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通过
2009-08-07 14:21:21 闽文
加强水下文物、涉台文物和中央苏区革命文物保护
8月2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通过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由原有的九章三十五条,增加到九章五十七条。针对福建省文物保护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重点突出了加强水下文物、涉台文物和中央苏区革命文物的保护。同时,分别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保护职责,规范了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大了保护的力度;加强对涉案文物的保护,规定各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在5日内移交省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暂存保管;加大查处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提高了罚款标准,增加了有效可行的处罚手段,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福建省文物保护地方配套性法规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早,1987年就制定颁布了《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经过1996年、2009年两次修订,使全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既有法可依,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责任编辑: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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