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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解读钱钟书书信拍卖事件中的诉前禁令

2013-06-05 08:43:12 刘双舟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6月3日作出裁定,要求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这不仅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对于拍卖界而言,这可能也是开天辟地“头一回”,大家对诉前禁令的好奇几乎超出了对书信拍卖事件本身的关注。

  一、何谓“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前为了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国外很早就有诉前禁令制度。我国的诉前禁令制度源于WTO的要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申请加入WTO的缔约国必须将禁令作为知识产权的司法救济措施。我国据此在加入WTO前夕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增加了禁令制度的内容。诉前禁令准确的叫法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目前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因此有时也被称为“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本案中杨绛先生就是以著作权受到侵犯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的。除了诉前禁令外,还有诉中禁令,不久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曾裁定加多宝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该裁定就属于诉中禁令的裁定。

  二、诉前禁令的法依据是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前,申请诉前禁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18条)及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2012年,正式接纳了这一制度。在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申请诉前禁令的条件有哪些?

  诉前禁令的适用必须具备两个根本前提,一是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如不及时制止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申请诉前禁令除了提交《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申请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得提供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证明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据,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人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如果是律师代为申请诉前禁令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禁令虽然是对合法权益所赋予的临时性法律救济,但救济方式却是限制或禁止对方的行为,一旦决定不当,可能导致对方的重大损害。因此,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合理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驳回其申请。

  四、诉前禁令有何效力?

  收到诉前禁令申请后,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15日内应当起诉。如果不起诉的,法院将会解除禁令。如果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五、诉前禁令对书信拍卖的影响如何?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法院对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作出的诉前禁令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必须遵照执行。但是该裁定仅属于程序上的认定,并不意味着已经确认了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侵犯杨绛先生著作权的事实或者法院对侵权行为的认识是绝对正确的。是否真正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权,还需经开庭审理,通过判决的方式来确认。

  法院裁定只是要求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但是并没有要求取消拍卖活动。如果拍卖公司认为其行为对杨绛先生的著作权不构成侵权,还是可以继续进行拍卖的。

  按法律规定,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如果不服法院的裁定,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一反面复议期间裁定并停止执行;另一方面预订拍卖日(6月21日)即将到来,另外杨绛先生可能已经正式起诉,因此,申请复议的意义并不大。

  这次诉前禁令的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宣言宣布要拍卖钱钟书的书信,但是由于杨绛先生的反对,在禁令裁定作出之前,拍卖公司除了前期宣传外,事实上并未按原定计划真正实施拍卖标的公开展示的活动。因此,对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而言,禁令的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但是禁令也有意外收获,采取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的举措导致其他拍卖公司取消了有关钱钟书书信的拍卖。

  毫无疑问,法院的这一禁令对今后名人书信拍卖市场的影响将会是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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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晓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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