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文物古迹9月1日起有“法”保护
2009-08-07 14:22:33 吴双 曹晨
在历史城区内插建的现代建筑,如果与城区的历史风貌不符,将被改造或迁除。
今后,如果擅自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或改建建筑物,造成其传统风貌或地方特色受破坏,最高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昨日,沈阳市人大召开实施《沈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宁介绍,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沈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原来,我们对文物的保护侧重于重要建筑的个体保护,条例实施之后,将有助于对文物古迹的整体保护。 ”沈阳故宫博物院副院长、沈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负责人李声能说。
按照条例规定,沈阳市历史城区主要包括盛京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形成的商埠地等。历史文化街区包括方城、慈恩寺、沈阳站-中山路-中山广场、铁西工人村等。“对保护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是条例最大的亮点;”李声能说,“条例另外一个亮点就是在保护措施方面,对处罚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护历史文物古迹不仅是地方政府的职责,也是广大市民的义务,”李声能说,历史古迹保护工作做得更好,“不仅会让这个城市焕发出魅力,也能增强市民居住在这个城市的幸福感和荣誉感。 ”
李声能透露,沈阳市还将于近期公布一批历史建筑,所有受到保护的城区、街区、建筑等,都将挂牌对市民进行提示。
(责任编辑: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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