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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大盗缘何获刑13年

2012-05-24 11:41:03 未知

  (记者 孙莹)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故宫失窃案主诉检察官今天再次回应媒体,为何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盗窃数额认定情况下,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柏魁13年有期徒刑。

  石柏魁2011年5月8日夜潜入故宫,窃得在此展出的香港两依藏博物馆九件展品,后被抓获归案,三件展品至今无法追缴。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但是直到终审裁定,始终没有具体盗窃数额认定,对此质疑颇多,北京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李松义提出,盗窃罪既是数额犯,也是情节犯。

  李松义:比如说多次窃取、入户窃取、携带凶器及扒窃,以及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跟数额联系不大,或者是没有关系的这些情节,可以作为定罪以及量刑的依据,所以盗窃罪不仅指数额犯,还是情节犯,盗窃数额不是盗窃罪罪与非罪,最轻与罪重的唯一依据。

  对于在故宫盗窃与普通溜门撬锁有何不同的质疑,李松义强调,盗窃犯罪具有“一户被盗,四邻不安”的传递效应,而石柏魁在故宫内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可谓“一旦施盗,举国不安”。

  李松义:盗窃的地点与时间是定罪量刑的依据。溜门撬锁所针对的目标是数额不大的财物,而故宫博物院所收藏的展品大部分属于国家一级文物。这种地点可以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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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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