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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2011-07-22 08:48:45 杨琨 邸雄飞

  我省日前发出《进一步做好国有文博开放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通知中明确,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有文物开放单位和博物馆为给观众提供安全、舒适的参观游览环境,进行的服务项目、文化产品的开发经营所取得收入为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文物保护相关的事业,禁止将经营收益作为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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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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