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德风险未除,技术风险凸现
2012-08-15 10:42:08 刘双舟
四评浙江高院司法拍卖改革模式
最近,浙江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网上司法拍卖平台,采用有别于传统现场拍卖方式的纯网络方式开展司法拍卖,这一事件引起社会热议。我认为司法拍卖有其特殊性,纯网络形式并非司法拍卖的最佳模式,浙江的改革模式值得商榷。
除了合法性方面可以被质疑外,采用纯网络方式开展司法拍卖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浙江司法拍卖改革模式将面临诸多技术风险。
网络本身的覆盖面存在局限性,并不是每个人都掌握网络技术,也并非每个人都愿意采用网络的方式参与司法拍卖,采用纯网络方式将使一部分人因技术原因被排除在司法拍卖之外,这无疑将影响司法拍卖的效率;
就国际上拍卖的现状来看,网络技术普遍用作拍卖的一种辅助手段。美国拍卖业统计数据显示,网络竞价率约占拍卖的25%,即每100名竞买人中,大约由25名竞买人来自网络竞价,其余75%仍来自拍卖现场竞价。且并未任何标的的拍卖都适宜采用网络,有些利用率高些,如二手车拍卖;有些则利用率低些,如房地产。
司法拍卖标的具有综合性,并非都适宜采用纯网络拍卖方式,像房地产、文物、以及限制流通的标的就不适宜采用纯网络拍卖方式。
网络拍卖还存在住诸多其他技术障碍,除黑客攻击这样的问题外,还有一个已被实践证明了问题,就是网络拍卖通常会因为“抢秒“、“秒杀”而丧失竞价意义,在最后1秒之前有可能不存在真正的竞价,带有更大的赌博成分和忽然性。
更令人担忧的是,网络拍卖规避了传统拍卖的所有监督主体和监管环节,网络技术也并不能解决道德风险带来的司法腐败问题,实践表明,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恶意串通会更加隐蔽,将更难防范。试图采用网络技术来实现的“廉政目的”也会落空。
(责任编辑:张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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