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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禁止汉语出版物使用外国文字 但不能滥用

2012-09-05 09:52:31 未知

  外文字母应否编入汉语词典

  石景山区法院 陈晨

  近日,一封据称有百余名学者联合签名的举报信,被分别送到了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国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称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第6版《现代汉语词典》收录“NBA”等239个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并未禁止汉语出版物使用外国文字

  从法律文义解释角度上看,我国并不存在禁止在汉语文出版物中使用外国文字的法律规定。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1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行政法规层面,《出版管理条例》第28条提出:“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从未有过禁止在出版物中使用外国文字的规定。《现代汉语词典》使用了239个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词典对这些外国词语进行汉语释义,难说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不能滥用外国文字

  从立法目的看,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是为了推广规范汉字而立法,原则上并不禁止使用外国文字,但不能滥用外国文字。作为工具书的《现代汉语词典》,绝大多数内容是提供汉语字、词的形体、读音和释义,汉语词典的主要出版目的仍然是为广大读者解释汉语,是为汉语的推广而服务。并不能说词典中寥寥数页的外国词语及其释义会造成推广汉字的障碍并引起“中华文化基础的破坏”。可以说,《现代汉语词典》的出版目的并不与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相冲突。

  学者们称“词典违法”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一种强烈的表达方式引起社会公众和政府的注意。笔者认为,将国际上一些流行的英文名词缩写编入《现代汉语词典》,在合乎法理的同时又显得难合情理。汉语词典本是用来解释汉语词语的意义、概念、用法的工具书,并不应该承担非汉语字词的识读和释义任务。在汉语中,实体运用的非汉语字只有阿拉伯数字,但所有的汉语词典均未提供阿拉伯数字的识读和释义。因此,像“NBA”、“GDP”之类的缩写,也不应由汉语词典承担识读、释义的任务。新版《现代汉语词典》出于方便读者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行为容易触痛国人的汉语言文化情结。事实上,词典编纂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避免此类争论。例如,对于长期普遍使用的外来词汇,词典出版机构可以通过编纂专门的工具书进行处理,从而避免直接编入汉语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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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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