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专家”谁来鉴定?
2013-07-09 14:18:52 张玉鹏
在艺术品交易过程中,鉴定人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如果没有严密的监管机制和权威的监督机构,鉴定人则无法得到有效的管理约束,势必会给艺术品市场带来诸多乱象。天价“艺术珍宝”屡屡涉嫌虚假鉴定,相应的管理机构、资质标准、法律条文却难觅其踪。长此以往,艺术品市场的建立就是一句空谈。
涉嫌造假的“汉代玉凳”
涉嫌造假的“汉代玉凳”(局部)
去年年底,文化部正式启动《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起草工作以来,已初步明确画廊经纪、拍卖交易、展览展销、艺术品进出口等管理制度框架。2013年3月27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艺术品市场鉴定管理试点工作会议在杭州举行,又一利好消息传来,将在浙江、江苏、湖南、陕西、广东和北京六省(市)设立权威鉴定机构——“国字号”权威鉴定。
“国字号”权威鉴定机构的出现,不知对艺术品鉴定存在鉴定人员专业素质不一、对鉴定结论不负法律责任等诸多问题是否有明确规定。从事艺术品拍卖多年的拍卖专家王凤海就认为,权威鉴定机构的建立,在操作和执行上会存在诸多困难,而尽快成立相关艺术品市场监管机构,对“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及鉴定范畴、鉴定人是否在鉴定过程中参与恶意合谋、拍卖企业是否参与做局等不法行为、艺术家自身的诚信”等进行监督、调查、监管,才是最重要的。
近年来,一些与伪造艺术品有关的涉案金额上亿的大案要案频频出现在人们眼球之中。艺术品收藏市场在规模迅速成长的过程中,由于监管和制度上的滞后,逐渐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进行恶意敛财或者实施诈骗的温床。充斥着收藏市场的仿品和假货,不仅让大量藏友蒙受了财产损失,也让他们对历史文化与传统艺术的热情变得冷淡,更有甚者,还利用“做局”来用伪造的文物或艺术品进行抵押骗贷,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上到价值数十亿的“金缕玉衣”,下到百姓藏家手中的首饰、瓷器,一些所谓“专家”见利忘义,责任感高度缺失,参与“做局”,颠倒黑白,指鹿为马,在收藏界造成了十分严重的艺术品鉴定乱象。
1995年徐州狮子山楚王墓中出土的金缕玉衣
走眼,走的是眼光,还是操守?
2011年9月9日,人民日报一篇题为《24亿元假“金缕玉衣”揭开文物艺术品行业乱象 虚假鉴定 何以大行其道》的文章,将文物造假、虚假鉴定等问题一下子推向全社会的风口浪尖上。该案之中,因5位“权威鉴定专家”为一假造文物“金缕玉衣”开出24亿元天价评估,致使银行损失5.4亿元。目前虽然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决,但涉及该案的鉴定专家们却没有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事后在接受采访时,几位专家均表示,并不知“金缕玉衣”的主人会将此物拿去做违法乱纪的事,并且一致将责任推到了事发当天现场最权威的专家史树青身上,而史树青却早已在2007年11月离开人世,问责无从谈起。
2011年,在北京中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于1月9日举行的 “古玉雅集古代玉器专场拍卖会”上,一件汉代青黄玉龙凤纹梳妆台及坐凳以2.2亿元成交,创下新的玉器拍卖世界纪录。而一年之后,这套 “汉代玉凳”在网络上被曝出系伪造的赝品。其实只要稍有历史常识的人就应该知道,汉代还没有出现“凳子”,这套被拍卖公司描述为“让今人看后叹为观止,具有极高的收藏和历史价值”的文物珍品,被网友们戏称:“连造假都造得相当不专业,没文化,真可怕。”
为这套拍品出具鉴定证书的是业内最著名的玉器鉴定专家之一周南泉,这位拥有众多头衔的专家被业内称为“玉界泰斗”。媒体曝光之后,周南泉依然坚定地表示,自己的“鉴定结论无误”。而且自己的鉴定过程不存在任何经济方面的违规操作,作为拍卖公司聘请的鉴定专家,自己所收的报酬只有每月600元。真相究竟如何?为何如此明显的仿造品却能被鉴定为真品?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文物鉴定圈子内,大家互不拆台已经成为潜规则,即使假到离谱,也没有人愿意出来戳穿。” 也就是说,一个鉴定专家已经开出的评估报告和评估价格,同行一般在明面上不会拆台,而会选择私下沟通。庆幸的是该玉凳的买家并未付款,只是支付了3万元违约金,才避免了更大损失。
2009年9月,河南郑州的朱氏兄弟手中家传的的乾隆御笔《嵩阳汉柏图》被鉴定师刘岩鉴定为仿品,并经刘岩撮合将该画以17万元卖给一个叫程功的买家。2011年,朱氏兄弟得知该画被拍卖到8736万元,遂将刘岩及买家程功诉至郑州中院,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判令二被告向其赔偿损失8719万元。之后,朱云兄弟二人认为刘岩及程功涉嫌诈骗,又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郑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之中。本刊2013年1月号曾详细刊登了律师孙中伟对该案的诉讼策略分析。由于对鉴定师在进行鉴定行为时的主观动机缺乏确凿证据,并且鉴定师并没有参与买卖合同,所以对鉴定师的起诉可能是无效的。
此外,还有大量的悬而未决的鉴定官司都作为待审案件堆积在法院的档案库之中。在这些案件中,有许多迹象表明,鉴定师或是参与卖家设计好的“局”,或是收了不菲的鉴定费用之后做出藏品主人希望的结果,或是跟着其他专家一起不负责任地人云亦云,或是自身眼力不济却为了面子而信口开河随意下结论。这些鉴定人都已经失去了作为鉴定人最应该有的道德底线。而当他们失去底线时,整个艺术品收藏市场也就失去了最后的基石。要建立良性的艺术品收藏市场的秩序,必须从对鉴定人的管理约束开始。
《九峰雪霁图》 黄公望
鉴定,鉴的是藏品,也是良知!
张大千《仿张僧繇设色山水图轴》
由于文化艺术品的收藏,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在鉴定人频繁的鉴定行为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外在因素来挑战鉴定人的职业道德素养。因此,鉴定人的每一次鉴定行为,必须将自己与被鉴定物品的拥有者、买方、卖方、自己的金钱收益、自己的名声收益……等等与物品真伪无关的因素排除在外,拿出自己最严谨的专业素养。因此,每一次鉴定行为,也是对鉴定人自我良知的一次检验。
在国外文物收藏界,文物鉴定基本采信个人口碑。比如原苏富比亚洲区主席、瓷器鉴定专家朱廉·汤普森,很多大买家就听他一句话,真正意义上的一语定乾坤。他从来不会被一大堆人裹挟着参与鉴定,让别人影响自己的鉴定结果;也从来不会为了拿几个钱就放松鉴定尺度,做出不负责任的结果。因为在国外的收藏界,口碑等于一切。鉴定人的技术上出错可以原谅,但是如果道德上出现再小的瑕疵,他也就终生不能再从事鉴定,也就不能在这个圈混了。正是这样近乎严苛的态度,让国外的收藏界保证了一个相对有序的状态。
纵观目前国内艺术品收藏市场,被一些利欲熏心的人搞得乌烟瘴气。今天的一些鉴定人,由于对自身操守的轻视或忽视,动辄沦为一些黑心藏家或拍卖行的工具。虚假鉴定,不但让许多真正醉心于艺术的藏家多年积蓄毁于一旦,更加让许多有兴趣涉足收藏界的人士望而却步。由于艺术品的特殊性,到目前为止,鉴定依然是专家目鉴和文献记载为主,科学仪器为辅。可以说,鉴定专家的公信力支撑着整个艺术品收藏市场的行业秩序。
除了之前所谈到的案例,最近两年在拍卖会上创出天价的徐悲鸿《九方皋》(8900万元成交)、宋徽宗《千字文》(1.4亿元成交)、张大千《泼彩山水》(2.5亿元成交)、王蒙《稚川移居图》(4.025亿元成交)、米芾《深山夜雨》(2亿元起拍)等作品,均引起社会各界关于真伪的争议。除了作品本身存在的一些疑点之外,公众对鉴定专家公信力的下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这对整个收藏市场的发展可以说是致命的。
立法,立的是规矩,更是秩序!
鉴定人的身份确定,鉴定人的行为约束,鉴定人的名声、威望,都来自于他本人的经历、学历、职务、口碑等,始终缺少一套清晰明确的标准,更缺少一系列严格的管理机制以及权责分明的管理监督机构。我们要针对鉴定人的专业素质和个人道德修养制订出评价标准,制定一系列科学、严格的准入机制、考核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
就准入机制和考核机制来讲,鉴定人的鉴定资质必须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认定的唯一性。目前许多大专院校和艺术研究机构,为了经济效益,大肆开办各种鉴定培训班。在收取昂贵的培训费用之后,经过短短几天草率的培训,就颁发给学员所谓“专家”的证书。而这些“专家”也就有资格去给收藏家开具所谓的“鉴定证书”,也就造成了现在收藏市场中鉴定证书泛滥却毫无价值的现象。这些“专家”中的一部分滥竽充数之徒,必将会成为鉴定人群体中的毒瘤。
就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而言,鉴定人资质必须采取“严入宽出”的原则——这一点可以采取目前的驾驶执照管理方式。可以尝试实行严格的扣分原则:如有明显的错误鉴定,则进行相应的扣分惩罚;如涉嫌恶意合谋进行虚假鉴定,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之后永久取消鉴定资质;更加严重的则移交检察机关。只有这样严格的管理,才能将那些混迹于鉴定人群体的无德无才之徒剔除干净,保证艺术收藏市场的良性发展。
完善的管理机制,必须要有强力的监管和调查部门作为支撑。在证券市场,国务院直属的银监会保证了整个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而艺术品收藏市场,由于其交易金额的巨大性、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交易品的特殊性,更加需要一个权威、严格、强大的监督、调查机构。当交易数额巨大的艺术品存在真伪争议,或者交易行为参与者进行举报时,该部门可以第一时间派专人进行深入调查。从而确保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而该监管部门所监管的鉴定人,每出具一份鉴定证书,都要进行备案记录。这样也就为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供证据准备。
从司法层面来讲,对鉴定人鉴定行为的法律认定,目前也是国际上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在艺术品知识产权专家周林所翻译的《艺术法》一书中就曾经提到,一旦鉴定人涉嫌在鉴定过程中与卖家或买家合谋进行恶意欺诈行为,法律上只能根据其鉴定时的动机来进行判断,而这一点往往只能依靠鉴定人个人的道德标准,这也就很难从法律上对鉴定人的虚假鉴定进行惩戒。但是如果有了完善的管理机制和严格的监管部门,当发生法律纠纷时,无论从取证和动机判断上,都要容易得多。
当机制、机构逐渐完善之后,相应的《鉴定法》就要被提到立法者的议事日程上来。所谓的《鉴定法》,未必是一部完整的法律,而更可能是作为零散的法律条文,分布于有关经济、物价、职业资格认证、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多部法律之中。有了这样的《鉴定法》,在艺术品鉴定出现法律纠纷时,无论从诉讼难度、审判周期、判决难度上,都会大大下降。艺术品收藏市场,也将在这样一个规范有序的环境中,健康快速成长。
(责任编辑: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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