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博会获奖石雕薪火传承判归创作者所有
2012-07-20 08:23:24 刘建
潘先生将创作的石雕作品“薪火传承”交给樊先生参加世博会华人艺术展览获得三等奖,事后,樊先生拒不返还石雕作品。为此,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樊先生返还作品。日前,上海一中院认定潘先生系“薪火传承”作品的创作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支持了潘先生的诉请。
潘先生与樊先生经朋友介绍相识。2010年3月,潘先生将自己创作的“薪火传承”雕塑作品交给樊先生,之后,该作品参与了世博会华人艺术展览并获得三等奖。世博会结束后,因樊先生迟迟不归还石雕作品,潘先生多次催讨。2011年9月,樊先生携带该石雕作品到潘先生老家浙江省青田县的住处,向潘先生索要辛苦费人民币7万元,遭潘先生拒绝,樊先生亦拒绝归还石雕作品。于是,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樊先生返还“薪火传承”石雕作品。
一审法院认为,潘先生作为石雕作品的创作者,要求樊先生归还石雕作品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遂判决支持潘先生的诉请。樊先生不服,提出上诉,称《中华工艺礼品报》上载明,潘先生的作品由上海“董石轩”收藏,其是在“董石轩”内看到潘先生的作品,并交付了钱款,按照古玩市场的交易规律,其已善意取得该石雕作品,故有权对该作品进行处分。现作品已被转卖他人,无法予以返还。
潘先生辩称,樊先生支付的3万元是在“薪火传承”作品交付之前,与“薪火传承”无关,樊先生自称是古玩行业的人,但其将作品在火车站出卖不符合常理。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潘先生系作品“薪火传承”的创作者,自作品完成之时起获得该作品的所有权,由此产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他人无权占有该作品。本案中,樊先生主张该作品系其从朋友有偿购得,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善意取得”,樊先生应当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樊先生另主张该作品已被交易,无法返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难予采信。二审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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