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基于艺术品所有权的质押融资模式分析
2013-09-18 08:57:37 刘双舟
——艺术品质押融资模式分析(一)
以金融机构为主导的艺术品抵质押融资是艺术品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权利凭证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最常见的和最容易接受的艺术品质押融资模式是基于艺术品所有权而产生的艺术品质押融资活动。这种艺术品金融活动本质上属于动产质押的范畴。动产质押贷款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担保法区分了抵押与质押,规定动产既可以设置质押,也可以抵押。与抵押相比,质押由于实施了转移占有,担保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担保物权更容易实现。无论是对于金融机构还是对于企业,动产质押都是一种较为合适的融资担保方式。
在经济学中,“风险”指经济行为者因事先不能明确某项决策的结果,从而产生的不确定性。银行以质押为条件发放贷款,正是为了规避坏账风险。但是并非所有的质押物都可以完全规避风险。银行机构对动产质押不积极的原因主要是与不动产抵押相比,动产质押贷款的风险防控能力较低,银行对于该业务的认知能力不足,没有像不动产抵押业务那样拥有较为全面的风险防控体系。一般的动产质押风险尚且如此大,作为特殊动产的艺术品用作质物给银行带来的挑战就更大了。
与一般的动产质押相比,艺术品质押具有更大的特殊性:首先,艺术品作为质物很难做出精准选择。动产质押的主要风险,来自对其价值评估的难度。银行必须准确评估拟质押动产的真实价值,然后才能据其确定贷款的额度。与普通动产相比,艺术品是个性化非常强的一类财产,很难标准化。由于独特性强,估值更加困难,在价格上很难形成统一认识,其市场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且通常只被部分市场认可。此外艺术品质押对专业人才的要求很高,加上艺术品市场行情变化很快,一旦走眼,银行就得承担较高的风险。
其次,艺术品的变现渠道狭窄,变现风险较大。相对于一般动产,艺术品不是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其变现渠道较窄,流通性较差。传统的变现方式中,典当的变现容量有限,而拍卖的周期和成本较高,对艺术品变现的周期在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均无法满足银行及时变现的需要。
再次,艺术品的未来价值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银行占有质押动产的目的,是防备未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其抵债。质押动产的未来价值是否够抵债,是银行必须面对的风险。在经济学中,描述某种未来可能性的客观方法,是依据过去同类事件发生的概率来预估大多数商品的未来价值。但是这种方法对艺术品不适用,由于每件艺术品都具有独特性,使许多看起来很相似的历史交易事件事实上却大不相同。比如同样都是玉,产地不同价值就不同;料种不同价值也有很大区别。比如,同样是和田玉,山料和籽料价值相差很大。诸多因素导致艺术品价值不确定性非常大。最后,艺术品的保管要求高难度大。动产质押通常要转移质物的实际占有,银行作为质权人占有质物后,不仅不能产生收益,还要承担保管责任,而艺术品对保管的条件要求又比一般的动产要严格的多,因此反而成为银行的一个沉重负担。
艺术品质押融资法律关系与普通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大致相同,但是由于艺术品质押前述几个方面的特征,金融机构在开展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时,都特别重视艺术品质押担保的设置。通常除了银行和贷款人外,在艺术品质押融资法律关系中还会出现第三方担保主体、艺术品保险主体、艺术品监管或保管主体、艺术品变现回购主体等。
目前,我国银行业开展的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的规模还较小,尚处于尝试阶段。2010年,深圳市同源南岭文化创意园有限公司以苏绣大师任慧闲先生的一批艺术珍品作为担保,成功获得建行深圳分行的3000万元贷款。从数额上而言,这在全国属于一个典型案例。此外,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对艺术品抵押贷款业务也有所尝试,但规模都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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