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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佣金”并未改变拍卖的经营性本质

2012-08-09 11:27:04 刘双舟

三评浙江高院司法拍卖改革模式

  相关链接:改革有悖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一评浙江高院司法拍卖改革模式

       改革设计牺牲了买受人的权益:二评浙江高院司法拍卖改革模式

  最近,浙江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网上司法拍卖平台,采用有别于传统现场拍卖方式的纯网络方式开展司法拍卖,这一事件引起社会热议。我认为司法拍卖有其特殊性,纯网络形式并非司法拍卖的最佳模式,浙江的改革模式值得商榷。

  就经营范围而言,淘宝网目前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拍卖,淘宝网开展的拍卖活动本身已属于超范围经营,开展司法拍卖就更无法律依据了。

  在这次事件中,淘宝网认为自己只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不是司法拍卖的活动主体,而且不收取拍卖佣金,因此不需要拍卖资质,其行为也不应受拍卖法调整。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不收取佣金并不等于不获取利益。我们知道,网站获利的方式与一般企业获利的方式是不同,其获利形式并不表现为直接的服务费或佣金,而是间接的利益,淘宝网提供网络技术和交易平台并非是纯公益性质的或者没有任何利益的。

  凡是通过拍卖获得交易对价之外的利益的活动均属于商业性(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我国对经营性拍卖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展经营性拍卖活动必须取得商务部门的行政许可,即取得拍卖经营许可证。

  在其开展的司法拍卖中,虽然淘宝网在表面上不收取拍卖佣金,但是利用拍卖获取了交易对价以外的其他利益,因此其拍卖活动属于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拍卖经营许可证,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开展司法拍卖显然是违法的。

(责任编辑: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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