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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故意性的破坏古墓”必须依法追究

2013-06-17 14:49:29 钱夙伟

  “昨天还在这里进行考古挖掘,今早一看,5座古墓都被挖掘机挖没了。”昨天一大早,考古人员发现,在广州萝岗区开创大道旁大公山东坡的商代晚期至春秋战国墓葬群中,有五座一夜之间被地铁施工方的挖掘机全部挖除。这里也正是地铁六号线萝岗车辆段工地。

  面对“全部挖除”,各方说法不同。施工方称我们只负责施工,保护范围有考古所与地铁划定。广州地铁则称施工征得了考古所同意。而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表示,这不可能。

  显而易见,地铁方面是以“生米煮成熟饭”的策略,将阻碍施工的先秦古墓一一挖除,而在广州地铁的强势面前,考古所于先秦古墓的保护,显然有心无力。

  然而,先秦古墓其实有着更强势的保护伞。依据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经过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才能施工。如果已经开始施工,发现文物后,需要配合文物部门进行抢救性保护。

  现在的问题是,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是不是真的“强势”。有律师表示,如果是故意性的破坏古墓,则构成了盗掘古墓葬罪,一般会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轻微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如不构成刑事责任,据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最高只能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这种犯罪成本低的现象目前较为普遍,“起到的威慑作用有限”。

  确实,于财大气粗的广州地铁,即使按行政处罚的高限,50万元也只是毛毛雨,而且完全可以因为“赶”了工期而得到“补偿”,何况于相关责任人,这也并非从他们自己的腰包里掏出。对于“故意性的破坏古墓”,必须依法追究,否则,更多现身的古墓将难以自保。

(责任编辑:张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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