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幅半油画作品引出回购还是代销纠纷
2012-11-29 09:39:18 李鸿光
面对社会上各类投资市场方兴未艾、风起云涌,油画收藏市场则显得更加高雅,动辄上千万元的拍卖作品,绝大部分投资人只能望洋兴叹而止步。但若投资选对当代国内年轻艺术家的油画作品,既能保值又能升值,则是初入该投资市场者不错的选择。
美籍华人李先生及其母赵女士为所拥有的当代油画家的四幅半布面油画,与上海某文化艺术公司(以下简称:文化艺术公司)及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萍(化名)对簿公堂,双方为涉案油画究竟是回购还是代销各执一词。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李先生及赵女士分别诉讼的涉案油画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为委托出售和回购并存的法律关系,遂判决由苏萍支付李先生及其母赵女士99万元;文化艺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移民美国的“80后”的美籍华人李先生,于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在上海与该文化艺术公司及苏萍签订“投资购买油画合同”,先后购买了国内“70后”当代油画艺术家江衡创作的《散落的物品NO.42》、《向花一样美丽》作品和《蝴蝶飞飞NO2》半幅作品、以及邱光平创作的《马背上的英雄》、《飘浮》作品,购买后这些大尺寸的油画,均仍保存在该文化艺术公司内,准备再次待价而沽出手获利。
江衡和邱光平均系我国近年来脱颖而出的青年油画家,毕业于广东工业大学艺术设计院的江衡所创作《亚洲之爱――蝴蝶飘飘》,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总部收藏,作永久陈列,跻身已被收藏西班牙艺术大师毕加索、米罗的巨幅油画间。尽管现就职于四川音乐血缘的邱光平年纪不大,但他所创作的作品曾多次在国内外举办画展。而涉案的邱光平《飘浮》画作,已被苏萍以29万元的价格出售他人。
2011年8月13日,李先生及委托其母赵女士分别与该文化艺术公司及苏萍签署“会员回购作品”将《向花一样美丽》等上述涉案油画作品,以高于原始购买价格约40%的价格作回购结算价。协议还载明:“以上作品本人愿意交给苏萍出售,价格按照以上结算价格与苏萍结算,苏萍可以分期付款到2011年底,如没有卖掉到2012年2月以上作品结算价为每幅加10万元人民币。”在合同协议上苏萍签了字,并加盖该文化艺术公司的公章。在2011年12月31日,李先生及其母赵女士再次与苏萍及文化艺术公司签订“回购协议”,除了调整部分油画作品的价格外,其余内容与上述协议约定无异。
今年7月中旬,李先生及其母赵女士分别起诉至法院称,曾于2008年3月下旬与该文化艺术公司签订“购画合同”,购得上述涉案油画作品。购买后国内外油画收藏市场持续走高,李先生准备卖掉所购得的上述油画作品。后苏萍得知他要将原购得油画欲出售,则闻讯表示愿意全部回购。现苏萍除了把江衡的《散落的物品NO.42》画作出售,已与自己作了钱款结算外,双方还约定《马背上的英雄》、《向花一样美丽》、《蝴蝶飞飞NO2》等油画作品至今分文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该文化艺术公司及苏萍给付约定的回购作品结算款99万元。
法庭上,该文化艺术公司辩称与李先生及赵女士之间不存在回购合同关系,合同并不是公司所签,在这两起诉讼纠纷中公司仅仅起到保管画作的责任,故该两起诉讼的主体不适格。而苏萍则称,李先生及其母赵女士委托自己是代销所拥有的《马背上的英雄》、《向花一样美丽》、《蝴蝶飞飞NO2》,包括已出售的《散落的物品NO.42》油画作品,双方构成的是委托代售关系,并非是买断回购涉案画作。还声称李先生等与该文化艺术公司形成的属保管合同,而与自己形成的属委托合同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涉案两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查明苏萍原系该文化艺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坐镇在该公司营业场地,掌管公司公章,对外以董事长自称。身为原告李先生及其母赵女士有理由相信,苏萍就是该公司的“老板”,现该文化艺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苏萍父亲,更加深了李先生等对苏萍的信任,苏萍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关系。尽管该文化艺术公司对苏萍的行为未予认可,该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苏萍承担。但该文化艺术公司因管理不善等因素,对此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从李先生等与该文化艺术公司及苏萍签订的“会员回购作品”协议以及履约状况,表明了双方系投资艺术品的行为,而该文化艺术公司及苏萍,从李先生处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回购”了《马背上的英雄》、《向花一样美丽》、《散落的物品NO.42》各一幅、《蝴蝶飞飞NO2》半幅画作,双方还约定了最后的付款期限,可见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合同,存在既包含了出售法律关系,又包含了有回购的法律关系。两被告苏萍和该文化艺术公司未能兑现付款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法院作出了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油画市场,本来就有一个极端小众且稳定的投资群,正因如此这个市场内赝品极少也没有无尽的口水之争。但如今多数人都知道投资油画能赚钱,这个市场也就变成了大众市场,顿时喧哗了起来,场外资金趋之若鹜。和所有的投资市场一样,狂热的时候一个小市场,顷刻就会变成了大市场,挤进很多和这个市场本来没有关系的投资客,但能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也往往伴随着投资风险的并存。
承办法官就起本案为何定性委托出售和回购并存的法律关系时说,尽管李先生诉称是油画回购协议,而苏萍及公司称是委托代销和保管协议。李先生买下油画作品仍留在为何艺术公司,待加价转售他人,这种轻而易举赚取差价方式,常常是一些投资客的首选。
审理中,法院从双方签订的协议看“以上作品本人愿意交给苏萍出售,价格按照以上价格与苏萍结算。”就此粗看双方的协议是委托代销关系,但协议还约定,“苏萍可以付款到2012年3月底。”词义表达较含混,但其中就包含了回购的约定,无论苏萍是否将油画作品出售,“2012年3月底”苏萍届时必须按约付款。此外,本案涉及到的油画《飘浮》作品,双方约定的回购价为27万元,但实际上苏萍却以2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而没有按约定的27万元价格出售,所以本案最终定性,双方存在属于委托出售和回购并存的法律关系。
(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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