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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鬼节夜盗古墓:盗掘青铜器获利200余万

2013-10-09 10:18:45 王继斌 朱道全

  民警追缴的部分文物

  上月27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义地岗古墓群系列盗掘古墓、倒卖文物案(本报曾报道)作出终审判决,11名盗墓贼各领徒刑。

  盗墓贼鬼节夜盗古墓

  2011年8月14日,农历七月十五,中元节,民间也称鬼节。按习俗,这天夜晚人们没有特别重要的事,一般不出门。

  当晚10时许,随州东城义地岗村民都已关门闭户,早早入睡。夜色中,两辆越野车沿着土路向义地岗村驶去。汽车绕过义地岗村,引来几声犬吠,但没有引起村民的注意。越野车又往前开了几百米,最后在义地岗古墓群附近停了下来。

  车上下来十多名男子,他们穿着迷彩服,背着背包,手拿洋镐、铁锹、洛阳铲、绳索等工具,消失在漆黑的野地里。

  次日天刚放亮,有村民发现田间地头出现了大量新土,想起昨夜的阵阵狗吠,赶紧向村里负责看护古墓的人员报告。看护人员得到消息后连忙前往巡查,发现一处古墓旁边有一个被树枝掩盖的探测井。他将这一情况汇报给随州市文体局,该局立即派人到实地查看,在探测井附近的地里发现了很多大大小小的坑,有的是洛阳铲挖的圆形探洞,有的是几米深的方形坑——有人盗掘了古墓。

  8月28日,民警又接到群众报案,义地岗古墓群于头天晚上再次被盗掘。曾都公安分局刑警和文物专家到被盗掘的古墓现场勘查。现场有一个深不见底的盗洞,周围有从古墓里挖出的五色土和从青铜器上脱落的铜锈。专家们根据现场情况推测,盗墓贼已打开古墓,盗走了一些青铜器。该市警方随即展开侦破工作。

  一块车牌牵出盗墓团伙

  就在民警走访时,有一名村民反映,27日下午,在村子外边停了一辆小汽车,“那辆车肯定不是村里人的,义地岗村不大,谁家有什么车,我们都晓得”。

  该村民回忆,那是辆黑色越野车,牌照上有一个“鲁”字,但具体牌号当时没有在意。这条不起眼的线索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当天就在全城范围内清查可疑车辆。

  傍晚,民警在城区舜井大道旁的一家酒店附近发现了挂山东牌照的可疑车辆,车内有绳子、洛阳铲等盗墓工具。民警分析,盗墓贼可能就住在该酒店。

  傍晚6时许,民警在该酒店房间内一举将许某、荣某等7名盗掘古墓嫌疑人抓获。7人均为山东淄博人,民警冲进他们居住的客房时,他们正收拾行装准备离开,房间里有铁锹、十字镐、洛阳铲等工具。民警随后从其背包内发现了青铜器残片及两件古玉器。

  经审,这伙人交代了在随州盗掘古墓的事实,并供出还有3名随州人、1名安陆人参与作案。随州警方随后赶赴襄阳、安陆,分别将参与盗墓的随州人李某等3人、安陆人李某某抓获。据这伙盗墓贼交代,他们几次盗墓共挖出了20件青铜器,倒卖后获得赃款200多万元。

  后经专家鉴定,该处古墓为春秋时期曾国贵族墓,其内文物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研价值。

  盗墓团伙成员悉数领刑

  今年4月12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审义地岗古墓群系列盗掘古墓、倒卖文物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荣某、许某、李某、虞某、王某等11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其中,李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最先提出盗掘古墓葬的犯意、组织联系人员作案、盗掘所得文物由其负责联系销赃,并决定赃款的分配,其在整个案件中起着组织、指挥的作用。

  此后,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从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李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7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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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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