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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打捞文物 最高罚50万 10月1日起实施

2009-08-03 15:00:54 未知

  非法打捞、哄抢水下文物,最高可罚50万元!昨日,省人大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条例》共分九章五十七条,其中在加强水下文物、涉台文物和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保护方面,作出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水下文物:潜水作业需提前10天备案

  我省沿海海域有许多不同时期的各种沉船及水下文化遗迹,水下文物保护是我省文物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做好水下文物的保护工作。

  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因渔业生产、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进行潜水、挖掘作业的,需提前10天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对违反规定的,将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破坏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水下文物遗址,非法打捞、哄抢水下文物的,由公安机关追剿文物,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作业工具,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台文物:村镇、街区可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据悉,我省目前已普查登记涉台文物1076处,占全国总量的80%。《条例》鼓励台湾同胞对涉台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投资涉台专题博物馆、纪念馆等涉台文物保护设施建设。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涉台专题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在博物馆、纪念馆内设立涉台文物展区,提升博物馆、纪念馆两岸文化交流功能。

  涉台文物相对集中、体现海峡两岸历史关系的村镇、街区,可以依法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修缮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建筑,应当体现涉台特色,反映两岸历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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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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