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一开发商使用落选摄影作品遭作者起诉
2013-02-26 09:10:31 未知
开发商举办摄影大赛后,将摄影爱好者未获奖作品用于制作宣传画册及台历,最终著作人要求开发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近日,被告赣州中航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航置业”)全面履行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自觉停止使用朱某的摄影作品《无限夕阳》、《春色》、《余晖》,并支付赔偿金9000元。
中航置业是赣州一家比较知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2011年夏季,该公司举办了主题摄影大赛。摄影爱好者朱某按征稿启事的要求,将其作品《无限夕阳》、《春色》、《余晖》寄送给主办方中航置业参赛,但未入展,亦未获奖。
2012年秋,朱某发现中航置业印制的台历和宣传画册中使用了他的三幅摄影作品。朱某遂要求中航置业支付作品使用费。
事件发生后,中航置业立即予以回应并提出两套和解方案,一是每幅作品支付1000元使用费,二是由朱某购买中航置业开发的一套商品房,涉案作品的使用费折抵房价1万元。朱某拒绝这两条和解方案,于2012年10月29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航置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5万元。
2012年12月26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是《无限夕阳》、《春色》、《余晖》等摄影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享有包括署名、发表、复制及允许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中航置业未经朱某许可擅自在其画册及台历中使用涉案作品,并在楼盘推介活动中将该台历及宣传画册发放给客户,系利用朱某摄影作品提高楼盘美誉度的商业宣传行为。该行为促进了楼盘销售,但未向朱某支付报酬,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佟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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