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宝昌:如何建立买受人信用的制度
2013-04-24 08:54:31 王飞
在《拍卖法》颁布近十六年的时间里,第61条第二款的“不保真”——“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一直是争议焦点,买方质疑此条款的合理性,但卖方则将此视为赦免条款。
2013年新一轮春拍渐次展开,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下称“中拍协”)上周在北京举办了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国际论坛,其中,《拍卖法》起草人、学者、拍卖行等多方人士对拍卖行业中拍品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其艺术品鉴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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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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