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追续权”:让艺术家成为艺术售卖最大受益者
2012-12-08 09:57:16 周正阳
“艺术品追续权”所暴露出的问题,指向的正是当下略显混乱、蒙昧的中国艺术品交易市场
近来,“艺术品追续权”一跃成为艺术界最热门的话题。这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诞生的新名词似乎成为了对“原作者”权益最得力的“护身符”。12月初,《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在国家版权局的网站上公示,一条关于“追续权”的新规定十分扎眼:“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此消息甫一出炉,拍卖、收藏、画廊行业无不为之震动。
所谓“追续权”可以这样理解———艺术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的任何一个环节:拍卖、收藏……它的原作者都可以按一定比例抽走部分利润,从中“分得一杯羹”。艺术家顿时成为整个艺术售卖流程中最大的受益者。但是,被“动了奶酪”的艺术品一、二级市场会对“追续权”这只“看不见的手”抱以何种态度?这一新制度是会促进艺术品产业链条的良性发展,还是会变相提高艺术品的流通成本,从而加重艺术市场的负担?对此,业内人士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艺术品追续权”:舶来品能否对应“中国国情”?
“追续权”一词,最早源于文学界。上世纪20年代,法国文坛“代笔”成风,对原创者的收入来源造成隐形伤害。因此,《法国1920年著作权法》首次对“追续权”进行确认、保护,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再次重申、认定了这一权利,从此,法文D roitdeSuite(原译“追及权”、“求偿权”)迅速成为一个流行的名词,逐渐在世界各地不胫而走。
“追续权”的出现,对于以“码字”、“卖画”为唯一谋生途径、穷困潦倒的作家艺术家群体而言,是一剂及时的“救心针”,这也使得欧洲近百年的版权纠葛、创作剽窃事件有了一个相对公正的仲裁方法。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曾如此抨击当年文坛“剽窃、代笔”之风,“谁愿意把自己应得的报酬装到别人的荷包中去”?而他的短篇小说《他是否还在人间》,便以画家米勒为原型隐喻了“追续权”的诞生背景:当时画界存在一条“潜规则”———每个无名艺术家在死后总会被人赏识、作品售价倍增,于是,米勒和朋友们决定“装死”。经过“抓阄”,装死者被选为米勒。果然,米勒“死后”,作品的价格戏剧般地飙升,终于令这帮濒临破产的画家们有了巨额收入,但是,米勒被迫隐姓埋名地度过了孤独的后半生。这部小说无疑是对当时艺术创作环境的一个巨大讽刺。“米勒悲剧”的现实版屡屡在巴黎等艺术之都上演,促使保护基层艺术家创作权益的制度呼之欲出。种种这些,均是诱生“追续权”的酵母。
直到1948年,布鲁塞尔举行《伯尔尼公约》第三次修订会议,才将“追续权”载入了正式文本。知识产权组织示范条款草案也对“追续权”进行了书面定义。此后,“追续权”越洋过海,截至2006年,世界上大概有43个国家在其著作权法中确认了追续权。
如今,在许多版权规范较为齐全的发达国家,“追续权”大多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推行的法规(如英国、法国)。不过,回眸历史,“追续权”的推行并非一帆风顺,它之所以能发展为一种运转成熟的艺术品补偿机制,在具体的司法执行中也曾挫折、风波不断,艺术家与艺术拍卖行之间的博弈结果,就是让“追续权”获得更进一步的成熟完善,经过潜移默化的演变,终于进化为正处初级业态的中国艺术界所效仿的样板。这一“舶来品”即将在中国迎来“落地”之机,但是,这样一条艺术交易的“国际惯例”是否吻合“中国国情”,会不会因“水土不服”而难以为继,或许是尚难定论的未知数。
在中国,“艺术品追续权”正在挑起一场大型辩论赛
在中国,关于“艺术品追续权”的话题正在挑起一场大型辩论赛。艺术家,以及那些处在乙方位置的收藏、拍卖机构,分别站在“正反”两方的立场上展开对峙。
对“艺术品追续权”表示“力挺”的,有当代艺术家、评论家、中国当代艺术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徐子林。他认为,“追续权”不仅是对原创者创意劳动的尊重,对中国本土艺术市场更积极的意义在于,它可以让“赝品”无以遁形。“中国目前艺术品交易遭遇最多的争议就是赝品问题,传统的方法是专家鉴定、画家亲属佐证等手段,但是频频遭遇道德风险。而从根上解决的方法就是建立传承有序的可追溯线索:从艺术家首次出售作品开始,随后每一次换手交易的凭证,这些都是用来判断作品来源、踪迹的最好办法。而‘追续权’就是通过法律程序保证这样的‘线索’不断,这样一来,收藏赝品的风险不就大大降低了吗?收藏、拍卖行业不就实现了流程上的规范化了吗?相比之下,仅仅4%的追续费用,又算得了什么?”
在“正方”的意见中,高频出现的字眼是“艺术品追续权”推动了艺术行业的发展,认为此举可促进艺术行业的整体规范化。但是,“反方”意见中,“吐槽”情绪却颇为剧烈。其中,“追续权”加重流通成本,对艺术品一、二级行业的冲击巨大是他们的一致共识。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卫东也加入了“吐槽”行列:“‘追续权’的初衷是保护艺术家,但这个目的恐怕很难实现。流通环节成本增大,会不会抑制买家的热情?买家在流通环节多交这一笔税,是不是对艺术品价格的期望值会压得更低?‘追续权’表面上是保护原创者的制度,但实际上反而会使得他们的作品更加难以达到一个合理的价格。中国的艺术品交易市场目前还仅仅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很多方面都不完善,此时实行‘追续权’,对拍卖行业、艺术市场、国家税收乃至艺术家权益都会构成不良影响。”
“艺术品追续权”不应无限追缴,或应成立相关配套制度?
事实上,“艺术品追续权”的争议,统统可以归结到一个核心问题上:“如何在维护艺术家权益的基础上,控制流通领域中加附的额外成本?”有业界人士评价,如今出台的“艺术品追续权”像是一把“追魂夺命手”,无限追缴、层层剥扣,与“保护艺术家权益”这样的初衷相比,如今已经有了“防卫过当”的趋势。或许,若要避免“追续权”变成一种“滚雪球”式的马太效应,应当成立更严谨的配套制度。
深圳雅库艺术空间负责人李庭秋认为,“艺术品追续权”应当设置“上限机制”:“以前,艺术家用很低的价格把自己的作品贱卖,后来,经过买家的炒作、推广,作品价格被哄抬到很高,但这些收益就和艺术家本人没什么关系了……如今,‘追续权’就避免了这个问题,但我觉得应该有个‘上限’,而不应该在每一次交易过程中都按固定比例收取。‘追续权’一旦成为一种终身跟随的权利,实际上也很容易令艺术家有一种‘一劳永逸、坐吃山空’的想法,不利于他们的持续创作。还有,这笔‘追叙费’是应当像‘增值税’那样全程流通于交易场合,还是只在终端收取?这些都是应当明确界定的。”
而《中国画家》杂志社常务副社长江福全则认为,“追续权”不如用“艺术家增值机制”相取代:“其实,一部艺术作品后期价格的飙升、增值,是大多数商业机构、画廊、拍卖行、舆论机构共同经营的结果,确实和艺术家本人没有太大关系。事实上,在这个过程中,即使没有具体的、有形的经济回报,艺术家已经是‘最大赢家’了,因为,这代表该艺术家的其他作品已经在商家的推波助澜中被一并带动而升值了,而与之相关的真伪鉴别、宣传推广活动也常常由艺术家本人‘唱主角’,在当今信息时代下,这种无形的利益增值,已经足以抵偿早期作品被‘贱卖’的损失。所以,艺术家有没有‘追续权’并不重要,但关键是要有一个与其作品售卖相配套的‘增值机制’,使之获得名声、艺术地位、舆论等方面的增值,这才是‘授人以渔’的做法。”
其实,在大多数艺评家、业内人士心目中,“艺术品追续权”所暴露出的问题,指向的正是当下略显混乱、蒙昧的中国艺术品交易市场。或许,“追续权”的推行,不可能是一种孤立之举,它应当在满足拍卖行、画廊、买家、艺术家四方良性博弈的基础上,配套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关系,才能构建艺术家、买家共赢的交易土壤。
(责任编辑:邓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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