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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利空?还是利好?!

2007-06-06 14:17:16 赵力

  最近,坊间因为一则国家新规定的颁布而纷纷嚷嚷,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该通知进一步明确,自5月1日起,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必须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具体办法是个人通过拍卖获得的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即如果书画作品原值明确的则按拍卖收入的差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原值不明则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至于缴税的形式,该通知明确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与年前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宣传文化事业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出台截然相反的是,目前针对这项通知出台的主流性意见却是“利空”,认为该通知将对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产生很大的冲击。其理由主要为,一、通知出台过于仓促,未经充分论证;二、配套政策少,落实执行难度较大。市场反弹的情绪已为激烈,杭州某家拍卖公司高层已经明确表示,“我们现在不搞艺术品拍卖,税务局要征收20%的税了。”一些来自艺术市场管理部门的资深人士也私下表示,好的政策应该是给人“出路”的,而目前有些政策法规的出台,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出台时机的选择上、对现实情况的把握上、对尺度宽紧的掌握上,都难以达致“精准”。  另一些专业人士担心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担心的是中国艺术品市场因此而会重归私下交易的老路;担心的是拍品会流向不缴税或少缴税的地方,乃至流向海外,使国内拍卖市场从此陷入低谷。这些担心显然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的。就以国外的艺术品交易税而言,目前的主流趋势是减税。譬如瑞士最近就将艺术品交易的整体税收从7.6%下调到6.2%。更多的国家对于艺术品交易,已明确只征收增值税,而对这部分的税率也大多倾向于较低而恰当的固定比率。更何况全球还存在着若干已经知名度很高或正在兴起的“避税港”,其作用就是向全球提供一个有利于艺术贸易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下艺术贸易不会遭受过度的税收,譬如说野心勃勃想成为亚洲艺术品交易中心的“迪拜”。一些专家甚至断言:“回流海外”不是杞人忧天,或许就在明天!  事实是在主流意见之外,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声音。在市场内摸爬滚打了许多年的“行家们”,普遍认为,早在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专门针对个人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只是该政策从未在全国范围内真正施行过,一直停留在书面阶段。时至2006年3月份,北京市地税局在国内首开先河,专门就个人书画拍卖收入如何征税下发了通知,除了重申各拍卖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外,还对拍品原值不清的情形如何征税做了统一规定,即以个人取得的全部拍卖收入,在扣除参与拍卖的成本后,按3%征收率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北京地区征收的实际反应来看,卖家普遍抱持着接受的态度,因为如果按3%作为统一的征收税率的话,这个税率在目前仍是适宜的。因此自2006年征收以来,对中国艺术市场的消极影响并不显著。  “行家”们还认为,如果细读该通知还可以发现,最新的版本与2006年的版本区别不大。2007年的“通知”仍明显支持3%的统一征收率,同时通知中“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可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细则,也仍然支持着“海外回流”的大局,而另一些市场人士甚至认为近期人民币5%的升值也早已冲抵了国内征税的风险。  还有的“行家”,也非常高兴地成为“纳税人”,他们很看重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后的税单,而他们对此的另一种理解是“我们的收入终于合法了!”,由此,他们认为通知的出台,并非“利空”,却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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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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