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鉴定的金融诉求
2013-05-24 14:17:02 简燕宽
从3月开始,有关艺术品市场规范化管理的热点消息不断。先是《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起草工作启动,文化部在杭州召开艺术品鉴定管理试点工作;其后有一系列艺术品市场第三方机构的消息,如上海文化艺术品研究院与上海东方典当行共同运营的第三方艺术品评估质押典当业务。这些业务特征不尽相同,但是焦点都不约而同地牵涉到艺术品产业链条的基础要素,亦即艺术品评估。与之相关的是,独立第三方机构的资格认证、行为规范、程序公开、法律责任等问题也备受关注。
艺术品评估,严格来说需要分为两个环节:艺术品鉴定与艺术品估价。前者是“质”上的评定,后者是“量”上的衡量。鉴定应该是严格从属于艺术史学,而估价除了涉及艺术史学的相关内容,还包含了相当大部分的艺术市场信息,涉及不同的市场主体以及细分市场,因而估价这一环的细分门类不尽相同。艺术品产业链应该对这二者严格区分,混淆二者边界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检视近年艺术市场频出的问题就可见一斑。
尽管艺术品鉴定的内容剥离于市场,但它是市场的基础环节,也是一个前置于艺术品估价的基础环节。在前现代社会中,艺术品的流通往往是直接的,而且始于熟人圈子之间,链条显示为:“作品——收藏家”。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这一链条并非直接,而且陌生人之间的互动在加深,链条嬗变为:“作品的获得(有可能是赝品)——经纪人(或者赝品链条的“中间人”)——画廊(或者拍卖行)——收藏家”。艺术品所体现出来的现代金融特征也就在于不再是一般商品交换,而是日益具有更复杂的金融交易的价值或属性,链条变得更加复杂,在各个环节的衔接上有可能出现更多的问题。如果要对各个环节进行逐一清理,那么在程序乃至制度上的保障是不可或缺的。这样才能走出一般经验品鉴意义上的真伪之论,也有助于改变对“赝品”的一般看法,譬如以绘画为例,中国传世画作就有临、摹、仿、造等不同的“赝品”形式。对于艺术品各个细分门类“赝品史”的清理也是一个相当浩大的工作。
在艺术品鉴定上,制度设计可参照西方比较成熟的准则,程序的确定应该结合中国实际回归到艺术史学的一般方法。首先是鉴定的方法论问题。再次以中国传世画为例,在现代意义上,这至少包括中、日、西方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从学理角度,体现出彼此的补充和完善。
中国传统鉴定法以南朝谢赫六法为代表,这种鉴定模式诉诸经验,是对笔墨高下的直接品评,即气韵生动、骨法用笔、应物象形、随类赋彩、经营位置、传移模写,其中尤以前二者为重。这是中国艺术评论的独特语汇,有着对笔墨能量的感知经验,这是以笔迹学以及笔墨的空间动能为基础的真伪鉴定。只是这一传统语汇还没有得到合理的现代转换,再将其介入到鉴定工作还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日本艺术史鉴赏与收藏模式构成对中国正统艺术史的有效补充。这是有别于中国传统的另一个参照体系。由于日本对于传统的中国绘画有着不同的鉴赏和收藏模式,从而使得作品呈现出不同体式的形态。另外,在日本仍保留有中国非主流的、已经失传、史传并未提及的某些绘画类型。这一有亲缘性同时又异质的参照系有利于鉴定工作的对比、比较和甄别。
西方鉴定法则有一套较为抽象的研究分析方法,这种分析方法将风格史与时代风格介入到研究鉴定之中,从母题分析到构图的架构,再到笔墨类型,它集中于对外部准则的分析技巧、叙述性内容的分析,从而区别于中、日鉴定模式,这一结构分析的模式相对也更便于操作。
那么,从艺术史学的方法论,将这一套繁复绵密的过程提取相关的鉴定项目也是可能的。例如藉由传统的形式分析(包括时代风格、个人风格、用笔习惯、表现特点等)、版本比较、展览目录与艺评、画家传记、买卖记录以及文献考证等,来推敲作品的归属。
在艺术史学上,还存在技术层面的辅助方法,亦即辅以化学检验、X光透视、显微镜与红外线、紫外线、荧光照明等现代技术来鉴定。在对艺术家的真迹能够有相当程度把握的时候,可以设想将特征与用笔习惯输入计算机,以机器判定作品之真伪。但这应该是基于艺术史的严格甄别论证之后的技术操作了。在目前艺术史清理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唯技术论的操作必然会陷入偏颇,略观20世纪的西方绘画赝品制造个案就可知一二。
正是因为艺术品金融属性的凸显,作为基础环节的艺术品鉴定,长期倚重一家之见的经验鉴定模式应该舍弃,转而换之为更多、更深层次的制度模式、法治模式和规范学理、技术上的方法论操作,这样在金融交易中,处于不同时间、空间的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责任编辑:心蓝)
注:本站上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不代表雅昌艺术网的立场,也不代表雅昌艺术网的价值判断。
全部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