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视觉艺术家权利法》的重要案例
2012-11-15 16:51:39 吕晓晓
如果要罗列20世纪中有关艺术家精神权利保护的重要案例,那么美国马萨诸塞州当代艺术博物馆(Mass MOCA)诉艺术家克里斯托夫·布切尔(Christoph Büchel)一案当位列其中。
这一诉讼先后经过了地方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的审理,其中涉及的争议也引起了艺术界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如《纽约时报》2007年9月16日文章《这是“艺术”吗?谁说了算?》(Is It Art Yet? And Who Decides?),《波士顿环球报》2007年7月1日文章《谢绝参观:麻省当代艺术博物馆对争议作品的不当处理》(No admittance: MASS MoCA has mishandled disputed art installation)等。此案让艺术界重新审视艺术机构与艺术家的关系,包括在这样的合作中,艺术家与艺术机构各自应该享有多少权利,承担多少责任。而艺术家布切尔对博物馆提起的反诉,也将公众的目光再次聚焦到《视觉艺术家权利法》(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以下简称VARA)。虽然地区法院在初审中做出了不利于艺术家的判决,但在之后的上诉中,对于艺术家是否能够基于VARA享有相关权利,以及博物馆是否存在侵权的问题上,法官则推翻了之前的判决。
麻省当代艺术博物馆与布切尔的合作计划开始于2005年左右,艺术家在参观了位于麻省北亚当市(North Adams, Massachusetts)的场馆后,构想创作一件雄心勃勃、规模宏大的装置艺术作品——《民主的训练场》(Training Ground for Democracy)——其主要构件包括“一个老式电影院的内部、一座房子、各式车辆、一架烧毁的波音737机身”等。其尺寸大约相当一个足球场大小。博物馆方面负责收集装置作品所需的物品,并承担全部费用。随着费用的日益增加,双方开始出现矛盾,“博物馆认为艺术家的创作方向模糊不清,导致过度的资金和人力投入;艺术家则认为博物馆方面的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他的指令组装作品,为尽早完成作品而牺牲了其作品的艺术性和完整性。”在整个过程中,双方从未以任何书面形式确立合作关系,也未能明确相关的预算开支及作品规格问题。随着双方矛盾的激化,艺术家拒绝继续完成该作品,博物馆方面则在2007年5月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获得展览这件未完成作品的权利,并且申请限制令阻止艺术家干预展览。之后,博物馆宣布取消“训练场”展览计划,并同时公布新的展览计划——“Made at MASS MoCA”——一个意在探索艺术家与机构合作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的文献展;同时在其新闻稿中说明,因为未完成的“训练场”计划,博物馆只能使用仅剩的展览空间完成这一文献展,而要到达这个展厅,就必须经过存放“训练场”的空间;因为诉讼尚在审理中,所以博物馆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限制观众看到这件装置作品的组成部分”,即用黄色的防水油布覆盖这件装置作品的组件。
针对博物馆提起的诉讼,布切尔随即提起五项反诉,前两项内容皆基于VARA,包括:1、禁止博物馆方面展览其未完成作品或作品的任何组成部分;2、博物馆“故意歪曲、修改其作品”(包括用防水油布遮盖其作品的行为)并且让部分观众经过、看到此未完成作品,致使其声誉受到损害,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要求博物馆进行损害赔偿;后三项反诉内容则是依据版权法中的展览权及演绎作品权向法院申请禁止侵权和损害赔偿。上诉法院利佩兹法官(Judge Lipez)认为,虽然VARA仅保护特定的视觉艺术作品,但是作为版权法的一部分,其对“作品”的判定方式应该是与版权法相一致的,而版权法中的“作品”是包括未完成作品在内的。换句话说,即使处于未完成状态,也可以是一件符合版权法保护要求的“作品”。而且,“精神权利保护的是凝聚在艺术作品之内的艺术家人格与原创力,这些不需要等到完成作品最后一笔或是组装好装置作品中的最后一块才能体现,而是在艺术作品创作过程之中,即凝聚在内了”。最后,法官判定,不论是从VARA所使用的语言还是立法目的上,未完成作品都应该受到VARA的保护。
既然符合VARA的保护范围,那么艺术家就可以依法就其作品享有归属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布切尔认为,在他离开之后,博物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仍然在继续完成其装置作品,并在作品未完成的状态下向公众展示;而且,用防水油布部分地遮盖其作品,构成了对其作品的歪曲和修改,这些皆构成对其声誉和名声的损害,侵犯了其精神权利。在艺术家依据VARA提起的数项诉讼请求中,法官仅支持了其中一项,即博物馆在未经艺术家授权情况下,不顾艺术家的反对继续完成其装置作品,并且存在“故意歪曲、修改艺术家作品”的情况,损害了其声誉,侵犯了艺术家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即赋予艺术家权利以阻止任何“故意对其作品进行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损害,并致其声誉受到损害的行为”。艺术家不仅需要证明博物馆存在歪曲、修改或毁坏其作品的行为,且这些行为是有意为之,还需要证明这些行为致使其声誉受到了损害。布切尔曾在与博物馆方面的邮件往来中,明确表示了有些工作人员不顾自己的反对擅自做主修改其作品;另外,艺术家还出示了其他的往来邮件,这些邮件作为证据纪录“足以使陪审团发现麻省艺术博物馆不顾艺术家的反对,故意修改《训练场》这一作品”。此外,博物馆曾借一次会议之机向其他博物馆长、策展人等展示正在创作中的作品,虽然这些参观者对该艺术作品的评价褒贬不一,但是确实有证据显示一些参观者对于作品中声称被博物馆方面随意修改和歪曲的部分持负面意见。这些由博物馆导致的负面意见显然损害了布切尔作为一名视觉艺术家所享有的专业声誉。由此,法官判定麻省当代艺术博物馆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但是,法官并未支持另外几项依据VARA提出的诉讼请求。譬如,法官认为用防水油布遮盖作品并不构成对作品的“故意”修改与歪曲;而布切尔提出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展示未完成作品亦构成对作品的歪曲这一主张也被驳回,理由则在于VARA不保护精神权利中的发表权,如果艺术家想要阻止公开展示其作品,则应该从VARA之外寻找法律依据,如版权法。
虽然博物馆争议说,上述博物馆侵权的判定会对日后艺术家与艺术机构在大型项目上的合作造成阻碍,但是法官认为,麻省博物馆之所以被判侵权,是因为“其工作人员一而再地不顾艺术家的明确意愿,曲解和修改其艺术作品”,“尽管艺术家的愿景需要调整,但是只要在实施的层面遵从艺术家的意愿,这个原则就不会阻碍两者的合作”。法官认为这次的判决也会为今后计划合作此类大型装置作品的艺术机构提个醒,那就是要么签个合同,要么以书面的形式把双方的合作关系确定下来,而且最好把VARA的弃权声明也写入其中,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张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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