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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常识简介

2013-06-17 07:48:07 邹艳丽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时,开始发行第一套人民币;1955年3月1日开始发行第二套人民币;1962年4月15日开始发行第三套人民币;1987年4月27日开始发行第四套人民币。2000年10月16日在全国发行第五套人民币。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圆)(人民币元Renminbi Yuan,简写“RMB”,以“¥”为代号)。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没有规定法定含金量,它执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等职能。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币中元币以上为主币,其余角币、分币为辅币。 形成主辅币三步进位制,即1元=10角=100分。按照材料的自然属性划分有金属币(亦称硬币)、纸币(亦称钞票)。无论纸币、硬币均等价流通。

  为丰富人民币币种和满足群众收藏的需要,自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还陆续发行了各种可流通的纪念币及特种纪念币。

  残缺人民币的兑换

  1.什么是残缺人民币:残缺人民币是指有的人民币由于某种原因明显缺少了一部分的票币,称之为残缺人民币。

  2.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标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中规定,凡残缺人 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币向银行营业部门全额兑换:

  (1)票面残缺部分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 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凡残缺人民币属下列情况者,可半额兑换:

  (1)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挖补、涂改、剪帖、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销毁,不得流通使用。

  及时回收市场流通中的损伤、残缺人民币,保持人民币的整洁, 维护国家货币的信誉,需要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银行等各方面的配合,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留有不宜流通的损伤、残缺人民币,不要再次使用或对外找付,应挑拣、粘补整理好,随时送存银行或办理兑换。

  假人民币及其种类

  假人民币指仿照真人民币纸张、图案、水印、安全线等原样,利用各种技术手段非法制作的伪币。假人民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人民币是指通过机制、拓印、刻印、照相、描绘等手段制作的假人民币。其中电子扫描分色制版印刷的机制假币数量最多,危害性最大。

  变造币指在真币基础上或以真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办法加工处理,使原币改变数量、形态实现升值的假货币。

  假人民币的识别

  假币主要识别方法是比较法:

  1.纸张识别。人民币纸张采用专用钞纸,主要成分为棉短绒和高质量木浆,具有耐磨、有韧度、挺括、不易折断,抖动时声音发脆响等特点;而假币纸张绵软,韧性差,易断裂,抖动时声音发闷。

  2.水印识别。人民币水印是在造纸中采用特殊工艺使纸纤维的堆积而形成的暗记。 分满版和固定水印二种。如现行人民币1、2、5元券为满水印暗记; 10、50、100元券为固定人头像水印暗记。其特点是层次分明、立体感强,透光观察清晰。而假币特点是水印模糊,无立体感,变形较大,用浅色油墨加印在纸张正、背面,不需迎光透视就能看到。

  3.凹印技术识别。 真币的技术特点是图像层次清晰, 色泽鲜艳、浓郁,立体感强,触摸有凹凸感,如1-10元券人民币在人物、字体、国徽、盲文点处都采用了这一技术。而假币图案平淡,手感光滑,花纹图案较模糊,并由网点组成。

  4.荧光识别。1990年版50、100元券人民币分别在正面主图景两侧印有在紫外光下显示纸币面额阿拉伯数字“100”或“50”和汉语拼音“YIBAI”或“WUSHI”的金黄色荧光反应,但整版纸张无任何反应。而假币一般没有荧光暗记,个别的虽有荧光暗记但与真币比较,颜色有较大差异,并且纸张会有较明亮的蓝白荧光反应。

  5.安全线识别。真币的安全线是立体实物与钞纸融为一体,有凸起的手感。假币一般是印上或画上的颜色,如加入立体实物,会出现与票面皱褶分离的现象。此外,还可借助仪器进行检测,可用紫外光、放大镜、磁性等简便仪器对可疑票券进行多种检测。如鉴定为假币时,应立即通知或送交就近银行,由银行开据没收凭证,予以没收处理,如有追查线索的应及时报告就近公安部门,协助侦破。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与制、贩、使用假币的不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维护国家货币的信誉,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识别假人民币的简便方法

  眼看

  看钞票的水印是否清晰、有无层次和立体的效果;看安全线;看整张票面图案是否单一或者偏色。

  手摸

  人民币元以上券别均采用了凹版印刷。触摸票面上凹印部位的线条是否有凹凸感。

  耳听

  钞票纸张是特殊的纸张,挺括耐折,用手抖动会发出清脆的声音。

  尺量

  用尺衡量钞票规格尺寸。

  仪器检测

  用紫光灯检测无色荧光图纹;用磁性仪检测磁性印记。

  壹佰圆和伍拾圆人民币特征

  1.水印

  将钞票迎光透视,可看到层次丰富、立体感强, 具有浮雕立体效果的固定水印。

  2.雕刻凹版印刷

  其特点是图像层次丰富、色泽浓郁、立体感强,用手触摸有凹凸感。

  3.多色接线图纹

  其特点是图案上的线条由多种颜色组成,线条相接处无漏白、无错位现象。

  4.磁性印记

  用专用磁性检测器在该部位检测,会显示出磁性信号。

  5.无色荧光图纹

  其特点是在一定波长的紫光灯照射下可显示出黄绿色字样。

  6.安全线

  其特点是将钞票迎光透视,可看到正面头像后侧有一条贯通票面的、有一定宽度的、

  不透明的线。

  7.年版号不同

  有“1980”版和“1990”版之分。“1980”版无上述5、6特征。

  发现假人民币如何处理

  1.单位的财会出纳人员,在收付现金时发现假币,应立即送交附近银行鉴别。

  2.单位发现可疑币不能断定真假时,发现单位不得随意加盖假币戳记和没收,应向持币人说明情况,开具临时收据,连同可疑币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鉴定。经人民银行鉴定,确属假币时,应按发现假币后的办法处理,如确定不是假币时,应及时将钞票退还持币人。

  3.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假币,应立即就近送交银行鉴定,并有向公安机关和银行举报和提供有关详情、协助破案的义务。

  假币没收权属于银行、公安和司法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假币按上述办法处理或按当地反假币法规所规定的办法办理。

  有关人民币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第十八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第二十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四十一条: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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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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