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出售古玩赝品是否构成犯罪
2013-07-12 15:10:55 袁颖
洪老板购买的三件高仿瓷器。
“古玩行业全凭眼力,买定离手,不保真不打假,出售赝品不算骗。”这是收藏界古玩交易中所谓的“行规”。然而,昨天上午,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却直指这一行规,公诉机关以4名被告人涉嫌共同诈骗,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被害人姓洪,某房产公司老板,昨天的庭审中并未露面。4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皋某、熊某、吴某和曾某。
谎称出土古董
将现代高仿白梅瓶卖给房产老板
房产公司洪老板喜好收藏古玩,2011年,他与皋某结识。“我知道洪老板喜欢古玩,就说可以帮他去找。”皋某说,2011年底得到洪老板同意后,他联系了从事瓷器生意的熊某,“他是行家,说会帮忙找,不过‘老的’(指古董)难找,但可以找个高仿瓷器。”
随后,熊某联系了老乡吴某,吴某联系了曾某,曾某又从朋友处购得一对现代高仿白梅瓶。 2012年初,4名犯罪嫌疑人聚到杭州,商议以一些高仿瓷器冒充古董卖给洪老板。“我们说好卖了钱平分。”皋某说,2012年1月13日下午,他跟其他3人一起来到洪老板公司。
第一次“带货”,他们提了三箱子事先准备好的“古董”(其中也包括一对高仿白梅瓶),进了洪老板的办公室。
“洪老板那边有4个人,其中还有‘懂行’的朋友。”皋某说。洪老板和朋友对着“古董”一阵挑挑拣拣。
“他看上了高仿白梅瓶,我就说这是出土古董,宋代湖田窑隐青瓷。”吴某说,当时自己开价80万元,“洪老板认为要价太高。”
经过一番议价,最终以10万元价格成交。曾某也将在江西购得的另一件现代酱釉梅瓶以1万元价格一并出售。事后经过鉴定,洪老板买下的瓷器均为非古董,经估价价值1.3万元人民币。
得手后一个月,4人商议,决定再准备一批仿品冒充古董卖给洪老板。2012年2月21日下午,皋某和熊某携带六件现代仿品(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200元)前往洪老板办公室,意图进行交易。
洪老板识破骗局后,要求被告人退款未果,便将两名被告人扭送至派出所,在酒店等候的被告人曾某和吴某,得知消息逃离杭州。2012年12月9日,曾某被抓获。2013年4月2日,吴某被抓获。
民间收藏家
古玩行业不论真假只讲新旧
浙江省民间收藏家学会会长蒋兆悦说,古玩收藏者之间长久以来形成了一些“行规”,收藏古玩的人都应该知道这一游戏规则。尽管赝品泛滥,但是收藏界却“不打假”,一般规矩是吃亏上当自认倒霉。
他介绍说,一般买古玩10个人里就有9个人“打眼”(行话:看走眼后买到赝品), “买古董就是周瑜打黄盖,毕竟是个人爱好,买到假的就当交学费了。”他还建议,市民要购买古玩,最好先到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后再决定。
昨天,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提及,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现代仿制瓷器冒充古董,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庭上,检察员表示,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已退还4万元人民币,皋某已退还5万元人民币,共计9万元人民币。其中曾某的辩护律师提及,现今古玩行业乱象丛生,呼吁相关管理部门能够规范古玩市场。最终,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律师说法
出售赝品什么情形下构成犯罪呢?
如果买到赝品,不想自认倒霉,什么情况下可寻求法律帮助呢?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杭州市力平律师事务所的何涛律师。
他表示,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是高仿瓷器,还谎称是古董贩卖,引诱买家购买,存在诈骗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是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但是还有两种情形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一是,卖家以为瓷器是真品,但出售后被鉴定为赝品的,因其主观上并无欺诈故意,不能定性为诈骗。买家可要求法院或仲裁机关让卖家返还金钱。
二是,因买卖双方的鉴赏能力限制,无法确认真伪。但买方自愿购买,事后经鉴定属赝品的,可以按照一些行规或者行约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董晓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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