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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整理作品独创性获确认

2012-09-07 10:37:53 庄建

  历时一年半的中华书局(微博)诉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案中称“二十五史”)著作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中华书局胜诉。被告北京国学时代公司因侵权违法被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含有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的电子书,十日内赔偿中华书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两万元。判决发布后,引起出版界、古籍整理学界的高度关注。

  法院认定:中华书局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以分段、加注标点和文字修订的方式完成的“二十五史”点校作品具有独创性,其点校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此,中华书局认为,在当今社会上某些人士对古籍整理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存在模糊认识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从司法实践的层面上给予澄清,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认定国学时代公司的侵权行为违法,体现了法律对古籍整理作品独创性的理解和尊重。

  对于法院在认定国学时代公司侵权行为违法的同时,判定被告赔偿两万元,中华书局深表遗憾并指出,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是百余位专家学者历时30年完成的具有学术独创性的古籍整理成果,判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本案诉讼成本。这样的判决,没有做到令违法者付出必需的违法成本,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

  对于判决书中“本案的被告为古籍整理数字化行业的代表,原告为古籍点校行业的排头兵。本案虽为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但其纠纷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是两个行业的冲突”的表述,中华书局认为,判决书对双方的描述、定性概念失当,纸质出版与数字化出版是出版行业中不同载体形式,本案的实质是载体的内容部分,即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与反侵权、剽窃与反剽窃之争,其深层次的问题是古籍整理的数字化是否要遵守《著作权法》,古籍整理的数字化产品是否应拥有合法的著作权。

  中华书局向记者表明态度,作为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的合法著作权人,主张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权,并非对古籍“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主张权利,不是对古籍本身进行垄断,更不是限制他人享有整理古籍的权利,也从来没有限制任何人对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进行学术研究和使用。

  据了解,败诉的北京国学时代公司将向海淀法院提交对判决书的意见,同时正在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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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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