验世界转向表现人世上独特而重要的内容,即人的日常生活和感情生活,从而成就了大批富有人性和个体特性的艺术作品。在19世纪中期20世纪前期,现代艺术的精髓在于高扬精英主义和历史进步论的旗帜,强调现代精英艺术对传统艺术及美学价值理念的反叛与颠覆,在一定意义上说,它同样强调了艺术中个体经验及思想情感的重要性。一如当代法国著名学者皮埃尔·亨利·塔瓦洛所言:“这种从传统中解脱出来,摆脱了等级制度的束缚,甚至摆脱了社会束缚的个体思想,在此不论是一种成果、一种展望,还是一个幻想都无关紧要,它为‘现代性’的出现作出最具感染力的解释提供了线索。”1但相对于当代艺术的特点而言,现代主义艺术属于由精英主导的艺术革命及启蒙运动,它关注的焦点是具有绝对性及终极性价值理念下的艺术本体及其形式语言问题,以及在线性历史观之下对艺术远景和人类理性的憧憬,它虽然重视和肯定艺术家个体在创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但这些还不是该时期艺术及艺术史普遍关注的对象本身。而当后现代文化和艺术来临之际,由于人们对包括艺术史在内的线性史观、进步论、精英主义及其绝对性价值的怀疑,使得人们从人类学、社会学、文化学、哲学及语言学等角度来认真地关注艺术作品中个体的因素、作用和价值地位。形成此现象的原因很显然,当一个时代或社会被某种非人性化的势力或思想所支配,个体的生存经验及生活感情被某些强势话语所忽视和排斥的时候,或当艺术创作与交流被权力和金钱所支配的时候,个体的存在与显现,个体的自觉与反思以及个体的创造与个性在艺术的大潮中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珍贵。正如人们所感知的那样,艺术作为人文的一部分,它的形式语言及思想情感的鲜活性、真切性和差异性——恰是艺术的永恒魅力和价值所在。

  在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形态的演进过程中,由于高度的权力化、知识专业化和商业化,无论是普通大众还是艺术家都面临着不同的矛盾和压力。在当代社会中,艺术的创作无论是在形式语言上还是在文化观念的诉求上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各类强势力量的挤压或裹挟,弱小的个体的思想和创造力势必会遇到各种难堪的境遇和压力,乃至作出不情愿的妥协和放弃。这不能不说是当代艺术现象中的无奈和悲哀。无论是从社会历史形态的角度还是从观念形态的角度上来观察我们所处的当今中国社会都可以看到,这是一个由“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文化形态同时并存的时代。它从传统的知识及单一的价值信念逐渐走向了由知识精英为社会开辟的现代变革之路,随着后现代文化的到来而呈现出文化价值及发展方向的困惑以及空前的多元化形态。因此,在艺术的文化和社会观念以及美学观念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性和矛盾性,加上权力和金钱无所不在的影响,艺术家个体真诚的和富有创造性的艺术生存就必然会面临多种问题。我们在中国近20年来的城市公共艺术的发展过程中可见,在中国近20年来的城市化及其制度化发展之理性进程中,在公共艺术建设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上也呈现出许多不良的现象,如在公共艺术方案的规划、征集及作品的遴选与实施过程中,由于过于行政化和表面化,片面理解和强调了公共艺术的社会属性而忽略了发挥和尊重艺术家个体的创作意向及艺术个性,使得许多所谓“城市雕塑”显现出缺乏应有的文化深度和精神内涵,缺乏应有的时代意识和艺术品质。形成这种状态的根本原因,从社会政治学的角度看便是在势如大潮的现代化进程中文化艺术体制的官僚化及其管理模式所带来的弊端,造成了工具行为(政绩时效及利益时效至上)的膨胀而致使价值思维及道德判断的放弃。在公共艺术的实践过程中直接带来的后果便可能是压抑了作为个体生存并独立创作的艺术家的精神思维和创作的自由。其实,这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共艺术实践中,艺术家个体与社会化的艺术制度及行为方式之间会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这正如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呈现的差异和矛盾一样。而我们的政府和专家机构以及公共艺术舆论批评的职责,在相当重要的方面就在于在把握公共艺术的创作和实施过程中,如何在激励和尊重艺术家的真实情感及个性精神的同时,激励和协调社会化和民主化的公众参与,使得公共艺术——这一公共领域的艺术方式——成为艺术家和社会公民在精神文化和行为方式上相互交流、共同协作和自我教育的良好途径,而不至于使得公共艺术的公共性和艺术性成为完全受权力或金钱操纵的牺牲品,而失去了它应有的社会意义和艺术价值。当然,在艺术介入公共空间时,由于社会各种利益团体的介入和制约,艺术家与政府机构,艺术家与社会方面的沟通以及必要的妥协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其最高原则应是运用社会资源(如纳税人的金钱和共有的公共空间等)而需有益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自然,这其中也包括了艺术家个人的权益。

  这就有必要从另一个视角来要求我们的艺术家,应尽可能具备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文化觉悟和使命意识。也就是说,当自己的作品有机会进入公共空间的时候,应使自己的生活经验、精神理想和艺术创造力与自己所处的社会进行真诚而具有建设性的对话,以自身“小我”看到并关联社会之“大我”。与此同时,肩负起社会批评与文化反思的重要职责。毕竟公共艺术的社会功能并非仅仅是纯形式的视觉美化及环境装饰,它必然还要担当起社会反思、警示和批判的文化使命。事实上,作为以“反思”“祛魅”和“启蒙”为特性的现代艺术的历史使命并没有真正完结。正如西方当代哲学家哈贝马斯所论及的观点,“作为‘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发明’,启蒙工程并未失败,它仍有理由得到我们的改造。改造的关键,就在于交往理性的建设,……更不能把文化紊乱的责任,完全推到文艺现代性的头上。”2显然,在公共艺术的职责中也理应包含思想、道德以及社会交往准则方面的启蒙与批判。而在这方面,当下中国的公共艺术创作尚有较大的欠缺,大多数作品流于一般性或雷同化的环境装饰、景观美化或文学故事性的描述。实际上,社会的现代化正在于科学理性、道德理性和艺术理性的自觉与协调,这需要我们这个正处于现代转型时期的国家和民族在个体性的艺术和公共艺术方面起到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的作用。因此,我们对于个体性的艺术实验和公共艺术这两个不可或缺并且相互影响的艺术范畴,都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理解和宽容。若这两个艺术范畴都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我们的艺术文化和社会生活将被证明为更具有活力、自由与和谐。就中国当下的艺术情形而言,我们希望能够有较多的具有当代思想性、艺术个性及社会关怀的艺术作品进入公共艺术的领地。

  其二,是公共艺术的资源与社会方式的整合和利用问题。实际上,当代艺术融入公共空间或使艺术资源进一步的社会化、公益化,就需要使艺术的社会资源加以整合并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主要是指艺术博物馆(美术馆)、各类艺术的公开展览、艺术学院的开放式教育与艺术培训活动。应该说,除了长期固定于开放的公共空间的艺术作品(如雕塑、壁画、装置及影像作品)之外,艺术博物馆的社会福利制度及开放性的展览与艺术讲座;各地艺术院校的艺术教育改革与艺术的社会参与及艺术服务活动,都是当代公共艺术建设与传播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因为,社会大众需要通过更多不同的机会去接触艺术和享有艺术,建立起公益化及平民化的艺术展览机制,适当地加大艺术的普及教育与开放式办学,都将有利于建立起综合的、立体的公共艺术体系,服务于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的艺术需求的社会公民。也就是说,首先重要的是明确和树立公共艺术的价值观念和公益的艺术制度,以求现有的艺术资源更多地为全民社会效力。因而,有围墙和没有围墙的展示空间,长期的和临时的艺术展览,文凭化的教育和非文凭化的艺术教育,都可以成为实现公共艺术之文化精神及社会目的的方式和载体。也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公民大众有更多机会介入艺术或直接进行艺术的鉴赏和创作,以培育其公民的人格和聪慧、自由的心性。

  其三,公共艺术的公共性与实施方法的问题。实际上公共艺术的公共性将体现在多个方面:如艺术资金来源的社会属性;艺术作品所体现的公共精神及其文化内涵;遴选艺术作品的公共参与方式及民主化程序;以及公共艺术的文化制度及管理方式的社会化及社群认同等方面。就公共艺术作品的产生及遴选方式而言,从国际和国内经验来看,主要有几种:①通过公共艺术项目的公开招标及广泛的公众投票方式;②通过特定范围的艺术创作邀请和艺术委托,并通过专家及社会相关代表的审议所进行的选择;③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或主题性的艺术展览,再从中加以选取;④对于现成艺术作品有选择的购买。⑤对于社团及个人赠送作品的接受。⑥通过艺术家的策划并由公众直接参与的创作。通过这些方式所产生的作品都可能成为被社会接受的公共艺术。在我们的经验中,各种艺术品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公开展览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众参与(如欣赏、评议和选择)是公共艺术建设中十分必要而有效的方法和过程。但就艺术的公共性而言,并非仅仅在于“直接民主”式的公众投票形式,因为即使如此也会由于社会基础条件的某些缺失以及流于表面的形式而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此外,公共艺术制度和法规的建设,艺术家和相关专家的规范化、程序化介入依然是必要的。而更重要的是看艺术作品在介入公共空间的过程中——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及唤起了公共意识、公共精神和自主、有效的公众参与,并需要关注在公共艺术产生的过程和实施效果方面给予公众心理的影响及公众舆论的反应。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当代社会文化及艺术理性载体之一的公共艺术而言,最重要的不是时髦、漂亮的称谓和外在的形式操作,而是使广大的社会成员通过对公共艺术的介入、体验和评议来推动我们的思想和社会的发展,丰富我们社会公共领域的精神生活及审美文化。应该说,那些能够与公众的意识及行为产生互动和深度对话的艺术作品,是成就优秀公共艺术的一个显在的前提,也是公共艺术之公共性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 茨维坦·托多洛夫[法]等著.个体在艺术中的诞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2 赵一凡.西方文论讲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2007年版.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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