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卖春宫镜被拘告警方败诉 被认为是淫秽物品
2009-11-18 10:55:23 裴晓兰
法院认可春宫镜为淫秽物品鉴定结论 涉案铜镜已被警方销毁
因销售带有春宫图的铜镜而被行政拘留3天,古董商人杨女士将宣武公安分局诉至法院,称自己销售的是古代艺术品而非警方所说的淫秽物品,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本报6月21日曾报道)。昨天,宣武法院一审认可北京市公安局鉴定认为涉案铜镜属于淫秽物品的结论,判决杨女士败诉。
今年3月,杨女士在宣武区报国寺文化市场租摊销售“春宫铜镜”时,被辖区派出所以“出售淫秽物品”为由行政拘留3天。因不服该决定,杨女士将宣武公安分局告上法院。
开庭时,杨女士的律师提出,应该对该铜镜进行文物鉴定。如果铜镜被鉴定属于普通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杨女士收藏和转让合法取得的民间普通文物就属合法行为,而不属于出售淫秽物品。当时,法官表示需要在合议之后再作答复。但昨天,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称涉案铜镜被北京市公安局收缴且已销毁。也就是说,已无法进行鉴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宣武公安分局对于涉案铜镜是否为淫秽物品,已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北京市公安局鉴定部门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涉案铜镜属于淫秽物品,该鉴定结论的依据中包含了刑法第367条之规定,因此该鉴定已经对涉案铜镜是否为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艺术作品作了排除性判断。基于以上情况,结合宣武公安分局查明的杨女士欲出售淫秽物品铜镜的事实,宣武公安分局依规定对杨女士做出的处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判决杨女士败诉。
判决后,杨女士当庭表示会上诉。她的律师指出,判决所指向的鉴定机关和人员均无对文物和艺术品进行鉴定的资质和能力,鉴定内容上极为简单、粗放。“有春宫图就是淫秽,这种逻辑根本错误,亦未体现出对文物艺术品的排除意思”。律师认为,市公安局鉴定部门的鉴定,不能视为对文物艺术品的排除性鉴定,并指出“见性色变的执法,既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生活要求,也是对传统文化的毁灭性打击”。
记者探访 市场仍有“春宫物件”
昨天下午,记者在潘家园附近的一个古玩城看到,依旧有商户销售“春宫物件”,有春宫图和瓷器。“很多外国人买春宫图回去当艺术品陈设,销售这个一直也没人管”,商户说,春宫藏品具有收藏价值,市场没有理由不让交易。记者随后致电该古玩城办公室,一名女工作人员表示,市场没有规定商户不可以卖春宫物件,在她印象里,警察也没有去查过。
与上述古玩城不同,本案指向的报国寺文化市场未见“春宫物件”摆放销售,商户表示怕被拘留不敢卖。对此,市场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场没直接规定春宫物件不能卖,只规定凡属法律禁止的淫秽物品、黄色物品等不能卖。“不让卖春宫物件是派出所不让,市场作为经营单位,没有这种强制性规定”。工作人员称,对于春宫物件是否能界定为淫秽物品,他们市场没有这个权力,只能由执法机关来界定。不过,工作人员也表示,“现在派出所也不怎么过来查了。”
(责任编辑:谢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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