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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被盗用应先公证保全再维权

2013-03-06 10:23:36 未知

  近日,记者从新郑市公证处获悉,摄影作品被侵权的张先生通过在该公证处的证据保全公证,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侵权的旅行社撤下了张先生的摄影作品,赔礼道歉并赔偿了相应损失。

  新郑市的张先生是一名职业摄影师,常年游历于世界各地的名山大川,拍摄了不少山水风景作品,并且屡获嘉奖。一次,张先生在上网浏览网页时无意发现自己在国外某旅游风景区拍摄的一组照片被某旅行社网站用于该旅游景点的宣传并推荐旅游线路。自己拍摄的作品未经允许被擅自使用,这让张先生十分愤怒,遂多次致电该旅行社就此事进行交涉。协商无果之下,张

  先生决定通过起诉旅行社,并开始着手收集相关证据。

  2012年12月,张先生委托新郑市公证处对涉嫌侵权的旅行社网站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涉嫌侵权网页有旅行线路介绍等内容,配图使用了张先生的摄影作品,网页注明网站地图版权属旅行社所有。

  2013年年初,张先生一纸诉状把旅行社和法人代表告到法院,要求旅行社及旅行社法人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相应损失。凭借公证处为张先生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旅行社应当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先生各项适当经济损失。

  新郑市公证处提醒,在网络中上传属于自己的图片、作品、资料的时候,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及时到公证部门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否则有可能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后而无法维权。

(责任编辑:佟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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