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海:保退有积极意义但尚难落实
2013-09-11 15:14:22 王凤海
保退条款的提出,从长远看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其实现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即必须建立在社会的信用体系完善、政府的服务职能提高和企业的高度专业化运作上,而就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看,三个条件尚未成熟完备,所以保退条款更多是一种倡导而难以落实。
我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从1992年开始至今,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比较快,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尤其是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艺术品市场遭遇“寒流”,今年的春拍、秋拍,成交额只接近去年的一半。当下,有拍卖公司推出保退条款,想必是为了重振拍卖信用,提升人们对拍卖市场的信心,同时也起到吸引眼球的作用,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不可否认,保退条款推出后,有可能助长个别竞买人恶意竞买和买后违约,也有可能遏制一些委托人送拍的热情,这对拍卖行业的发展显然都具有消极影响。不过,在保退条款的吸引下,也可能会有更多的竞买人参与进来,那委托人的拍品成交率就有可能更高些,成交价也可能更理想些,这又是积极的一面。
而由于该保退条款中又有“取走标的后十天之内可退货”和“持有省以上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机构开具的否定性鉴定证书(任何个人或无国家认证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证书不予认可)”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在我看来,退保条款最后的结果是眼球效应更大些。拍卖公司只给买受人10天的时间审鉴标的,时间很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实际上并无一个统一的、权威的鉴定机构,各省就更没有了。文化部文化市场交易中心有一个文化艺术品评估委员会,我本人就是这个鉴定委员会的副主任,但这个委员会也不是权威鉴定机构。另外,我国还规定了故宫博物院等部门中拥有国家授予的鉴定证书的专家,不得为民间提供代表权威机构的鉴定服务。同时,在艺术品诉讼中,真伪辨别目前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这一保退条款落到实处就变成一纸空文,没有实操的可能性。深究起来,则在于尽管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已经有三十多年了,但我国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并不完善,政府的服务功能并不到位,拍卖企业的专业化程度并不高,导致了保退目前还没有实际可行的基础。
当然,即便是国际上的大拍卖公司,像佳士得、苏富比等,要实现保退承诺也都是有前提的。就像最近上海的蒋女士在佳士得官方网站上以1.75万英镑拍下一对缅甸翡翠玉镯,后送往上海的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检验中心经过红外光谱鉴定后得出结论:两只翡翠玉镯均为经过填充处理和染色处理的次货。蒋女士马上和佳士得联系退货,但佳士得表示他们在拍品的说明书上已提到这个拍品未经检测,不对其自然质地作保证;另外,他们认为拍品是公开的,竞买人家可以申请对拍品进行鉴定后再购买,但蒋女士是拍完之后再鉴定的,因此,他们对此事只能表示遗憾。可见,国际上大拍卖公司的保退也是有前提的, “零风险”竞拍艺术品是不存在的。
(责任编辑:董晓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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