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市县级均设非遗保护机构
2013-06-11 10:12:09 骆蔓
记者日前从浙江省文化厅了解到,浙江11个设区市和90个县(市、区)都建立了非遗保护中心,实现了省、市、县三级非遗保护工作机构全覆盖。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7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以来,浙江省进一步落实解决非遗保护机构建设和人员编制问题,大力推进非遗保护中心建设。浙江有41个市、县(市、区)编制数量在3名以上,并有一部分市、县非遗保护中心编制数量在5名以上。
浙江省非遗保护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指导传承基地、传统节日保护基地等保护载体的业务和建设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演出及文化遗产日等重要节庆活动,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的教育培训等。
(责任编辑:张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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