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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保护补贴金不得用于偿债

2013-08-08 09:25:06 蒋梦惟

  日前,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颁布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据财政部相关人员及行业专家介绍,如今我国文化遗产资源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已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世界遗产45处,国务院已批复公布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4295处。此外,我国还有博物馆3020座,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2864万多件。与此同时,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投入也在相应增加。

  在文物保护投入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加强对于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显得尤为迫切。办法规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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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心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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