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再征民意 删除争议较大第四十六条
2012-07-11 08:57:51 白炜
7月6日,国家版权局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开征求意见。与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相比,第二稿删除了此前第一稿中引起争议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并在多方面有较大改动。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3月31日公布后,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引发了部分音乐人的强烈反应。“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在此次公布的第二稿中,这一条被删除。
第二稿调整为:根据权利人、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
对此,相关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条被删除,可以看做国家版权局对于部分音乐人呼声的积极回应。”
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本次修改主要作了以下调整:(1)增加“合理使用”的开放式规定——其他情形,同时将原草案第三十九条并入新草案第四十二条作为第二款限制所有的十三类“合理使用”情形;(2)明确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为复制文字作品的片段;(3)增加关于引用他人作品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的规定;(4)在相关情形中增加“信息网络”媒体规定;(5)增加关于对室外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后形成的成果后续使用的规定。
此外,修改草案第二稿中,视听作品各创作者的“二次获酬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的限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教唆或帮助侵权有连带责任等内容都更加明确,同时也增强了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周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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