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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死刑不会助长文物犯罪

2011-04-08 09:03:14 周斌采访整理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云波:我赞成取消文物犯罪死刑。取消死刑不会导致文物犯罪更加猖獗。

  文物犯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物所有权,难以归类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当然,如果犯罪分子使用武器对抗文物部门和司法机关,造成人员伤亡,则可用文物犯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其数罪并罚,照样可以判处死刑。

  其实,死刑的威慑力非常有限。盗掘古墓葬自古就被列为十恶不赦的重罪,但盗墓行为却从未断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严厉性,而在于必定性。如果查处犯罪不力,不能实现有罪必罚,不能提高破案率,即使对文物犯罪规定了死刑,犯罪分子也会因利益驱使而选择铤而走险。何况,取消文物犯罪死刑并不意味着降低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不影响严厉打击文物犯罪的刑事政策。

  刑罚不是万能的,要想彻底制止文物犯罪,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做好预防工作。应加强文物相关立法、强化地方各级政府文物保护责任、加强新闻媒体对文物收藏热的正确舆论引导和继续推动打击文物犯罪国际合作机制等,才能有效保障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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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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