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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日展”规定条款

2011-12-18 22:42:06 沈超编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此法人,特指“社团法人日展”。

  第二条 法人事务所地址位于东京都台东区上野樱木2丁目4番1号。

  第三条 法人经过理事会的决议可以在必要的地点设立支部。

  第二章 活动目的

  第四条 法人以召开程序完备的关于美术创作的综合美术展览会、并以此广泛提高国民的鉴赏资质、进行关于美术的研究调查、最终得以达到振兴我国美术文化为目的。

  第五条 法人为了达成上一条目的而举行以下的活动。

  1、 召开“日本美术展览会”

  2、 美术创作的奖励

  3、 国内外美术的调查和研究

  4、 研究的成果以图书形式刊行

  5、 为达成其他的目的而进行必要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法人的会员尽管所属专业领域不同,但均来自以下分科。

  1、 日本画

  2、 西洋画

  3、 雕刻

  4、 工艺美术

  5、 书法

  第七条 1、法人会员对于在美术上业绩突出者,可由所属科目推荐2人并得到理事会的承认。

  2、法人的会费以总会的决议为准。

  第八条  会员关于规定条款中的规定事项,由于以下事由将失去其会员资格。

  1、 退会

  2、 死亡或失踪

  3、 除名

  第九条  有意退会的成员,必须写清退会理由并向理事会提交退会函。

  第十条  当会员触犯以下各项中任意一项时,经过总会的决议,理事长可对其除名。

  1、 违反法人会员义务

  2、 损害法人名誉且有与法人目的初衷相违背的行为

  3、 滞纳2年以上会费

  第十一条 已经缴纳的会费,无论何种理由都不予返还

        第四章 会长及事务所就职成员

  第十二条 关于法人会长

  2、会长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3、会长作为名誉职位存在

  第十三条 关于法人内部职务成员

  理事        35到45位之内(包括1位理事长、10到30位之内的常务理事)

  监事        3位

  第十四条 关于理事和监事,半数由总会会员互相选举产生,半数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2、理事成员中有特殊关系如家属或其他特殊关系,不应超出理事现在数量的三分之一。

  3、理事和监事不可互相兼职。

  第十五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的理事互相选举产生

  2、常务理事由理事会的理事互相选举产生

  3、常务理事,在理事会的决定的基础上,由会长委托指派。

  第十六条 理事长是法人业务的总代理,是法人代表。

  2、常务理事辅助理事长处理理事会决议的日常事务和总会决议的事项。

  3、常务理事如遇理事长因故缺席,按照理事长委托指派的顺序,可作为代理理事长,代行理事长的职务。

  第十七条 理事不仅组织理事会,决定此规定条款,且决议并执行此规定条款中规定和所属的各个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担任以下关于法人业务活动及财产规定的职务。

  1、 监察法人财产的状况

  2、 监察理事执行业务的状况

  3、 如若发现法人财产状况及执行业务中的不良事实,可向理事会、总会及文部科学大臣报告。

  4、 对于必须执行上一条报告的时候,需要召集理事会及总会。

  第十九条 法人中任职者的任期为2年,到期不再续任。

  2、对于由于缺少或增加任职者的情况而委派的任职者,其任职的期限为前任任职者的剩余残存时间。

  3、任职者在任期到期之后到下届继任者就任期间,依旧执行职务。

  4、任职者作为法人的任职者如有僭越等不良的行为。经过在任期中现存理事中的四分之三的会员决议,理事长能够解除其职位。但在理事会及总会决议之前必须给予其辩明的机会。

  第二十条 为了处理法人事务,设立事务局,关于事务局长和其他职员。

  2、职员由理事长任免

  3、职员有偿

  4、对于事务局的组织、职员具体身份的给予和其他必要的事项经过理事会的决议规定细则。

  第五章 顾问、参事、参与及评论员

  第二十一条 关于法人顾问

  2、顾问从对日本美术展览会有显著功绩且对于美术有高深见识的学者中选取,通过理事会的决定,理事长委派产生。

  3、顾问回答法人的运营及理事会的咨询等问题。

  4、如顾问是法人会员,能够出席理事会且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关于法人参事,参与

  参事的选举以有理事经验的人为基准,通过理事会的决定,理事长委派产生。

  参与从法人会员中且对于法人事物处理有经验的对象中选取,通过理事会的决定,理事长委派产生。

  参事和参与,回答有关于法人事物和理事会的咨询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关于法人评议员

  评议员从法人的会员中选取,通过理事会的决定,理事长委派产生。

  评议员的数目,通过理事会的决议规定细则。

  第二十四条 评议员组成评议员会,对于以下事项,回答理事会的咨询等问题。

  1、 关于日本美术展览会的重要事项

  2、 规定条款的变更

  3、 对于解答其他法人运营的重要事项,必须要经过理事会的确认。

  第十九条适用评议员,此项中的“议员”词条由“评议员”代替。

  第六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 通常议会每年由理事长召开2次

  2、临时总会,必须通过理事会的决议召开

  3、理事长必须得到会员数量的五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并向总会提交会议请求,且从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之内,必须召开临时总会。

  第二十六条 总会的会议长为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 总会的召开,事项、日期以及场所必须在十日之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

  第二十八条 总会决定规定条款之外,决议以下事项

  1、 关于活动计划和收支预算

  2、 活动报告和收支决算

  3、 实质的财产增减计划书,财产目录和借贷对照表

  4、 其他的一些关于法人的业务的重要事项和理事会必须确认的事物

  第二十九条 总会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的话,提出议会事项,但不做决议。

  只有当该议会事项以书面的形式事先准备,且和出席者一起与会。

  2、必要的时候,对于事先总会决定的事项,以书面的决议递交总会。对于这种情况,下次的总会必须有该决议的报告。

  第三十条 总会中的讨论事项,对于本规定条款有其他的异议,出席者需超过半数决定,如若赞成与反对的人数相等,由会议长决定。

  第三十一条 总会的讨论事项的决议的主要纲领需要通知会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由理事长召集两次,只要经过理事长的确认,无论何时都可以召集。

  理事长得到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出符合会议目的的请求,必须尽快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的会议长为理事长。

  会长出席理事会并能陈述意见。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提出会议事项,不做会议决定。

  只有,当该议会事项以书面的形式事先准备,且和出席者一起与会

  总会的议论事项,对于此规定条款有其他的异议,出席者需超过半数决定,如若赞成与反对的人数相等,由会议长决定。

  第三十四条 评议员会可以随时召集理事长

  评议员会的会议长,每次会议由评议员互相选举产生

  上述规定对于评议员适用。在此情况下,同条中的“理事会”词条用“评议员会”,“理事”词条用“评议员”替代。

  第三十五条 总会、理事会以及评议员会的会议记录,由会议长完成,并由会议长以及会议长选择的2名以上的出席者盖章签名存档。

  第七章 资产及会计

  第三十六条 此法人的资产,由以下部分组成

  1、 此法人设立初期从运营会继承过来的有记录的财产

  2、 会费

  3、 活动收入

  4、 资产收入

  5、 邮寄费用和物品

  6、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此法人的资产分类,有基本财产和运用财产两种

  基本财产由档案记录在案部分以及将来编入法人资产的部分组成

  运用财产指基本财产以外的法人资产

  邮寄费用和物品是指定寄送者的事物,并按照此指定。

  第三十八条 基本财产的消费,不提供担保。只有在进行法人活动不得已的情况下,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数目理事的决议,得到文部科学大臣的认可才可以担保,但只限此一项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 此法人举办活动的经费,从运用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条 通过法人活动的收支预算,每年活动开始前,由理事长编写,必须经过理事会以及总会的决议,并向文部科学大臣提交预算。上条陈述也同样适用活动计划收支预算的改变。

  第四十一条 与上一条规定无关,不成立特殊事务应对预算案,理事长经过理事会的决议,到预算确立之日为止,以上一年的预算收入支出为基准。

  前项的收入与支出,将其视为新成立预算的收入与支出。

  第四十二条 此法人的收支决算,每年活动结束后的两个月之内,由理事长完成。内容包括财产目录、贷借对照表、事业报告书以及实际的财产增减、会员的异动信息和监事的意见等信息。在得到理事会以及总会的认可后,每年活动结束三个月之内必须向文部科学大臣提交报告。

  第四十三条 如若法人在收支决算中有收支差额,经过理事会的决议和总会的认可,部分或全部编入基本财产,作为来年的活动经费。

  第四十四条 除规定收支预算之外,担任新的任务以及权利的放弃等事项,必须经过理事会以及总会的决议。

  第四十五条 法人借入的资金部分,短期借用的资金用每年活动年度收入偿还,经过理事以及会员三分之二数量以上的决议,另外,必须得到文部科学大臣的承认和接受。

  第四十六条 此法人活动从每年4月1日开始,到第二年3月31日为止。

  第八章 规定条款的变更以及法人的解散

  第四十七条 此规定条款,需分别经过理事及会员四分之三以上数目的成员的决议和文部科学大臣的认可才可以变更

  第四十八条 关于法人的解散,需分别经过理事及会员四分之三以上数目的成员的决议和文部科学大臣的认可。

  第四十九条 此法人团体解散后的剩余财产,分别经过理事及会员四分之三以上数目的成员的决议和文部科学大臣的许可,交付给与法人团体初衷目的相一致的公益法人

  第九章 补充

  第五十条 此法人的事务所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和账簿。只有当出现其他法令,且有以下资料和账簿的替代资料和账簿时,才不限于以下各项。

  1、 规定条款

  2、 会员的名单

  3、 关于任职人员和其他职员的简历

  4、 财产目录

  5、 资产账目和对外承受债务账目

  6、 关于收入和支出的账簿的资料证明

  7、 关于理事会和总会议论事项的资料

  8、 与国家和地方的公共团体之间的往来的书面资料

  9、 收支预算以及活动计划书

  10、 收支计算以及活动报告书

  11、 借贷对照表

  12、 实际财产增减计划书

  13、 其他必要的书面资料以及账簿

  上述1号至5号、7号以及9号至12号的书面资料必须常年保存,6号中的账簿以及书面资料必须保存10年以上,8号以及13号的书面资料和账簿必须保留一年以上。

  上述1号、2号、4号以及9号至12号的书面资料以及任职人员的名单可作为一般阅读物阅览。

  第五十一条 日本美术展览会的运营关于其他法人运营的必要事项,经过理事会的决议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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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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