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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更需要政策扶持

2007-04-19 16:46:51 赵力

  艺术作为时代文化的某种表征,艺术创作作为文化精神的某种结晶,正越来越成为当下的一种共识。然而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虽然对艺术开始抱持了日渐尊敬的态度,对艺术创作开始强调自由宽容的原则,但是政策性倾斜措施推出迟缓,因此在力度上仍显得不够充分。而2007年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宣传文化事业减免税政策的出台,则似乎令整个艺术界有如沐春风之感。  政策内容分五个方面。其中的第一、二、四、五条对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表述为: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改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认定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等。  五、本通知所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3月11日,《中国文化报》记者曾就该政策出台采访了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上海美术馆执行馆长李磊、广东美术馆馆长王璜生、北京今日美术馆馆长张子康以及其他相关的学者专家,他们纷纷肯定了该政策的正面影响,但也提出了各自更深入的观点。这些观点主要聚焦为如何制定出更有规则的免税细则和配套实施办法、如何使整个过程变得更有操作性和简便性等等。根据本刊的深入采访,该政策所列的第一条、第二条中的免税比例规定,事实上在前几年已经有所公布,因此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这个通知其实在免税政策上没有完全的突破,但是扩大了实施的范围或者对其对象有了更扩大化的规定。”可以进一步参考的是国外的相关情况,因为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公益捐助的免税比例一般可以达到50%以上。  可以肯定地说,该政策的出台只是某种序曲。因为这种政策的优惠尚只能惠及所谓的非营利的单位,仍没有涉猎到同样具有相同意义的所谓营利性的单位。事实是在当下,营利和非营利越来越成为难以辨别的性质,一些国内的所谓非营利的单位又何尝不是在追求获得更多利益,而一些所谓营利的单位也正在为那些“非营利”的项目而执着进取。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该政策仍具有政府拿钱贴公共事业机构的性质,而这些钱虽然取自政府的“钱袋”,但还是社会纳税人的钱,因此无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的机构都应该有分享的权利。  事实是除了免税的政策外,还应该有减税的政策。目前随着宏观经济的好转,政府税收的连年增长,减税已经成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因此,像降低艺术品关税、减免艺术品经营税等,也应该进入目前政府税制改革的视野。  2007年,政府的确应该很好地权衡,更积极地减免税收,通过更多的优惠政策扶持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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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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