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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名义侵权成普遍现象 文化沙尘需要法律涤净

2011-03-30 14:24:28 未知

  自古讲究传承、重视临摹的中国美术,千百年来在师承的滋养中直上青云,但也带来艺术上陈陈相袭的困局和真品逐渐湮没在赝品包围中的乱象。在中国,几乎每一位知名美术家都难以摆脱伪作的困扰。

  美术必须向法律伸出求援之手,因为侵权伤害的不仅仅是美术家的一己之利,还有民族文化和公众利益。只有认识到这一点,并在全社会形成共识,法律才能够更好地为社会除去恶疾,艺术创新的源泉才能永不枯竭。

  形形色色的美术侵权无处不在

  ●抄袭、篡改、造假,假画当真画出画册、办展览、被出售或被拍卖

  从个体涉足到团体作战,从个人创作到公共艺术,从商业用途到公益事业,从个人行为到政府行为……近几年,美术领域的侵权行为日渐扩散,一年比一年严重,美术维权迫在眉睫。

  雕塑家何鄂女士至今仍然没能拂去心头的沉重。2009年底,她在互联网上相继发现山东省滨州市、山西省大宁县对于她的创作——兰州城雕《黄河母亲》的侵权作品。2010年4月,她分别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何鄂自2002年因合阳县洽川风景区旅游船运中心和卢忠敏复制《黄河母亲》雕塑,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第二次走上维权之路。

  遭遇侵权困扰的当然不止何鄂一个人,也不止在城市雕塑领域,美术界各个领域的绝大多数知名美术家的作品都曾遭遇隐蔽、半隐蔽甚至公开的侵权:抄袭、篡改、造假,假画当真画出画册、办展览、被出售或被拍卖。

  中国画是侵权的“重灾区”。注重师承、学习多从临摹起步似乎为中国画的侵权提供了一种天然的屏障,但当临摹的用途突破一定的界限,便成了造假,便要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由于临摹与抄袭之间界限的模糊、认识上的分歧及法律解释上的不一致,导致国内仅有的几起因临摹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最终并没有得到令被侵权画家满意的处理结果,因此许多中国画画家明知被侵权也不愿走上法庭。

  中国油画第一次遭遇造假竟然是在国门之外。1990年初,“北京人体画大展”在新加坡举办。开幕没几天,新加坡报纸发表了油画家靳尚谊和孙为民的一则联合声明,声明称,正在新加坡展出的署名靳尚谊、孙为民的人体作品全部是假的,新加坡舆论一片哗然。主办者不得不承认,部分参展作品是复制品。

  版画也有被侵权的时候。版画家李以泰在浙江杭州南山路发现了一幅用他30年前创作的鲁迅先生的版画来制作的推介绍兴市旅游景观的广告牌,遂于2004年一纸诉状将绍兴市政府、绍兴市旅游局等8家单位告上法庭。这种美术作品被拍摄或复制之后用于广告用途的侵权行为并不少见。

  其他美术领域的侵权同样普遍。工艺美术行业常常遭遇新品一经面世便被仿制克隆的无奈,设计行业常常陷入艺术创意被抄来抄去、改来改去的尴尬……形形色色的美术侵权可谓无处不在。

  以公益名义侵权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复制、盗版的艺术品,对文化的破坏力巨大,只能降低群众的审美水平

  74岁的何鄂重拾法律武器,目的不仅仅是维权。

  2002年侵权案的被告是陕西一位农民,而2010年的侵权案,被告却是山西省大宁县和山东省滨州市政府。在两地政府的主导下,兰州《黄河母亲》雕塑被以“公益”的名义仿制了。这一次,何鄂的心情不再是愤怒,而是备感沉重:“两地政府在这一侵权事件中表现出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无知和漠视让我感到震惊。政府是文化工作和文化事业的主持者,如果地方政府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懂得艺术水平的高低,问题就严重了。”

  在调解过程中,何鄂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必须拆项、绝不修项,即必须将侵权的城雕作品拆掉。这让许多人不理解。“当地许多老百姓在互联网上骂我,他们不明白为什么一定要拆,这更坚定了我维权的信念。”何鄂说:“一件成功的城市雕塑能够独到地体现这个城市的本质特征,起到提高群众审美水平的作用,复制、盗版的城雕,不但是对自己的城市不负责,也破坏了正常的文化建设秩序,艺术水平极差的仿制品摆在那里,对文化的破坏力是巨大的,只能降低群众的审美水平。我必须以法律的手段维护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并通过维权把这种观点传递出去。”

  《黄河母亲》屡遭侵权,代表着美术侵权的一种发展趋势——以各级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机构,以公益、非商业的名义在公共环境中未经作者本人同意即使用作者创意或直接使用作品的情况成为了比较普遍的现象。

  法律对美术的呵护面临重重困难

  ●目前为美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的寥寥无几,在侵权损失认定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音像作品的载体主要在CD、DVD或播放许可权上,正版和盗版的质量基本上是一样的,甚至盗版的生产线比正版生产线的科技含量还要高。盗版一出来,就把正版的价值弄没了。然而美术作品恰恰相反,美术作品的价值集中在原作上。”中国美术馆副馆长梁江指出:“正是由于价值集中在原作上,美术家一般不会追究盗印和复制,除非是剽窃或有直接商业目的。”

  作品的唯一性也造成了美术作品原件的物权所有人和著作权人常常是分离的,美术作品会通过出售、拍卖、赠送等渠道不再为作者本人所持有,著作权人很难掌控作品的去向,特别是在多次流通之后。例如,各级美术馆、画院、文化艺术机构等收藏或托管着数量颇大的各类美术作品,有的作品因为保管不善发生灭失,有的一经收藏或托管后作者就再也无缘得见。近年来国内城市建设力度很大,建筑物拆除率很高,与建筑物相互依存的一些公共艺术品,如壁画、雕塑等公共环境艺术作品,在建筑物拆除或改建的过程中大量丢失或破坏,创作者的权益几乎没有保障。

  作品的唯一性还为著作权的管理带来了不少难题。中国美术家协会著作权维权办公室主任朱凡介绍说,参考国际管理方式和音乐界著作权保护的成功范例,在我国美术界实行美术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一个好的选择,可以减轻个人的维权成本,提前预防侵权事件的发生,应该是未来美术界维权的一个可行的发展方向。

  在版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的作品更易于得到法律保护,但目前为美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的寥寥无几,相对于发明创造类的知识产权保护,造型艺术类的版权认定标准无法细化量化,特别是对于讲究师承、从临摹学起的中国画,传统的复杂性影响到知识产权确认的复杂性。

  美术维权在侵权损失认定方面还存在一定难度。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雪峰认为,现如今美术维权在认定侵权事实、起诉途径、法律依据等方面还是比较明确的,立案等程序也较以前更为顺利。但在侵权损失认定方面,如果侵权方从中非法获利还比较容易认定,而如果侵权是属于公益行为或无收益,则其损失认定就不好计算。“虽然法律上有一条兜底的条款,即无法认定损失的,法官可以酌情处以50万元以下的赔偿,但维权方的付出常常比所得到的赔偿还要多。”马雪峰无奈地说,这也是侵犯作者著作权的现象比比皆是,但真正能挺身维权的却寥寥无几的原因所在。

  “著作权法的不断完善和修订需要关注造假之日益规模化以及拍卖业在法规边缘游走等新情况,真正以‘保护’机制促美术的繁荣发展。”梁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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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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