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名誉侵权和美术评论
2012-01-14 09:21:12 未知
备受关注的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一案,日前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自此,双方纷争接受了司法的最终评判,法律意义上的是非对错已尘埃落定。
范曾诉称的名誉侵权主张得到了司法确认,而郭庆祥关于美术评论的辩称,由于存在人格贬损言词,且辩称事实与过激言词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被认定为非善意,进而构成侵权。通俗地讲,范曾赢了,郭庆祥输了。
司法可以用法律的标准裁量当事人的纷争,却难以平息双方内心的恩怨,甚至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引起民众对某一问题的讨论,这些都是正常的,因为并非所有人都了解司法的特性和功能。在提倡依法治国却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度,人们的规则意识是淡漠的,法律知识也是片面的。市场经济要求法制先行,因此,包括美术创作者、评论者、收藏者和爱好者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应当了解些司法活动规则,增强些对法治的推崇和敬畏,这将有利于如何看待纷争,如何为人处事,进而实现人际和睦,社会和谐。
针对范曾的名誉侵权起诉,郭庆祥以美术评论属于言论自由为由进行抗辩。这是其抗辩模式的选择。高举美术评论的大旗,意味着站在代表公众立场上,而不是为了个人的一己私利,这样能够得到舆论支持。抗辩对策确定之后,就需要为此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官要对双方已确认的陈述意见和理由,进行争议焦点归纳,并围绕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在权衡法律和社会效果后作出裁判。本案中,对于郭庆祥的文章是否属于美术评论,美术评论的措词是否属于人格贬损性质,以及陈述事实与人格贬损措词与后果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则是司法审查的重点。显然,在这种抗辩模式下,所谓“流水线作画”和相关事实,无法得出“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的结论。因此,两审法院均没有支持郭庆祥的抗辩,都在法理之中。
郭庆祥如果选择另一种抗辩模式,即以范曾“流水线作画”构成对自身的合同欺诈,于是行文进行揭露和批判。在这种模式下,双方之间纯属个人纷争。法院将重点审查“流水线作画”是不是事实,是否构成合同欺诈,以及揭露和批判行为的正当性问题。由于双方曾存在商业交易,“流水线作画”的创造态度以及雷同作品的价值对买方来讲当然构成欺诈。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购买者个人来讲,上述激烈的措词是不过分的,也不会被认定为侵权。因为法官重点考量的是卖方违约在先的事实、知名人士的容忍义务等因素,而淡化陈述事实与贬损言词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显然,裁判结果会迥然不同。
因此,民事诉讼案件的胜败取决于起诉和抗辩模式的选择,这属于意思自治范围,个人有权决定诉讼目的。应当说,郭庆祥采取第一种抗辩模式,积极主动捍卫美术评论自由,虽然败诉,但虽败犹荣,毕竟法院认定了“流水线作画”的基本事实,也认定了郭庆祥的文章属于美术评论,并肯定了美术评论的正当性。其揭露“流水线作画”现象,倡导美术界新风尚的目的,通过两审诉讼已经达到。对于郭庆祥应诉抗辩的现实意义,应当予以肯定。
“流水线作画”现象是美术界的一大诟病,由于存在隐秘性,且能带来效益,成为大多画家心知肚明、不愿言及的事情。这一概念被司法认定,是诉讼个案的一个创举,它将成为艺术作品复制行为的代名词。
事实上,“流水线作画”现象自古有之。在艺术作品非商业化时代,作为馈赠之物,无可厚非。当美术作品成为商品的时候,“流水线作画”则构成了对交易对方的重大欺诈。可以想象,当你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了一个美术作品后,竟然发现身边很多朋友都有该画家相同的作品时,是什么滋味。郭庆祥应诉抗辩时的大胆揭露,对美术评论者来讲,是勇气和魄力;对美术创作者来讲,是告诫和警钟。本案的审判重点是名誉侵权,因而法院只对“流水线作画”事实进行了认定,而未作出相应的司法评价。值得注意的是,当“流水线作画”一旦形成美术作品巨额交易纠纷时,司法的介入和评价则是必然的。
通观全案,我们得出的结论是:贬损人格实属错误,揭露现象应当弘扬。
(责任编辑:谢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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