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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后裔争家族百年墓地被驳

2013-10-01 11:48:24 王晓飞

  爱新觉罗后裔为了争取家族一块百年墓地的使用权,将承包这块土地的东坝乡三岔河村民陈某告上法庭。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判决驳回爱新觉罗氏的诉讼请求,并确认其1999年与陈某签署的看护墓地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尊重习俗与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具有根本区别。

  据爱新觉罗后裔恒焱说,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前街353号院,是其家族的耕地及祖坟所在地。

  从1919年到1999年的80年间,先后有12位家族已故成员葬于此地,包括其父母和兄长。

  1999年初,家族成员来此扫墓时看到,墓地上盖了房子和猪圈,坟地上到处都是猪粪。此时他们才得知,1998年东坝乡三岔河村村民陈某以每年1000元的价钱,从村委会手里承包了该土地。

  同年3月,原告与陈某签订协议,委托他代为看坟,由他们出1000元承包费,同时要求陈某将地面上的房屋及猪圈拆除并不得重建。原告支付工料费3万元,每年另向陈某支付2000元,作为保持环境整洁的劳务费。

  协议约定,陈某只能在院内西北角360平方米的范围内盖建筑物。

  “陈某不但没有维护环境,却自2005年起不断盖房,共盖了100多间房屋用于出租,致使原本空旷宽敞的地上只能放置两座墓碑且堆着很多杂物。”恒焱说。

  爱新觉罗家族的四位后人将村民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拆除全部违建,并责令将原告家的全部耕地和墓地恢复原状。

  法官析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爱新觉罗家族虽有先人埋葬于陈某宅基地,但未发现历史形成的墓葬,现有坟头均为1999年及此后迁移或新葬。

  协议约定条款均为家族墓地的兴建和管理而订立,各方当事人亦围绕着上述合同目的而履行,该合同已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四原告认为《殡葬管理条例》中有关于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的原则性规定,但尊重习俗与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具有根本性的区别,故法院对四原告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法庭在最后的判决中,特别指出,就被告而言,应当认识到善待他人墓葬是基本的为人礼仪,体现着一个人的道德和文化修养,故被告亦应正确认识和评价自身言行,为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贡献力量。

  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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