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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学东:追续权短期内不会对艺术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2013-01-21 09:31:21 马学东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的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在公布的修改稿中有一项重要的修改就是首次引入了“追续权”的概念。在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项规定:“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7月6日,国家版权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及第一稿的基础上又公布了第二稿。在第二稿的第二章第十二条中又进一步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那么什么是追续权,如果关于艺术品追续权的条款最终变成正式条款又将会对不同国家的艺术品市场产生何种影响呢?

  追续权(Droit de Suite)是指美术作品的作者及其继承人从其作品的公开拍卖或由一个商人出卖其作品的转售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的权利,艺术家的继承人在艺术家本人过世后的70年内仍享有此权利。追续权的的制度最早由《法国1920年著作权法》确认和保护,并受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认可。法国之后,追续权制度被德国、意大利等国效仿,并且这种制度持续至今。而之所以产生追续权的社会原因在于美术作品的作者在其尚未出名时所作画作往往以低价卖给艺术品商人,然而当作者作品的艺术价值被发现时,拍卖商和艺术品商人转手价格远远高于其收购价格。法律为了保护艺术家及其继承人的利益,故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规定了追续权制度。

  追续权在各国的情况

  追续权在各国的具体规定是有所区别的,例如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规定:“尽管作品原件已转让,平面及立体作品的作者,对拍卖或通过中间商转卖该作品所得收益有不可剥夺的分享权,分享比例统一为3%,但仅在超过法规确定的售价时适用。”

  德国《联邦德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造型艺术作品的原作被再次让与并且有艺术商或拍卖商作为受让人、让与人或中间人参与,让与人应将让与所得收入的5%付给权利人,如果让与所得收入少于100马克,则免去出售人的该项义务。”

  与法国和德国不同,英国则有很多人反对追续权的实施,追续权制度准备在今年才执行。英国之所以没有像法国和德国一样执行追续权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持英国在全球艺术市场重要交易中心的地位。由于英国没有追续权制度,这样画商尤其欧洲其他国家的画商就会考虑把艺术品的交易放在英国而不是法国或者德国这样已经实行追续权的国家了,因为同样一件作品在英国即使交易很多次仍不用付给艺术家及其继承人一分钱。所以,没有实施追续权的英国长期以来在全球一直处于第一集团的重要的原因。其实早在2001年欧盟国家经过谈判之后开始在欧盟境内执行《艺术家转售法》(追续权其实又可以叫转售权,英文为“Artist Resale Right”),这条命令2006年元旦在欧盟全境生效。英国政府也在当年开始实行,但遭到英国政府及相关艺术组织的强烈反对。因为根据艺术画商协会的数据,英国艺术市场中40%的交易都是现当代艺术品,实施追续权将增加交易商的交易成本,抑制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这项命令会的执行无疑对英国艺术市场产生比较大的冲击。最终,经过英国政府与欧盟的商讨 ,欧盟决定英国在2012年等还没有实施追续权的国家仅对在世艺术家的作品支付转售金,以后在慢慢过渡到艺术家的后人。这样能给英国艺术市场留有一个缓冲的过程。

  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1991年我国颁布了著作权法,但是一直没有引入追续权的制度。直到这次著作权的修改才首次加入追续权的提法。从前后两次的修改稿看出对于在著作权法中加入追续权已经是大势所趋。因为追续权应该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分配制度的角度来看,艺术家是艺术品的创造者,没有艺术家的创造,后面作品的市场,高价一切也都无从谈起。而很多艺术家在未成名成家之前售出作品的价格都是极其低廉的,而多年之后经过市场发展,人们对艺术品价值认识的提高等多方面因素导致一些艺术家的作品价格已经增长了几倍甚至几十倍,但艺术家却没有分享到作品增值所带来的成果,很多人至今每当某位艺术家作品价格拍出高价便认为是艺术家从中挣了大钱,而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中间转售的画廊和画商,艺术家其实没有获得转售过程中的一点儿利益。这对艺术家是不公平的。这次在著作权法中引入追续权的制度就是对艺术家创造的一种尊重和社会一种公平正义价值观的体现,是非常有必要的引入。

  这次增补只是初步引入了“追续权”的概念,但只提到“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以及目前国内艺术品市场的现状来看有很多更具体的细则需要作为这项条框的补充,例如转售金的比例、对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概念都需要有准确的界定和解释。短期内追续权不可能对国内艺术品市场交易马上产生抑制作品,当然这也要看对于转售金比例的规定,如果比例过高会影响画廊和画商的交易热情,因为对于中国艺术市场而言,目前实施追续权在对近现代、当代书画及现当代油画家作品的交易有影响,这两部分占国内艺术品40%左右的交易份额,那么也会对艺术市场的发展有消极影响

(责任编辑:王博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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