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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著作权法》修改:开门立法也要坚持原则

2012-07-10 08:50:09 张贺

  国家版权局7月6日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如果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因为公权力过分扩张自己的边界而侵入了私权的领地,那么第二稿可谓公权力大幅后撤,权利人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

  尤其值得肯定的是,这次《著作权法》修改是开门立法,充分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有1600多份)。第二稿相比于第一稿的大幅修改——删除了3条,增加了3条,对48项法条做了改动——充分体现了法律制定者的诚意。

  之所以要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意见,是因为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不同的人、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大家围绕立法开诚布公、各抒己见,有利于增加共识,有利于促进法律的完善,也使相关法律在日后颁布实施时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同时,由于开门立法,各利益主体充分发声,立法的过程也因此变成了宣传法律、普及法律,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的过程。

  但是,有一点也需要注意:立法的过程虽是利益主体博弈的过程,但法律不应被任何利益主体所左右。在具体的法律条款之上,还存在着一个更为神圣的立法精神。具体到《著作权法》,这一立法精神就是法律必须通盘考虑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偏向任何一方,哪怕是偏向其中的弱势一方,都是对这一立法精神的背弃,这样的法律所带来的问题将比它所解决的问题还多。

  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第二稿几乎满足了唱片业提出的所有诉求。法定许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都有的内容,为什么在其他国家运转正常、效果良好的做法,在中国却执行不下去?联系此前唱片业的频繁发声和激烈表态,人们很容易得出一种印象:“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要想争取到于己有利的法律,就必须“能折腾”。这样的印象是极其危险的,如果这成了通例,那么是不是谁声音大,谁就有理?法律还如何体现全民的意志?

  因此,对立法者而言,既要开门立法、从善如流,也要坚持原则、捍卫立法精神。

  对唱片业而言,第二稿可谓是一个重大胜利。但大家也应该清楚:立法,仅仅是知识产权保护整个链条中的一个环节,相关问题不会因为法条的明确而立刻消失。就本质而言,目前唱片业深陷困境的原因不是法律造成的,而是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所致。法律当然可以为唱片业营造一个保护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能否走出低谷,还要看唱片业自身如何应对新技术、新时代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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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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