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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著作权捆绑销售:炒作还是创新

2012-11-19 10:00:01 蔡萌

  不久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网站上公布一则《上海联交所首次试水艺术品著作权捆绑销售》的报道引发各方关注,报道称:“上海联交所和朵云轩合作,在国内首次试水艺术品著作权捆绑销售模式,对转让的艺术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打包销售。”据悉,捆绑著作权之后,样本艺术家王铭划的作品定价比一般市场的所有权销售价翻了一倍,因此,有业内人士将这个“艺术品著作权捆绑销售”的模式视为艺术品股票后的又一艺术品金融化的产品,这一新产品所引发的争论也随之而来。是炒作,还是创新?为此,记者就艺术品著作权捆绑销售及其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艺术品市场研究院副院长西沐。

  记者:对于上海联交所首次试水艺术品著作权捆绑销售,有人认为是概念炒作,也有人认为是艺术金融领域的一次大胆尝试,您怎么看待?

  西沐:上海联交所首次进行的所谓艺术品著作权捆绑销售,实际上是一种艺术资产权利的延伸。以往的艺术作品销售更多地是一种所有权转让,若没有特殊规定,按照相关著作权法规,藏家将买来的艺术品随意复制生产,或是做成艺术衍生品,就会构成对艺术家著作权的侵犯。由于中国艺术衍生品市场发育缓慢,人们的艺术品著作权意识淡漠,这个问题还没有凸显出来。上海联交所对转让的艺术作品采用所有权和著作权打包销售的模式,对今后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发展来讲,从长远看有其积极意义,这一尝试不仅对作者的权益进行了保护,也对买方的权益进行了保障。

  但有一点必须清楚,在当下艺术品交易过程中,很多时候人们会默认著作权会跟随所有权,尤其体现在艺术品的定价上,对艺术品著作权进行单独定价还很少见,更多的时候是一种概念。对于上海联交所的尝试我认为应当积极鼓励,但不能轻易将其称之为“艺术金融领域的一次大胆尝试”,更不能作为艺术品价格迅速提升的一个根据。艺术品定价问题不是抽象的,其影响因素有理论层面的,也有现实层面的。我认为,不应将艺术品定价机制泛化,艺术品价格有自己内在的规律,不应把一些其他权益拉入艺术品定价机制中。尽管很多时候,市场需要考虑这些权益对艺术品定价的实际影响。

  记者:艺术品著作权捆绑销售在国外是否有可供参考的先例?

  西沐:在国外由于版权市场相对发达,艺术衍生品市场也比较成熟,著作权的保护与定价也较明确,与艺术品所有权相对应的著作权捆绑销售多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在美国,由于艺术品市场较为成熟,其艺术品著作权法已经深入到影视、媒体等领域,并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行业管理机构,一方面帮助艺术家维护著作权益,另一方面对艺术品的授权给予监督。

  记者:上海联交所此举一经公布便引来许多质疑和争议,这是否意味着目前艺术品著作权捆绑销售存在交易隐忧?

  西沐:一个好的市场举措或概念,不一定会收获好的结果,关键看是否与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这个举措超越了当前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的水平,就会引来质疑和批评,就可能存在交易隐忧,即便是大方向是对的,目标是正确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没有支撑体系的保证,没有成熟的路径,就存在风险。

  我认为,艺术品著作权捆绑销售的交易模式如果要持续地做下去,就需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不断培育中国艺术品交易市场中的著作权意识;二是建立艺术品著作权交易支撑体系,对艺术品的著作权确权、确真、确价,重点是建立艺术品著作权价值评估体系;三是以立法为主导,以建立艺术品著作权行业管理机构为契机,建立艺术品著作权交易的规范流程与监管体系;四是要积极发育培育中国艺术衍生品市场,提升艺术品著作权的现实需求。

  记者:经历文交所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被叫停后,国内对艺术品金融化的尝试似乎更小心谨慎了,实际情形是否如此?

  西沐:首先不应把什么事情都归为艺术金融创新,当下中国艺术品金融化的尝试正在寻找制度与体制支撑,在此情形下,提高认识水平、完善创新举措、构建支撑体系、培育市场环境就变得非常重要。在大环境还在优化的阶段,小心谨慎是必然也是必要之举。但我们更应看到现实的社会需求,艺术品金融化是大势所趋,即使出现了一些问题,也不应停止探索的步伐,还要善于抓住机会与机遇,只争朝夕。

(责任编辑:董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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