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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创新的“技术溢出”,谁来保护?

2010-07-19 10:18:24 刘晓丹

  2010年5月,张大千的晚年巨制《爱痕湖》在“中国嘉德”以1亿零80万元成交,中国近现代书画市场由此进入亿元时代。描绘瑞士亚琛湖的《爱痕湖》,是界内公认的张大千泼彩山水最精之作,张大千所创“泼彩”,则被称作中国传统艺术最成功的“现代性突围”。但许多人还记得,如此有创造力的张大千,当初却以“盗版”起家。

  张大千生于1899年,1920年代便以造假出名。

  张大千仿制的对象,包括从魏晋至明清历代名家,其中作伪清初“四画僧”之一石涛最多、影响最深。因为几可乱真,他赢得了“石涛复生”的称号。张大千仿制的石涛作品,曾骗过大画家陈半丁、黄宾虹,让他们颜面扫地,连收藏大家罗振玉、吴湖帆、张学良都买过他伪造的石涛画。至今,一些博物馆馆藏出自他笔下的“假石涛”,让鉴定家们大伤脑筋。

  张大千造假,一为挑战名家以得名,二为蒙骗藏家以获利。

  张大千仿造石涛最勤,自然因为石涛名气极大,仿造他可以获利极多。石涛为明代皇族,他脱出传统樊篱、师法自然,提出“法自我立”、“我自用我法”等主张,是清初最富创新精神的画家。在康熙、乾隆朝,便有扬州人专仿石涛绘画,随着后人对他的推崇,作伪者越来越多,许多伪作被当作真迹收藏。至1930年代,由于海外书画市场的需求大增,石涛伪作更盛。张大千1919年临仿石涛的山水《自云荆关一只眼》,曾被黄宾虹以140银元购藏,1920年代末,他还用一张假石涛画,骗取上海收藏家程霖生13000元。

  石涛过世之后的200余年间,让张大千等无数造假者获益甚丰。

  造假者从石涛那里得到很多好处,却不必支付石涛分毫费用,这在经济学中称为“生产的正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指当事人的行为对旁观者产生的影响;而“生产的正外部性”,指生产者的生产活动,给旁观者造成的有利影响。新技术研发的“生产正外部性”最为明显,因为某个厂商研发的新技术,可能被其他厂商模仿,从而让他们无偿获益。这种生产正外部性,又称“技术溢出效应”。石涛在绘画风格上的“创新”,被其他许多画家仿造并获利,他是艺术生产领域中典型的一例“生产正外部性”创造者。

  不只石涛,因为“技术溢出”而获利的张大千,后来也产生了“技术溢出”。

  张大千不仅精于摹古,更善于创新。他晚年移居海外,在传统泼墨法的基础上,借鉴西方抽象表现主义技法,创大泼墨、大泼彩新风。张大千生前便在世界画坛享誉盛名,近年,他的作品更成为书画市场的“龙头股”和“风向标”。目前,他以23亿2163万元的成绩,在“近现代国画家拍卖总成交额排名”中位居第二。此间,署款张大千的赝品同样充斥市场,泛滥成灾。

  “技术溢出效应”对模仿者有利,但对于整个社会未必是好事。

  新技术研发者因为不能独占发明的全部收益,所以往往不愿意投入太多资源创新。许多国家为激励创新,实行了专利保护制度:在一定期限内,发明者拥有使用专利的排他权,其他企业如果使用其发明的新技术,必须得到其允许、并支付专利费。我国的《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石涛生得太早,与专利保护无缘。他即便再世,恐怕《专利法》也爱莫能助。因为该法所规定的3种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仅指工业产品、方法或方案,与艺术创作无关。

  石涛可以求助的,似乎只有《著作权(版权)法》。

  我国于1991年实施、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据此,被造假者的维权,总算有了法律武器。不过,维权的前提是,造假者必须在赝品上署被仿者的名字,如果仿制的作品无款,仍无法追究。可见,与工业产品的专利制度相比,对画家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措施,仍不到位。既然可以“白拿”画家创新的“技术溢出”,白拿谁不拿呢?

  看来,切实保护创新的画家、保护整个行业的创新机制,还刚刚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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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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