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价乌木归属权之争
2012-07-18 15:47:45 未知
一块罕见的巨大乌木连同其他六块的归属权问题,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村民吴高亮至今也没弄明白,在自家承包地里挖出的乌木,怎么一转眼就成国家的了?这块罕见的巨大乌木连同其他六块的归属权问题,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今年2月,吴高亮在自家自留地里耕种时,发现地里露出了一块木头,根据当地多出产乌木的历史及自身经验判断,吴高亮认定这就是一块乌木。随即,他筹集资金、调动人马开挖。
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村民 吴高亮:
我们到河里耍一下,河里耍一下,就带把锄头下去,那么泥巴湿得很,要挖。刚走下去,我们就看到旁边就是下河的左边,就露出了十多厘米,一个黑的,像木头桩桩,我们这个河里一般涨水都有乌木被水冲出来,我们就怀疑应该是,就把它踢了一下,踢了一下不大很准确,怎么说呢?这上面有煤矿,就怕煤矿挖出来的烂木头冲到这里,就把它拿去烧了下,就有70%把握应该说是乌木。
但就在开挖不久,有群众举报其“私自在麻柳村河道内私挖滥采”,当地党委政府立即安排民警现场查处,而此时,现场已被挖出了长约10米、宽约5米、深约5米的大坑,现场露出疑似乌木的埋藏物。随后,2月23日,当地政府调动了300吨的起吊车,成功挖掘出一批乌木。同时,在一处未启用的客运站内修建了彩钢棚和围栏,给乌木以临时性保护。
彭州市通济镇副镇长 周启民:
因为当时估量下面的埋藏物,疑似乌木的埋藏物体量很大,那么政府就立即调动了各方面的力量,人力物力还有财力,在十多天的时间内动用了西南地区最大的这个300吨吊车,进行了保护性挖掘。
据介绍,最大的一块乌木长34米、胸径1.5米,重约60吨。为保管好这块罕见乌木,当地政府专门搭建了大棚,并有专人看管。当地政府认为,根据《民法通则》,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而吴高亮认为,他是这块承包地的收益者,根据《物权法》规定,天然孳息,既有所有权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就在这批乌木到底归属谁的争论还在进行之时,7月3日,彭州市国资办正式宣布,乌木归国家,彭州市奖励发现者5万元,通济镇政府奖励2万元,但吴高亮并不接受。
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村民 吴高亮:
《物权法》第5章第49条:国家规定的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的,国家没有规定的动植物资源不属于国家的,而且这棵树经过他们通济镇人民政府在中科农科院经鉴定为是一棵金丝楠木,这棵树就没有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恰恰没有在这个范围之内,所以说不属于国家,应该属于个人。第二个,我根据《物权法》116条“天然孳息”这种道理来说明这个案件,“天然孳息”是找得到所有权人就归所有权人所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收益权人,就应该由收益权人所得。我就是土地的承包人,收益权人。这个是彭州市政府发了土地承包经营证给我的。
而下一步这些价值近千万的乌木归属权如何处置,当地政府的态度是非常明确,就是由法院或有裁定权的单位来判定,该归谁就谁。
彭州市通济镇副镇长 周启民:
对于我们政府来说,到底它的归属权归属谁?这个对我们来说并不是最重要。我们当前最重要的首要职责和任务就是我们的使命就是把它保护好,保管好,保存好。至于下一步它归谁?我们可以服从。服从什么?服从,如果是国家有行政裁决权的机构给我们作出行政裁决,到底归谁,我们也能够坚决服从。另外(一)方面,如果是通过司法途径,法院作出判决,我们也能够坚决服从。
面对这场争论,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关键是依法办事,而且有法可依。
四川省人大代表、高级律师 阳运逵:
应该说《民法通则》79条它应该说涉及到了这个事件当中的这么一个情况,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应该归国家所有。这里就有一个分歧。有分歧说埋藏物它是不是一个埋藏物,焦点就在这个地方。我认为这个乌木典型地是属于埋藏物。因为埋藏,我认为根据字面解释,它并不是只能是人为的,它还包括天然的、大自然的产生的埋藏。在这种界定来讲,如果它是埋藏物,就应该适用《民法通则》,所有权人不明的话,这个物应该归国家所有。我觉得这个在法律上还是比较清晰。我特别查了辞条,关于埋藏物,实际上是中性的,指生存于地下之物,生存于地下显然就包括天然的、人为的。
(责任编辑: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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